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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帮帮忙急

1.格式合同2.要约合同3.人寿保险4.定额合同和不定额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6.标的物7.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8.人的身体9.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10.一般性合同和特约合同
太简单了,看《保险法》学习吧!
1、按保险合同理赔。2、按保险合同理赔。3、按实际价值理赔。4、按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条款中的解释,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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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法案例分析题急求助

你好!你怎么用97年的案例啊!97年,恩,应该是2009年新的《保险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经常会以这个过户问题为难客户的,车过户保险也要重新投保或者要通知并且经过保险公司审批更改投保人,否则保险无效,但通过诉讼,出险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可以赢得诉讼的;但09年以后,车辆保险直接跟车主走,只要去保险公司办理一下变更投保人,《保险法》规定了车辆转卖在保险上这属于“保险标的”的转移,无论是车辆的法定险种交强险还是普通商业保险都是可以跟随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所以你的问题要分开两个时间段来考虑:1、09年10月1日前该合同无效,但打官司可以赢 2、09年后,保险随车子的实际所有人走
合同有效。因为每个月都已经缴纳保险费。2-成立。 因为收益人是a, 3-有权,b是a的监护人。 保险公司正常给付保险金给b,,,,,至于李与b之间的纠纷可以到法院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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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对人身保险利益确认原则和表达方式的立法规定主要有哪些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强调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其保险利益的范围更广泛,要求更严格。指出了各国保险立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三种不同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分析利益原则、同意原则以及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采取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有二种情形:一是对投保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二是依投保人同意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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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法中现有格式条款的缺陷保合同中如何改善格式条

一、保险法中现有格式条款的缺陷1、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误读加剧了保险人的责任风险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内容“由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认定、法律责任实施主体、法律救济条款、法律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时效条款等内容组成,其中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 ”。而“责任免除条款”是一个无限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保险人责任、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施加特别义务的条款。对于保险条款中明确列明的风险除外和责任除外的条款,保险人要负有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于如下条款,比如, “因保险事故损害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等等,这些条款均涉及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特定义务条件下的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或免除,它们与责任免除条款有着显著地差异,但在性质与功能上又和责任免除条款本质上相同。而且这些条款一般均被表述在格式条款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或者“赔偿处理”程序项下,而不是“责任免除”项下。这些限制是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合理限制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违反的合理制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基石。保险人对此类责任相对限制或免除的条款所承担的是说明义务还是明确说明义务,保险纠纷中争议不断、莫衷一是。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涉及到具体的保险险种,但责任保险无疑是保险业务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所谓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 。