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上年度可直接加计扣除50%,若上年亏损后,按亏损结转弥补,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资料主要有:项目的立项资料、专项研发人员的清册、项目要单独核算、研发资料、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核算、申请报告等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2,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数额。
搜一下:?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3,求问什么是税前调整增加额和税前调整减少额度

调整增加项就是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你在利润里面扣除了,比如行政部门的罚款是列如营业外支出,但他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还有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是按你当年的营业额的比例扣除的你全部扣除了就要调整增加你多扣除的部分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国债利息等项目是允许免税的,就可以调整减少了。(具体情况还有很多,你可以去看看书,我也记不得那么多了)祝:工作愉快!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会计处理与税收的差异需要调整的,如税收罚款,会计上是在营业外支出,但税收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实际列支超过税收准予税前列标准部分的调整,如税收上规定税前工资列支标准为月人均1600元,如企业实际超过1600元部分就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方面内容很多,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工资、福利费等等,无法一一列举了,你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是税收上规定当年可以税前列支或提取而企业尚未税前列支或提取的调整,如企业当年折旧未提足而补提的调整。但要注意从汇算清缴期限之前到次年5月底以前可以这样操作,过期后是不能操作了,因为税收认定是纳税人放弃权利。

求问什么是税前调整增加额和税前调整减少额度

4,税收加计扣除是什么

同意楼上说的.再补充一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所谓的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在所得额中扣除.
加计扣除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l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l 研究开发费用由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出现亏损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弥补。 l 对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按照税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扩展资料: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将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关于事中异议项目鉴定问题,通知指出,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加计扣除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降成本:三部门联合发文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你好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简单的说,就是实际支出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高于实际支出的金额来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利润为基数计算的,而利润=收入-支出,如果允许多列支支出,那么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
加计扣除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l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l 研究开发费用由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出现亏损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弥补。 l 对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什么叫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营业外支出   比如:企业违反行政规定而受到的行政罚款,会计账务处理上做了“营业外支出”,税前利润中已扣除了这部分罚款,但税法规定,企业的受政府行政部分的行政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以抵扣,所以这部分的罚款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企业的受行政处罚3万元,会计税前利润是80万,但税法上认定的应交所得税的利润(税收上称应纳税所得额)不是80万元,而是80+3=83万元,这3万元就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计算所得税。 其它投资   另如:依上例子,企业本年购买国库债券,取得收入10万元,会计上做了收益处理,会计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的收入不要交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益。按80+3-10=73万元计征所得税。10万元就是可以是税前列支的。 编辑本段税前列支特殊情形 广告费收入分类   广告费收入及支出是许多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均要面临的问题。在临近年末的时候,企业需要认识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性,正确确认广告费业务收入、掌握广告费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分清广告费支出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们按照涉及广告业务的具体情况,可以把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中广告制作转包是一项重要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抵减收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类是非广告公司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应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近年来,国税、地税均加强了对所得税审计的监管力度,包括发布不信任中介机构名单、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予以处罚等,所以企业正确地进行涉及广告业务的财税处理就显得愈加重要。下面就企业涉及广告费业务的财税问题做几点简要的介绍: 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列支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自2001年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此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4、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应列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   5、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一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0.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计算标准为销售(营业)收入,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指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二者之和。   6、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应注意问题:   (1)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经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7、从时间性或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来看,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用可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实际列支的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如果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其差额填入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的相关项目中,广告费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建议盈利企业使用"递延税款"科目辅助核算,亏损企业可另设"备查明细表"辅助核算。 广告公司广告费收入的确认及广告费支出   采用代理制的广告公司确认的营业税、所得税应税收入不是按开出发票的金额确认,而是按开出的收款发票扣除转包对方开出的发票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广告公司将收到的广告费收入一般登记在"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当支付转包款时按合同或对方开来的发票金额确认为支出,支出列在"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期末将借贷方差额转为收入。   在进行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列支时要注意:   1、广告公司转包所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   2、广告公司经常会出现合同规定确认日、确认额与发票开具的确认日、确认额不符的情况。如果企业按发票上日期和金额确认则不作税务调整,如果企业按合同确认而未按发票确认则应作纳税调整。   3、广告公司与其他广告公司所签的合同可能是一期、二期、三期的合同,一期在当期已到期、且款项已全部到位,就应将全部一期款项按合同确认为收入,而不应以二期合同未到期为由将一期收入款项滞留在"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予结转收入,造成少纳所得税及流转税。   4、若二期合同尚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即在实质性的物质利益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已有二期的全额款项在当期收到,那么按税法规定必须全额纳税。虽然这样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现金流转产生很大影响,但是企业不能违背税法的有关规定,出现此种情况纳税人可向有关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纳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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