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如何备案流程怎样的可以举个具体的

比如你研究开发支出是100万元,本期企业的利润是200万元,但是研究开发支出可加计50%扣除,所以你单位就再200-100*50%=150万元的基础上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如何备案流程怎样的可以举个具体的

2,加计扣除什么时候备案

一般每年2次,在5月和11月各一次。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将资料报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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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什么时候备案

3,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什么时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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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到国税备案:并且要准备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还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表

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什么时候备案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同时还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需要备案; 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研发项目备案中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何时计算扣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例:A公司2016年研发XX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2016年度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年所得税已经上报并审核通过但有个加计扣除需备案如果备案不

一般来讲:如果有需要备案的事件,都是事先与专管员进行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再进行账务处理的(也就是在清算关门前搞定这些事情),这样就不会存在备案不成功的事情了,难道你需要备案的加计扣除事先不与专管员联系的吗?当然咯,如果你的加计扣除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那么也一定是没有问题的,否则通不过的话么,清算就必须重做了,调增所得税吧了,不会产生滞纳金什么的。
你好!像加计扣除这样的需要到税务备案的事件,必须先到税局备案,通过后才能做账的,如果不通过,那没有办法,就纳税调增吧,最好事前和专管员多联系。如有疑问,请追问。
加计扣除不是你自己报了就过的,需要先备案,再上报的,如果备案不成功的话,就需要补税了。还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7,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但事前要如何备案呢

现在已经取消了,具体文件如下: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过对比先前国家颁布的几个有关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政策,我们总结了新政策的“五变”和“三不变”。 “五变”体现如下: 一、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随后的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享受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2003〕244号文又进一步放宽,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而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不再限定增长比例 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这是纳税人在今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三、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 财税〔2006〕88号文下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财税〔2006〕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里要注意享受这些政策的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必须是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一般以购进发票填开时间为准。 五、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1999〕173号文的规定,外资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即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而财税〔2006〕88号文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的也能加计扣除。 “三不变”体现如下: 一、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根据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这与以前文件相比没有变化。 二、申请享受程序不变 自2004年国家取消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后,企业申请享受该政策的程序没有发生变化。申请程序概括如下: 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先到所属科委或经委科技处申请立项并获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的确认文件),并编制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在立项并取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核(这是因为国家并没有取消税务机关对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核)。税务机关一般要将审核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并作出准予立项或不准予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之企业。 3.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企业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三、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 根据国税发〔1999〕第49号的规定: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是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批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具体的申报操作流程:只要符合政策主体范围和要求的企业,在按规定填写好《XXX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后,通过由科技局组织的专家团评审确认,再由企业将符合申报标准科技项目送交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到年底纳税时,企业就可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并接受税务部门的抽样检查和监督。
研发费用是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的资质机构鉴定后备案审批才能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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