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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里的背书指什么

就是在单据或者票据背面签字盖章,以便于转让单据。 一般常见的有提单空白背书,就是在海运提单背面盖签字章。
背书,说白了就是签字转让的意思。一般是指提单背书。提单上的收货人收到提单后,在背面签受让人名称,并签字盖章。承兑汇票也可以背书转让。

外贸里的背书指什么

2,外贸常见问题什么叫背书

“背书”实际上是外来语,与中文的含义毫无相同之处,因此很多中国人看到这个词,都会晕头转向,不知所云。背书的英语词endorsment的实际意思就是在文件的背面签字盖章。在外贸业务中,用的最多的是在提单的背面,由托运人签字盖章,表示此提单可以由提单的持有人转让给其他人。
根据客人要求吧 一般consignee是to order的话要外贸公司背书的 to the order of ... bank 银行信用的话就不用了具体的你还是咨询下行家吧 一般外贸公司里负责银行交单的人员知道的

外贸常见问题什么叫背书

3,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你好!会计上的背书一般指支票的背书。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现行的支票只能背书一次,背书就说明所有权已经转让。背书单位可以凭单位印鉴到银行提取现金或转帐。打字不易,采纳哦!
背书:就是背面上写书(转让所有权)
背书表示所有权转让
在会计中指在有价票据背面签字转让所有权。国际贸易一般指转变货物提单的收货人。其实两个都是转让所有权。
所有权转让
懂了

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4,外贸知识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5,国际贸易中抬头和背书 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发票 商业发票:抬头是买方,就是收货人 海运提单:抬头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货人,也就是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to bearer) 汇票:三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 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头是收款人 信用证: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 二、背书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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