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什么样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6 19:29:33
1,什么样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属于加速折旧的有什么
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一、原因: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其特点是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能使企业在较短时间内收回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二、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其目的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三、依据:加速折旧法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3,四个重点领域的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是指哪些固定资产
四个重点领域的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是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为加大对传统产业投资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投资和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公告规定,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考虑到适用本次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公告同时明确,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执行。加速折旧是针对所有固定资产。根据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对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一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是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是规定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优惠的税务处理,即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加速折旧的时候,第一年度的折旧额最大,第二年减少,之后年度折旧额依次减少。。这样对企业来说,折旧额多,当期相应交的税就少了,但是并不是说这些税就不交,只不过是推迟到以后期间交了(因为以后期的折旧额减少了),并且按照正常的收入这样的税收是没有利息的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当期应该交的税挪到以后交了,从另一个角度讲,就可以当成是企业从税务带了一笔款(相当于前期少缴税的金额),之后期间在补回来
4,我国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1、 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2、 工作量法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 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4、 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一般企业使用较多的是直线法。企业计提折旧可以个别计提,也可分类计提。注会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总而言之,加速折旧法就是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数额,在使用初期计提的多,后期计提的少。从而相对加快折旧速度的一种方法。它又称递减费用法。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在期初几年中提取的折旧额高于后几年,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生产期内尽快得到补偿,其后逐年递减,这并不影响固定资产生产期限内提取的折旧总额,只是在不同生产期年度提取的折旧金额有明显差别;第二,期初几年的利润和税金可能减少,但以后会逐渐增多,加速折旧并不影响利润和税金总额,但现有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企业经营者们担心采用加速折旧后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均采用平均年限法,综合折旧率只有3%至5%左右,由于固定资产折旧率普遍偏低,设备更新困难,阻碍了企业技术的发展,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短缺。
5,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个人理解:电脑、以及与电脑有关的设备各软件都可以加速折旧。选择那种方法后要在税务局备案)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根据(京国税发[2009]101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以下简称“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服务于企业主营业务且属于关键性或主要的设备,凡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辅助性的固定资产,不得采取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根据(京国税发[2009]101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以下简称“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服务于企业主营业务且属于关键性或主要的设备,凡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辅助性的固定资产,不得采取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6,加速折旧适合什么样的单位提折旧
加速折旧法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用呈递减的动态,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便呈递增的状态。与直接法相比,所得税的现值总和就更低,这实质上可以使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讲,折旧是国家的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可用于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或刺激投资。美国政府就曾对税法中的折旧方法作过多资调整,1952年为鼓励电子等新兴工业发展和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税法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1962肯尼迪政府为复兴经济实施“直接计划”,将折旧缩短30-40%。1971年为配合尼克松政府的“新经济政策”,制定三种使用年限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1981年里根政府制定《经济复兴税法》,实行资本成本回收制度(CCRS)。 (1)年数总和法(sum-of-the-years-digits):以呈递减状态的年数分数对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 (2)定率递减法(declining balance method):以固定比率和递减的折旧基础对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 折旧费用的大小取决于所估计的残值,如果残值估计为零,则折旧率为100%,固定资产成本一次计入当期费用。为限制过高的折旧率,美国税法规定,定率递减法的最高限为直接法的两倍,故称双倍余额递减法(double declining balance method)。 在定率递减法下,折旧是按照固定资产账面成本来计算,而不是折旧基础(原始成本-残值),残值不是在计提折旧时事先扣除,而是在最后一年确定的,表现为最后一年的折余价值。由于定率递减法的计算误差,特别是双倍余额递减法中折旧率的人为因素,最后一年的折余价值很可能高于或低于估计的残值,这样,残值可以通过“折旧费用=折余价值-估计残值”来确定。如果误差太大,很可能使最后一年的折旧费用过高或过低而与以前的折旧费用产生重大差异,与整个减趋势不相称,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系统而合理”的基本要求,若出现这种情况,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的最后二年采用直接法。 (3)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直接线法下,每年的折旧费用为一个固定不变的金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每年以定额减少,在加速折旧法下,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均呈递减状态,下图可以表示不同折旧方法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折旧费。 可见,如果折旧方法不当,将会对每年的收益产生相反的作用。 从会计报表的角度出发,选择折旧方法应当考虑维修保养成本和价格变动两个因素。考虑维修保养成本可以使固定资产总成本与其所产生的收入相配比。如果每年的维修保养成本相同,而且每年的成本、总成本、折旧费用、维修成本、年经济利益也相同,那么,通过直线法和相同的维修保养成本就可以得到每年相同的总成本;如果维修保养成本递增,那么,递减的折旧费用和递增的维修保养成本也同样可以得到每年相同的总成本。 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还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即是否以不变货币计量未来实现的收益(参见通货膨胀会计)。2014年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固定资产的都要计提折旧了。有些地方在去年就要求计提了。1.从管理者的要求看: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从固定资产的性能看: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注意: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要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而且一经采用这种方法,是不能中途随便变更方法的。一、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二、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固定资产原值;(2)固定资产残值;(3)固定资产清理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 2、产量法。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3、工作小时法。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 4、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把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五、因此,如果公司采用价值偏高、技术更新快的固定资产或或公司将来有所变化以及税率调高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可有效节税!!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因此,某项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确定,不是按单位性质确定,而是按某项固定资产的性状和使用环境确定。而且要经税务机关审批
7,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加速折旧,是一种特殊的税收支出形式。虽然它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大的折旧,但由于折旧累计的总额不能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折旧成本,所以,其总折旧额并不会比一般折旧高。折旧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课税所得越小,税负就越轻。从总数上按,加速折旧并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政府在税收上似乎也没损失什么。但是,由于后期企业所提的折旧额大大小于前期,故税负较重。对企业来说,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缴纳之利,亦同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之效;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有收入迟滞之弊。政府损失了一部分收入的“时间价值”。因此,这种方式同延期纳税方式一样,都是税收支出的特殊形式。 [编辑本段]依据 加速折旧法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编辑本段]解释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加速折旧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名。不可数。即对资产在其正常使用年限内的前几年加大折旧提留比例。加速成本回收计划(ACRS)就是美国在税收政策范围内加速折旧的实例。 [编辑本段]加速折旧对企业经营者的影响 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如果是实行累进税率,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支出,致使经营者可以支配使用的经营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所得税的形式流失,而采用直线法则可以为企业节税提供可能。 [编辑本段]示例 例3、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时,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如果国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18%征收;超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征收;超过10万元的按33%征收。 采用直线法时计算如下: 年折旧额=(110-10)/10=10(万元)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20-10=10(万元) 年应纳税额=(10-3)×27%+3×18%=2.43(万元) 税负水平为:2.43/10 ×100%=24.3% 当采用加速折旧法实行5年折旧期时,则前5年每年提取折旧20万后利润为零。纳税所得额也为零。后5年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则: 年应纳税额=(20-10)×33%+(10-3)×27%+3×18%=5.73(万元) 年税负水平为:5.73/20×100%=28.65% 用10年平均后5年的纳税额,则年平均纳税额为;5.73×5/10=2.865(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直线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采用加速折旧法要轻一些。这是因为直线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所以税负较轻。而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比前5年多,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率所致,使企业纳税负担加重。尽管如此,很多企业仍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加速折旧对企业经营者是有利有弊。就企业经营来说,加速折旧与延缓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是税收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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