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八)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2,关于基金净值的问题

基金是集合理财,被分成了许多的份额,因此,基金净值是按照份额来计算,就有了另一个概念:基金份额净值,也称基金单位净值。它表示每一基金份额的净值是多少,投资者通过基金的份额净值可以了解自己持有的某只基金在某一天值多少钱(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基金累计净值=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分红金额。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天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金额÷金份额)。同时,它也是基金申购、赎回时的价格。
可能是说一年以来的回报,而不是今年以来的
你可以再观察一下,各大基金评论网站,一些根本是在跌的基金,他却显示出涨势排行第一!不要信这些这段时间基金都在跌!
1. 我想您可能是看错了,我查了一下,11月2日的净值是3.0260,12月10日的净值是3.0250. 2. 回报率=(最近净值-年初净值)/年初净值*100%3. 而12月13日的今年以来回报率是173.11%,一年以来是188.18%,两年以来是140.12。所以是正常啊!4. 你的回报率180.81%和202%可能看错了。
您好,我来为您解答。这和基金净值回报率的计算方法有关。我们把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收益定义为总回报,作为衡量基金以往表现的最基本方法。总回报的来源有两部分,一是收入回报,即基金在一定时期内收到的分红和利息收入,例如股息、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等;二是资本回报,反映基金所持有的股票与债券价格涨跌的幅度。 首先要了解基金的资产净值,这是计算总回报的基础。总回报表现为该时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增长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在某一时点上,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其中,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总负债指基金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等;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总量。 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这是计算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关键。由于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变动的,所以必须于每个交易日对单位基金资产净值重新计算。封闭式基金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都公告净值。 估值方法十分重要。例如,基金所拥有的上市流通证券,比如某只股票,是按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按平均价估值,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要小一些。目前,封闭式基金和少数开放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最新颁布的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统一规定,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单位净值是其计价基础,即申购或赎回的价格取决于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一般是次日公布),并加上或扣除相应的交易费用。封闭式基金由于发行规模有限,投资人对基金的需求与供给并不平衡,导致其交易价格高于或低于单位净值,称为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目前境内封闭式基金普遍处于折价交易状态,折价率约为20%。 例如,某只开放式基金上年末的单位净值为1元,本年末的单位净值为1.05元,则该基金在本年度的总回报为5%,计算方法为(1.05-1)/1=5%。这一计算并没有考虑基金的分红情况和费用(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由于费用因素比较复杂,本文仅对考虑基金分红的总回报作进一步分析。 基金通常会把已经实现的收益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红的基础为"基金净收益",即基金的收入回报和通过卖出证券实现的资本回报,减去依法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目前有关规定,分红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基金投资要有已实现的净收益,二是分红比例在一年中不得低于已实现净收益的90%。 对于分红方式,投资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分配现金;二是再投资,即将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 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会下降。假设分红前单位净值1.06元,单位分红金额0.05元,则分红后单位净值降至1.01元。 考虑了分红因素后,我们再来计算总回报。总回报=(Ne÷Nb)×(1+D1÷N1)×(1+D2÷N2)×……×(1+Dn÷Nn)-1 其中:Ne和Nb分别为期末和期初单位资产净值;D1、D2、D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单位分红金额;N1、N2、N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分红后单位净值。 以前文所举例子,如果该基金在本年度进行了两次分红,第一次分红前的单位净值为1.06元,每基金单位分红0.05元,分红后单位净值1.01元;第二次分红前的单位净值为1.08元,每基金单位分红0.06元,分红后单位净值1.02元。 总回报=(1.05÷1)×(1+0.05÷1.01)×(1+0.06÷1.02)-1=16.68% (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黄晓萍)
是因为在10月之前某些人的净值是低于或等于3(高于3也有可能),在10月到12月期间,即净值高于这些人购买时的值时,他们就收回了。此时虽然对你没有回报,但总的回报率是上升的