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例,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负有的过失性的事故责任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且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成正比例关系,故意的行为应当不再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说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正比例关系平衡着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应予以尊重。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责任免除条款存在着扩张性解释的趋向,将保险责任与事故责任成正比例关系理解为格式条款中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免除,并因此认定保险人对此也需要明确说明。保险人在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虽然存在着相对地强势,但在保险纠纷中弱势明显。2、现有格式条款的自身缺陷损害了保险业的美誉保险条款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人的说明一般也只是提示投保人注意并就投保人的相关提问进行答复。故而条款的设计也应当以便于保险人表达和投保人理解为前提。对于如何规制保险人制定格式条款即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利己之本性,表现在其语言的精心设计之中并使现在的格式条款展现出更多的问题。保险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使投保人没有持续仔细阅读的心境;大量的使用语言较多的长句,使人不知所云;将一句完整的表达进行拆解并有意分别“安装”在不同的语句和章节中;模糊的语言、笼统的语句、不菲的篇幅、只有借助放大镜才能看得清楚的提示文字,将人折磨得筋疲力尽。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在其《论附和合同》一文中对此有着精彩的论述: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加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以阅读,因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就条款内容的结构设计,保险人也煞费心机。具有证明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签名永远不会和本来应当在一起的格式条款在一起,这样会让你签名时忘掉条款内容;而具有证明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签名几乎永远和本来不应当在一起的投保人的投保签名在一起。这种签名“绑架”的好处在于,只要你想办理保险,首先就必须签名,而你一旦签名,则意味着保险人就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在保险纠纷中,人们似乎忽略了保险的功用,并将对保险弊端的愤怒全部归结到保险条款的语言运用上。另一方面,基于保险条款的复杂异常,很多法官几乎是本能地认定这样的合同对被保险人极不公平,总是会仔细地审查保险公司在展业和理赔时的每一个细微举动,以期从中发现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地方,使判决结果可以尽可能地照顾被保险人的诉求 。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对立显然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条款的人性化要求迫在眉睫。二、保险合同中如何改善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与投保单或者保险单应当具有唯一对应性2009年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法律如此修改的目的,大体无非是便于证明保险人就其格式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提供和提示注意其内容,以及便于投保人对条款内容的知悉和理解。但对格式条款和投保单如何相附,保险实践做法不一。以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为例,在目光所及的范围内只见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单和格式条款被有机地印刷为一体,其他公司的投保单和格式条款则是分别印刷、各自一体。上述一体式和分设式的两种附加形式本身没有优缺之分,但在保险纠纷中的意义大有不同。鉴于保险人制定和印刷同一险种的格式条款有着不同的版本且很容易被索取,就分设式而言,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为了诉讼胜利的目的而选择性地提供对其有利的格式条款版本。更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隐匿其所持有的格式条款,并指责保险人在办理保险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向投保人提供过格式条款。在此条件下,保险人不仅要遭受道义上的难堪,而且在已经说明条款内容的证明能力上也稍逊一筹。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坚持和推广格式条款和投保书一体式设置的做法。与此同时,鉴于法律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新要求,也有必要坚持和推广保险单和格式条款一体式的设置。2.格式条款的语言表达应当符合人性化要求所谓人性化,是指条款的结构设计和语言表达方式应当符合普通人的阅读习惯,表现出最大的简单化和通俗化。所谓简单化,是指对有关责任免除等对投保人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以比较醒目的方式提示,条款的结构安排合理,以及条款阅读量的简约;所谓通俗化,顾名思义是要使用贴近生活、普通人容易理解的语言。通俗化的语言侧重于信息本身,只使用必要的文字,尽量避免术语、不必要的专业表述和复杂的语句。布来恩·比克斯认为,简易情形的清晰性来自于特定的背景事实,即判断的一致、社会语境中的一致和世界的稳定性。如果语言是一种手段,那就不仅要有定义的一致而且还要有判断上的一致……,描述测量的方法是一回事,而获得并陈述测量的结果则是另一回事 。换句话说,保险条款的人性化设计易于保险合同各方形成对条款内容的一致性认知和判断。美国法学家富勒则从否定性的角度指出,法律规则体系当其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处理时至少会流产,或者会通向灾难性的独特道路 。