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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双特困户

目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属于城镇双特困户:(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且实际居住;(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三)无住房及租住私房(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的家庭(以上合称无房户),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家庭。近日,广州市政府出台了《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据悉,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试点已展开。
人均年收入处于特困线以下,又没有房子

什么是双特困户

2,湖北司法考试本科生放弃享受放宽地优惠政策能享受放宽地优惠政策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放宽地区的考生,都不太注重这个选项,特别是一些重点学校的同学,在此建议如果是放宽地区的考生,在报名时一定要把这个选项填上,是双重保险;救济的办法是明年一定要填上,切记!
一般情况下,如果报名时放弃享受放宽地优惠政策的,那么及时达到放宽地区分数线,也不能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在上海有这样的规定:对于报名时不符合放宽学历条件,不享受放宽地区政策,但因正常工作调动、大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军人复员转业或婚姻关系等原因,现已将户籍迁入放宽地区,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或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及单位证明,方可享受放宽地区政策条件,由本人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后,回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建议你咨询下报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看看是否还有其他的办法。

湖北司法考试本科生放弃享受放宽地优惠政策能享受放宽地优惠政策

3,车祸死亡处理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性质上看, 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 联系业务, 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 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 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 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 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 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车祸死亡处理程序 请采纳评分下 http://www.kb20.com/

车祸死亡处理程序

4,经济属性是什么意思

完备的市场经济不仅对法制有很高的要求,而且对伦理也有很高的要求。他不仅要求市场主体要有明确的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还要求市场主体有明确的商业伦理意识:公平竞争、平等互利、社会公正、诚实信用、合作共生、服务等等。 1、生产要素商品化。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市场化了的商品经济。要是资源配置市场化,不仅要使一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全部商品化,而且要使生产要素商品化,包括资本、劳动力、信息、房地产等等。 2、产权关系独立化。这是平衡交换的先决条件,没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平等交换的经济关系是不能产生的,而场主体独立性的惟一表现是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3、经济关系市场化。即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社会生产的全过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通过市场来实现。其实质是:一切活动以市场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等价交换。 4、生产经营自由化。一般来说应该包括投资的自由化、生产经营的自由化、营销方式的自由化及打破地区间的封锁和行业垄断等。 5、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之所在。但是企业不能不顾法律、不择手段、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而应当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利益。惟有如此企业才有长远利益。 6、商品服务价格市场化。这是指商品服务价格的形成和调节由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来决定。商品服务价格市场化即是市场经济价格产生的主要方式,也是市场竞争三大机制之一,并处于核心地位。价格变化是市场变化的晴雨表,也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7、企业行为契约化。企业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企业在市场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一方面合同有利于明确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合同可以保证双方利益的实现。即使在双方利益发生变化而导致不均衡时,合同也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上的救济而得到补救。 8、保障事业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制度。保障事业社会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当他来到社会上,就或大或小地为社会作着奉献,保障事业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与安置。后三项市政府的的职能,而社会保险要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9、宏观调控间接化。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盲目性,仅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地解决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问题,难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双重要求,所以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这种调控的手段是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计划等通过市场间接进行。10、经济活动法治化。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自身性质决定的。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制的导引、规范、保障和约束。没有完备的法律,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确立的依据是: 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生产力状况决定的。我国生产力的现实是总体水平比较低,发展不平衡,层次比较多。与这些社会化程度差别很大的不同层次的生产力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③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缓解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各种矛盾的需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和就业压力大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从我国实际出发,需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及引进外资,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 ④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形成,而且还要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是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它们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格局,促进了各种所有制经济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由此,才能使各种经济形式在不同层次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⑤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5,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这个问题我前天回答过一次.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a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b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a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应当注意:对b种情形,认为“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这种观点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故为错误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情况。比如受害人张三在外出办公的路上被李四开车撞成重伤,那此时张三既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依《侵权法》向肇事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分别从各自角度调整社会关系,进行发生重叠引起的。那么,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之后,该如何主张赔偿?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张的先后顺序?关于什么是工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我在另一个专辑《工作赔偿处理实务》中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另行查看,我在这里就不再过多重复。96年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原文在这里我不再复述。这个试行办法的大概意思讲的是,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叠的情况,受害人应当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赔偿,如果已经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赔偿,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不再予以赔偿;而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要回先期垫付的费用,假如从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被足。很明显,96年试行办法的原则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赔,得到赔偿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但此试行办法已经被后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废止。那么当发生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时,确究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只不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强制保险,但这并不能否定被保险人(张三)和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之间是保险法律关系,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两种并行的法律关系,相互间不是互补或替代的。依保险原理来看,同样也是讲的通的。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财产险的赔付原则为“填平原则”,简单说就是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多得多占。拿车损险来讲,如果王五把你的车碰坏了,你可依保险合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对你赔付完以后,同时就从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而你则不能再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因为在你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付款的同时,已经把这份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这就体现了财产保险中所谓的“填平原则”而人身险则不同,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险都是定额给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经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了赔付数额,而且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却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拿上个例子来讲,如果你买了人身伤害意外险,如果被王五撞伤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在得到赔付后,还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向王五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不享有向王五求偿的代位求偿权。同样的道理,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员工,而保险人则是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员工在依保险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后,还可再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赔适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交强险实施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而工伤赔付中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各项赔付数额的计算方法、伤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还有很多事项需要注意。并且,在具体索赔时,由于需要证据来证明请求,但往往证据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两项索赔不能同时进行,应进行一项之后再进行第二项,但同时又要注意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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