关于基金净值的问题

3,基金净值

是我买基金时
基金净值: 共同基金所拥有的资产每个营业日根据市场收盘价所计算出之总资产价值,扣除基金当日之各类成本及费用后,所得到的就是该基金当日之净资产价值。除以基金当日所发行在外的单位总数,就是每单位净值。 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 折价率 封闭试基金的折价率是指基金的市值和它净值的比, 市值是封闭试基金在交易所买卖的价格,而净值是它帐面上的价值.现在我过封闭试基金折价率偏高,具有投资价值,但是和股票一样,建议做波段性操作. 收益=赎回到帐金额-购买时付出的金额+现金分红 收益=赎回基金份额×赎回净值-赎回基金份额×赎回净值×赎回费率-投入资金+基金现金分红 申购:是说基金打开后你可以在市场上买进, 赎回:是说基金打开后你在市场上卖出, 基金到底赚了多少钱?相信这是每个投资人首先想知道的。我们把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收益定义为总回报,作为衡量基金以往表现的最基本方法。总回报的来源有两部分,一是收入回报,即基金在一定时期内收到的分红和利息收入,例如股息、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等;二是资本回报,反映基金所持有的股票与债券价格涨跌的幅度。 首先要了解基金的资产净值,这是计算总回报的基础。总回报表现为该时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增长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在某一时点上,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其中,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总负债指基金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等;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总量。 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这是计算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关 键。由于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变动的,所以必须于每个交易日对单位基金资产净值重新计算。封闭式基金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都公告净值。 估值方法十分重要。例如,基金所拥有的上市流通证券,比如某只股票,是按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按平均价估值,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要小一些。目前,封闭式基金和少数开放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最新颁布的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统一规定,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单位净值是其计价基础,即申购或赎回的价格取决于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一般是次日公布),并加上或扣除相应的交易费用。封闭式基金由于发行规模有限,投资人对基金的需求与供给并不平衡,导致其交易价格高于或低于单位净值,称为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目前境内封闭式基金普遍处于折价交易状态,折价率约为20%。 例如,某只开放式基金上年末的单位净值为1元,本年末的单位净值为1.05元,则该基金在本年度的总回报为5%,计算方法为(1.05-1)/1=5%。这一计算并没有考虑基金的分红情况和费用(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由于费用因素比较复杂,本文仅对考虑基金分红的总回报作进一步分析。 基金通常会把已经实现的收益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红的基础为“基金净收益”,即基金的收入回报和通过卖出证券实现的资本回报,减去依法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目前有关规定,分红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基金投资要有已实现的净收益,二是分红比例在一年中不得低于已实现净收益的90%。 对于分红方式,投资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分配现金;二是再投资,即将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 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会下降。假设分红前单位净值1.06元,单位分红金额0.05元,则分红后单位净值降至1.01元。 考虑了分红因素后,我们再来计算总回报。总回报=(Ne÷Nb)×(1+D1÷N1)×(1+D2÷N2)×……×(1+Dn÷Nn)-1 其中:Ne和Nb分别为期末和期初单位资产净值;D1、D2、D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单位分红金额;N1、N2、N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分红后单位净值。 以前文所举例子,如果该基金在本年度进行了两次分红,第一次分红前的单位净值为1.06元,每基金单位分红0.05元,分红后单位净值1.01元;第二次分红前的单位净值为1.08元,每基金单位分红0.06元,分红后单位净值1.02元。 总回报=(1.05÷1)×(1+0.05÷1.01)×(1+0.06÷1.02)-1=16.6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 净值是买一份基金时的价格。因为,基金净值只能在股市收盘后才能出来。因此,你在买基金看到的基金净值一般都是前一天的,当天的净值只有在晚上9点钟左右才能才能看到!
你说得很对!严格来说是买一份基金时的价格!一般净值是前一天的,当天的净值只有过一天才能看到!