澳大利亚1998年《保险法修正案》就要求对保险人必须提供“可读性”保险单,即必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作出,以便于被保险人能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美国法也早就注意到了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和晦涩难懂并因此在立法中要求保险合同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1994年的《消费者合同条款规则》亦规定所有的书面文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做成 。保险条款的人性化要求在立法上应当是大势所趋。3.格式条款的结构设计应当满足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证明力要求按前述分析,明确说明本身具有标准确定上的模糊性,故而从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出发,保险人想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高难度可以想象。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转换角度并从投保人的角度证明其已经知悉、理解并认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实践的常态设计体现在印刷体的投保单的页眉或者首部以及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有关于“请你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确认已知悉其内容”以及投保人声明“本人兹声明保险公司已经对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作了明确说明”的文字印刷体,保险人据此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结尾签名确认。也有部分保险单也印刷有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等条款内容的文字,以及在保险单上加盖含有“保险单已收到、免责条款已知”印文内容的印章并要求投保人签字。上述做法都是证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有宜探索,但在保险纠纷中均存在证明能力不足的问题。因为投保人声明等说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印刷体部分本身就是格式条款,即便存在投保人签名,但该签名确认的合理指向仅仅为了完成投保人的要约要求,是否同时代表投保人认可免责条款存在争议。保险单的签发实质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在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上再提请投保人确认免责条款本身构成新的要约,由此对已经成立了的保险合同的稳定性构成破坏。在保险单和格式条款没有一体式设置的条件下,以另外加盖印章的方式证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也有“此地无银”之嫌。有效地证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方式不能抛开格式条款和投保单的一体式设计,在此基础上注意两点:其一,对于免责条款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施加特别义务的条款做字体、字号上特别处理,因此表现该部分条款的显著性。其二,在免责条款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施加特别义务的条款的对应部位,至少增加“已经理解并认可该条款”和“未理解并认可该条款”两个选择项,在该选择项下设置投保人签名栏并要求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时同时签名确认。
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规定见于第十六条 ,内容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对于缺陷的争议和论点: 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比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虽然《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 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理解,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可以这样理解,违反如实告知,如果在两年内出险,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榷。 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例外:(1)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3)特别严重的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4)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不可抗辩条款在保护了投保人利益的同时,却有可能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5,44岁的男士买什么保险合适

2。你考虑选择这家或者那家的保险请给自己一个理由!4. 合理投保.以上问题你自己好好考虑!保险分类总体上可分三大类型:消费型、投资理财型、保障还本型。消费型指的是短期险或定期险,就是花钱买保障,花了就花了的那种!投资理财型有两种:保底或不保底的,保底指的是稳健投资,稳赚不赔,短期收益不明显(就是10年8年见不到啥东西的);不保底的一般指投资连结,就是有好几个帐号让你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理财专家的参考意见操作,当然赔了要自己负责,这就是不保底!保障还本型就是现在大多带分红的产品,又分为传统型和非传统型,即分红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两这在计划书上就有明显区别,区别就在固定与不固定之间。2。你考虑选择这家或者那家的保险请给自己一个理由无论那家公司的数据都有一定的游戏规则的,他们都是根据前三年的死差、费差和利差状况,通过各自的精算师率定的。死差就是三年来本险种的平均死亡率制定保障成本;费差就是三年来保险公司的平均办公、人工及计划扩张网点的费用来率定初始费用成本;利差就是三年来公司经营的投资项目的盈亏状况比平均值略高的一年率定预测分红利率。可能是最近的大环境所体现的收益都差不多的现象(就算有大差异也仅仅反映这三年的状况,不能代表长线的数据),这个时候真要去比,那只有考察两家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了。那么这些数据到那去考察呢!最好就是到公共官网去查看,最好是在保监会下属官网去查,不要直接到各自的公司网查,不然数据都会有所偏颇!