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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运寄件方付钱是什么贸易条款

CIF贸易条款

空运寄件方付钱是什么贸易条款

2,法国的货预付30定金发货前付清尾款航空运费由我承担属于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由上所述,可以看出付款方式是T/T.在贸易的领域里面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只是相对的。你可以扫给他,T/T下,银行付款和客人的提货没有关系,扫描件估计是银行用来付款的所需要的单据,只要正本提单在你的手里,一般来说客人提不出货,这样还是比较安全的。以上供参考,谢谢。
运费要你们付...利润没有多少...货到2天清款... 在你们眼中客户 值不值得信任.. 顺便问下..你们跟熟悉的客户是怎样操作工作流程的 .? 就比如上面同类型他们的...运费如何?..利润高低咋样?..是先给你们钱叫你们生产..还是货到..付款的.?

法国的货预付30定金发货前付清尾款航空运费由我承担属于

3,贸易运输条款

FOB,CIF,EX-WORK,DDU,DDP,CFR 等等~
关于装运期的条款 (1) 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订”即装“(如PROMPT SHIPMENT、IMME-DIATELY SHIPMENT等)条款。   订装运期应结合商品的性质,选择季节。如雨季不宜装烟叶,夏季不宜装沥青等。还应结合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港口不宜订在冰冻期,热带某些地区不宜订在雨季等等。 (2) 出口货的装运期,分远、近洋地区,应掌握在信用证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信用证于装运期前开到卖方的期限。 (3)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4)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成交时忽略了运输问题,从而使运输条款订得不恰当,或者责任不明确,甚至脱离了运输的实际可能、不但会在执行合同时使运输工作陷于被动,引起经济损失和种种纠纷,严重的还会影响履约,使出口任务无法完成。因此,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充分考虑到运输条件,将运输条款订得尽可能完整、明确和切实可行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一、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关于装运期的条款 (1) 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订”即装“(如PROMPT SHIPMENT、IMME-DIATELY SHIPMENT等)条款。 http://info.biz.hc360.com/2005/03/01081927944.shtml

贸易运输条款

4,实际贸易中对DP 付款方式下如何操作 客户指定运输方式空运贸

指定货代的风险是最大的。何况是D/P。  D/P,即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  编辑本段D/P外贸结汇实际流程  即期和远期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付款方式,很多人将D/P翻译成:"付款交单"。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将其译为“交单付款”。下面将做详细解释为什么也可以叫“交单付款”。  D/P的简单流程:  卖方将出口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当地银行将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客户银行)进行托收,买方付款赎单提货。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只有先交单,客户再付款。
D/P外贸结汇实际流程 即期和远期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
D/P外贸结汇实际流程 即期和远期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D/P方式结算,这是基础; (2)卖方交付货物后准备全部单据(包括货运单证如提单,和商业单证如汇票、发票等); (3)卖方向其往来外汇银行提出办理D/P托收的要求,填写托收指示书并交付全部单据; (4)卖方的外汇往来银行审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书和全部单据,并开具收条给卖方; (5)卖方往来银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批寄送买方往来银行(该银行可以由卖方银行指定也可以是卖方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后者居多); (6)买方银行收到全部单据后将单据向买方进行提示; (7)买方向买方银行支付款项(即期D/P情况),或者买方审核单据后予以承兑并在到期时付款(远期D/P的情况); (8)买方银行在收到买方款项后将全部单据交给买方; (9)买方银行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卖方银行,并由卖方银行转交给卖方。根据上述流程,如果你必须要准备好提单等才能向银行办理托收,而案例中要求用空运,那么货物办理完空运手续后你才能取得这个提单,才能去托收,如果之后客人不付钱,货物将很快到达收货地,收汇风险非常大。

5,仓至仓条款的内容

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讫的条款。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 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CIC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A)>,简称ICC(A)。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上述“运离”是指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装运车运离发货人仓库后发生翻车、落水、或失火等货损货差,在保险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负责,上述“送交”是指货物一经送入收货人库场,这里要明确的是以保险单内载明的最终港口或目的地的收货人库场而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收货人库场内发生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是不予负责赔偿的。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仓至仓”条款,它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2 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3 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所谓普遍性,一是指"仓至仓条款"对每一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规范;二是指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它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运输货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三是指国际贸易中其它运输方式,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所涉及到的运输货物保险,也大都效仿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各自保险责任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具备如此性质,往往使一般人产生误解,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无论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往往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使得运输货物在某阶段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忽视了因贸易风险的转移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变化。其中的主要问题是: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另外,根据我国习惯做法,进口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内直接用户订立销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若该购销合同规定为舱底或港口交货,如处理不当就会使得因货物所有权的及早转移,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找到了没有 没找到的话给你说 即保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被保险货物卸货海轮后60天。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指的是货物运输中,货物从卖家的仓库运出,经过水陆运输,到达买家的仓库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财险中的险种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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