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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销售成本销售成本怎么计算求销售成

1.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2. 销售毛利率变动率=(本期销售毛利率-基期毛利率)÷基期毛利率×100%
销售成本就是销售成本,结转正常销售的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也要结转成本

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销售成本销售成本怎么计算求销售成

2,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时哪些按成本价 搜

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计算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计算3.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如果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计算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计算3.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如果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时哪些按成本价 搜

3,视同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用自己的话说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售价。 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 (1)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为甲类卷烟、粮食白酒适用10%;小轿车适用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适用6%;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它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5%。
按近期销售该货物的单价,如果没有就根据市场价(市场上该货物交易的单价)

视同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用自己的话说

4,视同销售也要结转成本吧

有主营业务收入就有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5,简述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60元/件销售1500件,180元/件销售300件,按照实际的售价确定100元的不合理,按照前面合理的两个的均价(180+160)/2计算,所以最后总的就应该是:160*1500+180*300+(180+160)/2*100
楼上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失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意(一)(二)的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货物,在具体确定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定销项税额。  (2)对于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货物,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销售后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处理,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是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代购代销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对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实际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实际赚取的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作为本企业的商品  销售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应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没有差别。  (3)对于上述第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日,可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货物移送当日,也应当按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希望这些对你有所帮助哦!

6,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哪些按成本结算

主要看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比如说对内,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就是对内,就不做销售收入,只计提销项。如是产品赠送他人,就是对外,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就计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是依照增值税条例规定,比照销售行为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内部产品或原材料耗用行为,而非会计意义上应确认的销售行为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客观上不存在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之分,因此,视同销售行为不存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问题.视同销售行为实际发生,只存在纳税义务的计算和相关成本的结转.属于企业以自有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内部基本建设,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直接计入相关的基本建设成本或应付职工薪酬支出之中.
自己生产的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外购的,按购入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
应该是自己生产的用于非销售行为(福利、分红等)的确认主营销售收入,外购的不是直接用于本单位生产的按成本结算。
一、视同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异地)机构用于销售(异地分机构代销)。前二种代销行为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销售形式,一般都作为会计销售进行处理。第三种代销行为是一种实质性的销售。只是具有两个环节,故同样作为会计销售处理而确认销售收入,但货物移送要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调出方计销项税额,调入方计进项税额。记入主营。  二、视同销售的“对外业务”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记入成本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首先应明确的是,上市公司不可以用产品分配股利,这种类型业务只会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且只能是按照市场售价进行分配。记入主营业务。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会计上都不需要做贷记收入类账户的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因为这时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只要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记入成本  三、视同销售的“对内业务”   对内业务包括:(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相关的税费。(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记入主营业务成本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依据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机构之间的异地机构代销等。这三种视同销售行为,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销售特征,二般情况下都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第二,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包括: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这两种视同销售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仅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第三,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简单的说,是否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按会计制度执行,是否视同销售,按税法执行.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内容.

7,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的几种核算

新会计制度下借:销售费用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 17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80贷:存货 80以上的分录是不对的。应该是,借:销售费用97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金 17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80贷:存货 80新旧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额都是按市场价格算,而新会计处理的视同销售额是不按市场价来算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这其实意味着会计上并没有将此类事项作为销售,既不确认销售收入,也无所谓结转销售成本。 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货物基本属于变相的销售行为,所以也几乎毫无疑问,无论是增值税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视同销售而计算销项税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考虑计量属性标准的选择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在会计上就把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但在另一方面,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双方用于交换的货物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则此时该非货币资产交换就不应作为销售处理了,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和抵债等活动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简称分配)和偿还债务(简称抵债,包括债务重组在内)等,在增值税条例上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66

文章TAG:视同销售成本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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