比如:资产、发展年限、多大规模、投资倾向、服务口碑、各自获了啥服务或者质量奖项等等。希望你自己能做个定夺!3。关于你对几家保险公司联络你的业务员的感受!员工形象就代表的公司,他们的点点滴滴行为都渗透的公司的企业文化,他们的专业水准就代表的可能提供多少专业的服务,买保险有可能是服务你一辈子的事,如果因为人情面子而买,他们要是因为能力或专业水平的问题没有坚持下来,你的保单就会沦落为“孤儿单”,虽然可能还会有新的服务人员为你提供服务,最终你还是要去适应他们----有可能一年半年就换人!这可能也会纳入的买与不买的考虑范围,要是你真认同的他们中一个的专业、职业、为人。。。可能你早就做决定了的!4.合理投保你的所有需求很难全部得到满足,但会有主次缓急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和需求状况,对险种,保额,以及自己侧重的关注点 进行合理安排.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没有单独的重大疾病险,所有重疾保险都是附带在主险上的.还有就是没有最好的保险,只有合不合适自己的保险.商业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合同约束行为.不要随便听信那一家的吹嘘. 保险公司在中国注册营业后都受中国保险法约束,公有制或私有制保险企业都无关紧要,好与不好最后只能参考服务口碑和发展势态
父母为家庭操劳一生,许多朋友在家庭、事业稳定了之后,都会想要给父母买一份保险,以抵御未来的风险。然而由于年龄限制和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市面上供老年人选择的健康保险比较少,而且投保条件要求比较高,一不小心还会出现保费与保额“倒挂”现象。那么老年人能购买哪些保险?又有哪些适合的产品呢?今天梧桐君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如何为老年人购买保险并附上产品测评。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求我们先从老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求入手,来看看他们需要哪些方面的保障。1. 意外医疗:父母工作了大半辈子,手脚反应也没那么灵活,日常生活中磕磕碰碰,甚至摔伤骨折都不罕见。2. 重大疾病:虽然每个年龄段的人都有可能罹患癌症,重疾发病的年龄也屡创新低,但是就目前而言,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仍然是癌症患者中占比最大的人群,年龄越大,罹患癌症的风险也越高。以美国癌症学会的数据为例,各种高发癌症的发病年龄基本高度集中在50—64周岁以及65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困境1. 对购买年龄有限制:年龄越大,面临的意外风险和患大病的概率都越高,因此很多保险的购买都有年龄限制。2. 保费过高:一般重疾险和寿险这类险种的费率都是随着年龄增加的,也就是年龄越大,保费越贵。拿重疾险来说,如一名24岁男性购买一份10万元保障额的重大疾病险,每年缴2000元保费,共缴20年,也就是4万元;而一名55岁男性购买同一险种,每年需缴保费1万多元,共缴10年,其所缴保费比保障额可能还要高。7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保重疾险,保费支出大致与保额相当,有的保费支出还要超过保额。3. 健康告知、核保等方面的要求,有可能被拒保: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是有一些疾病的,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也是非常常见的,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也会有比较严格的健康告知。有些产品即使可以买,也会要求体检,有时候会被拒保。 投保建议及产品测评了解到老年人投保需求和困境之后,梧桐君认为老年人投保有两个原则:一是优先投保意外险。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要高于其他年龄段,老年人应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投保的首选品种。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 保障高特点,而且老年人在65岁之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需多缴,保障一样不少。而且在购置意外险的时候,梧桐君建议重点关注意外医疗保障部分。意外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小到摔伤烫伤的门诊费用,大到骨折脑震荡的住院费用都能报销。第二就是防癌险。保险公司为了解决老年人投保的困境,针对性地推出了防癌医疗险,投保容易且保费适中。梧桐君选了几款性价比较高的防癌险进行了分析,如下表:下面梧桐君来逐个分析下没看产品的亮点:中信保诚[亲恩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障全面,有赔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能够尽早治疗,避免病情恶化,并且含有身故责任,赔付已交保费。德华安顾孝亲宝:免体检,且最高承保至85周岁。太平康爱卫士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确诊即赔,治疗费用高的癌症可以赔2倍的保额,最高赔20万,身故给付全部保费,价格也很合理。长生寿鑫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缴费期间灵活,而且是终身保障,除了提供老年癌症保障,如果合同保障期去世,还能返还合同已交的保险费,算是有双重保障。复星保德信孝顺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一旦确诊原位癌,赔付基本保额的35%,且赔付后,恶性肿瘤保障继续有效。写在最后:父母操劳了半辈子,一直为孩子遮风挡雨。不少父母年老之后的唯一心愿,就是不给孩子添麻烦。为了让他们安心,请给父母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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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你的疑虑首先你要考虑几个问题,看看能不能帮你做决定: 1。你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你关注和担心什么问题! 2。你考虑选择这家或者那家的保险请给自己一个理由! 3。你对几家保险公司联络你的业务员(不管是亲戚朋友还是陌生推销员)的内心的评价的接受度如何! 4. 合理投保. 以上问题你自己好好考虑! 下面是我给你做个理性的分析,试试看那方面能帮到你好不? 1。你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你关注和担心什么问题! !你有没有好好想过? 