1,什么是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

“应税合并”是指单位要交的税务合计。“免税合并”是指予以免除的不用交的税务合计。

什么是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

2,什么叫合并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规范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从2014年7月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5%、4%、3%四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

什么叫合并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合并纳税和汇总纳税有什么区别

汇总纳税,是指总公司将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就全体所得计算纳税;合并纳税,则是指总分支机构内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计算纳税。严格意义上讲,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实质是不同的。对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公司设在异地经营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总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独立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存在本质的区别。虽然,从理论上讲,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有所区别,但由于两者都是将分支机构税收由总机构集中统一缴纳,因此,在税收实践上常常将两种形式——合称汇总与合并纳税,简称汇总纳税。

合并纳税和汇总纳税有什么区别

4,国税地税合并是是什么意思税种会变吗

只是“营改增”而已!!!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国地税现在已经开始进行合并前的准备工作了。 目前国家在税收政策调整、内部税收软件设计、机构设置上在逐步进行改革。 最终的目标是达到全国形式上的统一。 但是因为国税和地税分属中央和地方进行管理,多年的分家导致了大量问题,这些都需要时间去解决。今后可以预见的是,合并后的税务局将由国税总局进行管理。 合并后,可以整合税收资源、有效缓解现在税务机构人员老化严重的情况,提高税收效率、减少建设投入、降低税收成本。 这个时间将会比较漫长,但应该会在未来10至15年内实现。
中国是分税制管理体质,国地税都有自己主要负责的税种,也有一些小的交叉,国地税合并是税制改革的一个趋势,管理方便,节约成本,至于税种的变化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一个前兆,当然40几个税种的征收,不可能全部变化,流转税最主要的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他俩合并是有好处的,财产行为税变化不会太多,所得税也不会有原则性的变化

5,合计并税是什么意思

货款与税款(进项税)的合计数就是价税合计。一般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一栏是价款,一栏是税款,最后是合计数,就是价税合计数。
没有合计并税,只有合并计税合并计税,就是把同类的应税收入或计税数量合并在一起,来计算纳税金额。合并计税一般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人所得税有时也需要合并计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两者的联系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货款与税款(进项税)的合计数就是价税合计。一般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一栏是价款,一栏是税款,最后是合计数,就是价税合计数。

6,免税合并是什么意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在企业合并实践中,由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一般属于一个固定数额,如果不改变净资产数额,合并双方有时很难顺利达到免税改组条件,进而还会影响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   本文介绍调整资本结构实现免税合并的两种方法。   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的方法减少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降低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1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库存商品)20万元,累计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预计支付股权80万元给A企业股东。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还要支付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给A企业股东,那么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超过了20%,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因此,被合并企业A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50万元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如果合并前,A企业将库存商品20万元全部变现处理,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减资手续,将20万元股本退回股东。那么,A企业的净资产由100万元减少为80万元。B企业只要支付80万元股本给A企业股东,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额,A、B企业可以顺利实现免税合并。A企业以前年度50万元亏损也可以由合并后的B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分担弥补。但是,在这种减资合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减少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该在合并改组前半年进行。   119号文件同时规定,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根据上述规定,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少量负数,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后的企业中无相应净资产,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能弥补。这时,可以通过增加股东权益的方法增加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实现免税合并进而弥补亏损。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0,并有可以弥补的累计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并想用兼并后的企业实现的所得弥补50万元亏损。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不需要支付给A企业股东包括股权在内的任何支付额,但由于A企业没有净资产,亏损也不能弥补。企业免税合并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   如果合并前,A企业的股东通过与B企业协商,由A企业股东通过融资增加股本投资,再投资60万元用于购买合并后B企业需要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并将此资产作为资本公积,则A企业的净资产变为60万元了。合并后的企业不但可以利用A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还可以利用A企业60万元净资产实现的相应所得弥补A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达到了直接利用亏损的目的,A、B企业还可以考虑增加股本投资多少的数额来控制弥补亏损的多少。当然,企业增资的方式很多,B企业要通过规范的和约或协议的方式,来约束A企业增加股东的股权份额和融资方式以及融资的回报等,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增资,实现免税的合并。   润博点评:   合并行为是现今资本市场上经常发生的资本运作行为,在这种比较复杂的资本运作行为中,税收因素是相关各方必须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某著名网站在美国的一次并购行为就因为未完整考虑税收因素导致收购失败,CEO辞职;某国内著名集团在收购活动中因为税收因素导致后续的巨额税收罚款,使得当年亏损,导致投资者的批评。   该案例介绍的免税合并只是合并中的税务筹划思路之一,在合并行为中首先考虑的税收因素可能并非免税,而是避免税收风险黑洞,其次才是筹划,无论如何,合并的各方都应把税收风险因素作为合并行为中重要法律风险。

7,企业之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类似于集团、子公司&母公司类型的企业,某个分支亏损,合并后可扣除亏损机构后再计提缴纳所得税。笑望采纳,谢谢!
举个例子,A企业和B企业同属C企业下面的子公司,现在A企业要合并到B企业,A公司只缴纳合并时点时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 从上可以看出,现在已经取消了合并纳税。人工你企业的形式是完全符合汇总纳税定义的。你们总公司应向县国税局申请汇总纳税,这是允许的。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企业分立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企业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五)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四、资产转让,受让的税务处理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对企业资产转让,受让所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资产转让损益的税务处理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受让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五、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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