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100燃油 进口需要哪些手续 需不需要找代理公司

M100燃料油应该是重油(即5-7号燃料油),需要通关单和自动进口许可证,考虑到如果企业不能自行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话,那就需要找有证的代理公司,套用其公司的证件进口。现在目前从2011年7月1日起5-7号燃料油的进口暂定关税率为1%,增值税为17%,消费税为0.8元/升(1升=1.025千克),但是2012年1月之后的暂定关税率是否为1%就不知道了,还要看海关总署的具体公告才能确定。

m100燃油 进口需要哪些手续 需不需要找代理公司

2,我公司想从俄罗斯进口燃料油俗称M100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首先你们公司有没有进口资格,即有没有资格申请进口许可证?如果没有,则需要找有资格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公司代理进口,否则无法进口。
先找到油再说其它的,没有油其它的都研究好也没有用。
你们只是有想法对吧?有没有货源呢?暂且不知道你们的实力,如果你们能拿到货,进口很容易。找有燃料油进口配额的公司办理配额、进口相关手续就行,费用几十块钱人民币一吨。不过话说回来,源头是最难的,先找到靠谱的货源再说吧。
我公司有进口燃料油资质,有意请和我联系。jsyang411@yeah.net
不行吧,进口用户才能对外签订合同,开证呢,不是你的许可证不行的。你可以跟下家签订一个代理协议,让他做进口的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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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燃料油需要什么资质

资质申请报送材料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进口燃料油需要什么资质

4,进口重油需要什么东西

需要钱就可以了,国内很多油商都有卖M100,至于是不是调和过的,100%都是,更至于哪里可以买到原装的 M100呢?好像原油进口都是受国家管控的吧,起码华南地区只有一家国资委控股的能源公司,拥有油品外贸进出口权。
m100是俄罗斯直流燃料油的标准,主要有m100-75和m100-90两个型号,燃料油是需要进口许可证的特殊商品,而且与铁矿石等其它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不同,燃料油的许可证是专门限定进口商的,你公司可以找有资质的公司代理,但是保证金需要自己出,一般来说要拿到较好的价格,需要以船为计算单位,也就是单笔不少于5万吨......也就是说保证金和进口报关时的税金总计大概需要1.5亿人民币......还要提前租赁好油槽,5万吨油要租赁的油槽一天的费用大约5~6万元。当然还有代理费,这个要跟有资质的公司谈。当然最好还是自己申请重油进口资质,需要公司具备许多材料,都是可以在海关、外管局和银行办理的,其中两个比较好办的手续是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以上,银行授信2000万美元以上(要书面的证明),具备这些条件后就可以在当地的商务局申报,最后商务部审批......反正目前全国只有190余家有资质的公司,如果没有特殊渠道,申请成功的概率跟中彩票差不多。

5,进口石油资格

在国家商务部网站上能查到有关规定,例: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已备案企业前一至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4、2010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当年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新批准成立的内、外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5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12月底前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1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11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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