保险分类总体上可分三大类型:消费型、投资理财型、保障还本型。 消费型指的是短期险或定期险,就是花钱买保障,花了就花了的那种! 投资理财型有两种:保底或不保底的,保底指的是稳健投资,稳赚不赔,短期收益不明显(就是10年8年见不到啥东西的);不保底的一般指投资连结,就是有好几个帐号让你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理财专家的参考意见操作,当然赔了要自己负责,这就是不保底! 保障还本型就是现在大多带分红的产品,又分为传统型和非传统型,即分红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两这在计划书上就有明显区别,区别就在固定与不固定之间。 任何保险产品都是以保障为主,无论是投资型或分红型都要长线的才能看到效果,不是3几年就有明显效果的,收益无法跟投机性产品象期货、股票、基金等相比,唯一不一样的就是,保险本来就是换个地方存点钱同时获取一份额外的保障(保人身、保疾病、保投入资金的安全)。这就要你认真考虑为什么要买保险啦! 2。你考虑选择这家或者那家的保险请给自己一个理由 无论那家公司的数据都有一定的游戏规则的,他们都是根据前三年的死差、费差和利差状况,通过各自的精算师率定的。死差就是三年来本险种的平均死亡率制定保障成本;费差就是三年来保险公司的平均办公、人工及计划扩张网点的费用来率定初始费用成本;利差就是三年来公司经营的投资项目的盈亏状况比平均值略高的一年率定预测分红利率。 可能是最近的大环境所体现的收益都差不多的现象(就算有大差异也仅仅反映这三年的状况,不能代表长线的数据),这个时候真要去比,那只有考察两家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质量了。 那么这些数据到那去考察呢!最好就是到公共官网去查看,最好是在保监会下属官网去查,不要直接到各自的公司网查,不然数据都会有所偏颇!比如:资产、发展年限、多大规模、投资倾向、服务口碑、各自获了啥服务或者质量奖项等等。希望你自己能做个定夺! 3。关于你对几家保险公司联络你的业务员的感受! 员工形象就代表的公司,他们的点点滴滴行为都渗透的公司的企业文化,他们的专业水准就代表的可能提供多少专业的服务,买保险有可能是服务你一辈子的事,如果因为人情面子而买,他们要是因为能力或专业水平的问题没有坚持下来,你的保单就会沦落为“孤儿单”,虽然可能还会有新的服务人员为你提供服务,最终你还是要去适应他们----有可能一年半年就换人! 这可能也会纳入的买与不买的考虑范围,要是你真认同的他们中一个的专业、职业、为人。。。可能你早就做决定了的! 4.合理投保你的所有需求很难全部得到满足,但会有主次缓急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和需求状况,对险种,保额,以及自己侧重的关注点 进行合理安排.先明确你担心什么或是想实现什么愿望.再确认自己经济能力和保费预算,优秀的保险代理人是可以帮你综合考虑,进行轻重缓急的取舍.通过合理的险种组合来最有效的实现你的保险需求,这就是合理投保.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没有单独的重大疾病险,所有重疾保险都是附带在主险上的. 还有就是没有最好的保险,只有合不合适自己的保险.商业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合同约束行为.不要随便听信那一家的吹嘘. 保险公司在中国注册营业后都受中国保险法约束,公有制或私有制保险企业都无关紧要,好与不好最后只能参考服务口碑和发展势态 下面给你推荐一种平安的万能险.这种险种比较适合中年轻人士投保.有几个主要特点:1.保费合理,保障高.起点年交4000元,象你这个年龄做个30万主险保障,25万重大疾病(保监会规定的30种)保障.附加10万意外和1万意外医疗,再加2份健享住院医疗(住院或手术可最高报销6000元/年).一起年交费用大约四千三百多.建议按20年做交费计划.2.具有缓交保费,缓解压力功能.一般险种有60天的交费宽限期,而这个险种可有2年的缓交期,只要保险帐号中够扣保障成本,保障继续有效.3.保额可调,保障更贴心.你每年有一次调整保额的机会,就是说投了几年,你感觉保障不够,可以申请把保额提高,又比如说到了晚年,你想把留存在帐号中的钱用来做养老补贴,为降低成本支出,你也可以申请调低保额,让自己加速累积,安享晚年.4.存取灵活,可当应急金.这个险种是随时可以支取现金价值的,只要留有基本的保障费用,保障一样有效.5.可追加保费,帮助理财,提高收益如果投保几年后,感觉产品的分红收益(年年有公布的)还能接受,每年有一次申请追加保费用以投资累积的机会.有两句话我觉得很有必要去跟你分享:保险的目的不是发财而是避免因意外疾病年老而贫穷;保险不是用来改变生活而是防止生活被改变!
我妈妈是做保险的 人寿保险公司你现在44岁的话,应该买养老保险,这样到你老啦养老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也不需要子女为你多担心
学霸说保险教您怎么买保险,保险疑问找我在线解答44岁的男士买什么保险合适?关于这个问题,学姐想说怎么买保险是按照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收支情况,不同的家庭状态来“对症下药”的,学姐做了个简单的归类分享给题主,在下面的回答里,题主除了能找到44岁的男士买什么保险合适?的答案,还能基于我所说的投保攻略,了解清楚想给家里买保险,该怎么挑选:1、给0-20岁的人的保险建议:重疾险、医疗险和意外险。怎么给20岁以下的人买保险?大学之前,处于身体和心智的成长发育期,难免有点小病小痛,所以,要配置一份医疗险;另外,孩子成长阶段意外相对于其他阶段的年龄会更多,因此,配置上一份意外险是相当划算的一个选择;当然,作为越早买越划算的重疾险,也是必不可少的。2、针对20到30岁的朋友,我建议是购置重疾险、意外险和医疗险20多岁怎么买保险呢?20岁~30岁,是家庭支柱传承的阶段,此时身体年轻,精神好,意气风发,想干出自己的一番事业,可是在风险面前还是很脆弱的,所以建议购买短期重疾险+一年期意外险+百万医疗险,保费其实也不贵,一个月也就几十块,完全可以考虑,符合这个年龄段的话的朋友可以看学姐之前的回答20几岁的人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买哪种保险好这篇文章,你可以看看。3、30岁以上50岁以下的投保攻略:建议购买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30岁以上的人怎么买保险呢?此时买保险更多是为了家人,而不是自己。中年人承受着工作与生活的压力,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患病概率也在增加,重疾险和医疗险就可以为患病做足保障;倘若不幸发生意外,意外险和寿险就可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买一份安心。符合这个年龄段的话的朋友可以看学姐之前的回答一招教你买对30多岁高性价比保险对于如何避免踩坑,选择到一款合适的、可靠的保险呢,关键还是在于选对保险产品。"44岁的男士买什么保险合适?"了解完了,下面文章能给您更多帮助:全国136款热门重疾险对比表(含各年龄段保险价格明细表)以上回答如果对您的"44岁的男士买什么保险合适?"这个问题有帮助的话,希望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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