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都视同销售都要交

这个是委托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不能做销售单,不需要开销售发票,相当于将你自己的货物调拨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待一段时间后对方销售多少你这方再开具销售数量的销售发票
楼主说的应该是委托方计算的应纳税额吧,依照答案,这应该是相机厂家计算他的应纳税额的数据,因为委托方应按按销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取得代销手续费14391元 只应缴纳营业税。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都视同销售都要交

2,商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以什么价格作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

商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以什么价格作

3,求工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呢

我觉得应该选择C,视同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一共八种视同销售。
选项为C。AB两项的增值税要做进项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D选项是正常销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案是C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求工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呢

4,新税法领用自产产品什么时候要视同销售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 以下项目时要视同销售: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选项15题由于零用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要视同销售,同时由于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比如房屋建筑物),所以增值税要计入资产成本。例题3,领用2000,不视同销售,因为生产设备属于应税项目,因此不属于上面所说的视同销售的情况,所以只能直接按领料成本2000进入资产成本,而不能按售价2500视同销售。例17,将产成品用于在建工程,如果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那么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如果属于应税项目,那么按正常环节流转,不视同销售。而且将产成品用于在建工程,根本不存在进项转出的问题,东西都是你自己产的,哪来的进项,进项是从别人那买来才有的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5,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哪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另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征税,而是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5.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6. 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已将其进项税额申请抵扣,并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是,该货物或劳务在本企业改变了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免税或非应税项目、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等,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准抵扣,应将其转出,计入相关资产或劳务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征税,而是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案:b\c

6,关于受托代销增值税如何处理

公司账务处理1、收到商品借:委托代销商品代:受托代销商品款2、对外销售借:银行存款代:受托代销商品款代:应交税金--销项税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交税金--进项税代: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代:应付账款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借:应付账款代:银行存款代:其他业务收入扩展资料:(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回购商品等的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付账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代销商品是要视同销售处理的,因此您取得的现金应当确认销售收入14000元,销项税额2380元,之后等对方进项发票来抵扣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制度,对于委托代销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虽然没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为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链不被中断,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我国税法将委托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及手续费。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委托代销主要有支付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下面举例说明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  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额2040元,  (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5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甲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货款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二、支付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协议售价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列支。受托方代销商品也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属应税劳务,计入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按与委托方的协议售价出售,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则这一手续费即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协议售价结算,并同时收取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收入应包括销售货物的差价及另行收取的手续费两部分,对这两部分均应缴纳营业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按协议售价的10%支付B企业代销手续费。A企业在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受托方代销手续费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500  借:营业费用 1000(50×200×1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元(11700-1000)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700  (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按与委托方的协议价出售代销货物,并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1)收到A企业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3)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代购代销收入 1000(50×200×10%)  借:代购代销收入 50(代销手续费的应纳营业税额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1000×5%)  2、加价出售代销货物,并同时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这种方式下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与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同时还要收取手续费。  承例2,假设B企业实际销售甲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额2040元,仍按协议售价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  (1)收到A企业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甲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3)按合同协议售价将货款付给A企业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代购代销收入1000(50×200×10%)  借:代购代销收入 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12000-10000+1000)×5%]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缴纳增值税。目的有两个: 1、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 2、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你公司账务处理1、收到商品借:委托代销商品代:受托代销商品款2、对外销售借:银行存款代:受托代销商品款代:应交税金--销项税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交税金--进项税代: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代:应付账款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借:应付账款代:银行存款代:其他业务收入
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应付账款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2380并结转成本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2380 贷:应付账款 2380

7,视同销售的税务会计处理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知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道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版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权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分类  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e68a84e79fa5e9819331333330343865项目。不得在税前的项目有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支出,用于职工医院等非生产性机构、集资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济性赞助、捐赠支出以及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支出等等。对这类支出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包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会计账簿用于财务会计部门;工厂将自己生产的机械配件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支出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这些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这类项目主要包括: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性赞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业务招待开支,用于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以外的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税法对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内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即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门构成固定资产,如空调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空调安装在办公室使用,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车床安装在新建的车间等,长期来看,空调和车床即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依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逐步在税前获得全额扣除。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按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入账,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所得,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做纳税调整及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  2、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由于这类视同销售业务所产生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方面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两项相抵,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是一致的。因此,对这类视同销售业务可以简化,不做纳税调整。  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的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如纳税人累计的列支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则可以照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执行;如超过了扣除标准,则就超过部分按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4、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期间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  例1:某公司(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一条生产线,需要使用公司生产的机床一台。该机床成本价80万元(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1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970000    贷:产成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机床应视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200000元,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他项目纳税所得合并为零,则应纳所得税为66000元(200000×33%)。作分录:  借:所得税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例2: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借:应付利润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000    贷:应付利润 9360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500000    贷:产成品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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