基金净值

4,基金问题

基金收益 你买的基金份额*当天的值*0.95=你现在的钱 一般的基金赎回费率是5% 再减去你的本金就是挣了多少钱
基金知识-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 一投资者问: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分别指什么?如何通过这两个值来评定一个基金?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答:基金资产净值是在某一时点上,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其中,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总负债指基金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等;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总量。 累计单位净值=单位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单位派息金额基金净值的高低并不是选择基金的主要依据,基金净值未来的成长性才是判断投资价值的关键。净值的高低除了受到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 若是基金成立已经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或是自成立以来成长迅速,基金的净值自然就会比较高;如果基金成立的时间较短,或是进场时点不佳,都可能使基金净值相对较低。因此,如果只以现时基金净值的高低作为是否要购买基金的标准,就常常会做出错误的决定。购买基金还是看基金净值未来的成长性,这才是正确的投资方针。 成长分为一个 前付费 和 后 付费 ,不知道这两个的手续费是怎么算的。比如 ,申购的手续费是1.5%,赎回是0.5%,如果按买的基金净值是 1.3,赎回是1.6 , 我投资了 2万,那么 前付费 和 后付费 的 差别在哪里 。 我以为(好像后付费能多赚一点)买前付费的时候应该是这样计算: 20000=基金份额×1.5%+基金份额×1.3=基金份额×(1.5%+1.3),那么实际上2万元可以申购的份额为 20000/1.315=15209.1255份,赎回的时候计算方式应该是,基金份额×1.6-基金份额×0.5%=基金份额×(1.6-0.005)=15209.1255×1.595=24258.5551。买后付费的时候应该是这样计算: 20000=基金份额×1.3=基金份额×1.3,那么实际上2万元可以申购的份额为:基金份额=20000/1.3=15384.6154。赎回的时候计算方式应该是,基金份额×1.6-基金份额×2%=基金份额×(1.6-0.02)=15384.6154×1.58=24307.6923。 前付费是:24258.5551 后付费是:24307.6923 差价是:49.1372 这个钱是怎么差出来的,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不买后收费的类型呢?
基金净值: 共同基金所拥有的资产每个营业日根据市场收盘价所计算出之总资产价值,扣除基金当日之各类成本及费用后,所得到的就是该基金当日之净资产价值。除以基金当日所发行在外的单位总数,就是每单位净值。 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 折价率 封闭试基金的折价率是指基金的市值和它净值的比, 市值是封闭试基金在交易所买卖的价格,而净值是它帐面上的价值.现在我过封闭试基金折价率偏高,具有投资价值,但是和股票一样,建议做波段性操作. 收益=赎回到帐金额-购买时付出的金额+现金分红 收益=赎回基金份额×赎回净值-赎回基金份额×赎回净值×赎回费率-投入资金+基金现金分红 申购:是说基金打开后你可以在市场上买进, 赎回:是说基金打开后你在市场上卖出, 基金到底赚了多少钱?相信这是每个投资人首先想知道的。我们把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收益定义为总回报,作为衡量基金以往表现的最基本方法。总回报的来源有两部分,一是收入回报,即基金在一定时期内收到的分红和利息收入,例如股息、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等;二是资本回报,反映基金所持有的股票与债券价格涨跌的幅度。 首先要了解基金的资产净值,这是计算总回报的基础。总回报表现为该时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增长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在某一时点上,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其中,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总负债指基金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等;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总量。 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这是计算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关 键。由于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变动的,所以必须于每个交易日对单位基金资产净值重新计算。封闭式基金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都公告净值。 估值方法十分重要。例如,基金所拥有的上市流通证券,比如某只股票,是按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按平均价估值,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要小一些。目前,封闭式基金和少数开放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最新颁布的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统一规定,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单位净值是其计价基础,即申购或赎回的价格取决于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一般是次日公布),并加上或扣除相应的交易费用。封闭式基金由于发行规模有限,投资人对基金的需求与供给并不平衡,导致其交易价格高于或低于单位净值,称为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目前境内封闭式基金普遍处于折价交易状态,折价率约为20%。 例如,某只开放式基金上年末的单位净值为1元,本年末的单位净值为1.05元,则该基金在本年度的总回报为5%,计算方法为(1.05-1)/1=5%。这一计算并没有考虑基金的分红情况和费用(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由于费用因素比较复杂,本文仅对考虑基金分红的总回报作进一步分析。 基金通常会把已经实现的收益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红的基础为“基金净收益”,即基金的收入回报和通过卖出证券实现的资本回报,减去依法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目前有关规定,分红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基金投资要有已实现的净收益,二是分红比例在一年中不得低于已实现净收益的90%。 对于分红方式,投资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分配现金;二是再投资,即将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 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会下降。假设分红前单位净值1.06元,单位分红金额0.05元,则分红后单位净值降至1.01元。 考虑了分红因素后,我们再来计算总回报。总回报=(Ne÷Nb)×(1+D1÷N1)×(1+D2÷N2)×……×(1+Dn÷Nn)-1 其中:Ne和Nb分别为期末和期初单位资产净值;D1、D2、D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单位分红金额;N1、N2、N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分红后单位净值。 以前文所举例子,如果该基金在本年度进行了两次分红,第一次分红前的单位净值为1.06元,每基金单位分红0.05元,分红后单位净值1.01元;第二次分红前的单位净值为1.08元,每基金单位分红0.06元,分红后单位净值1.02元。 总回报=(1.05÷1)×(1+0.05÷1.01)×(1+0.06÷1.02)-1=16.68%
基金净值: 共同基金所拥有的资产每个营业日根据市场收盘价所计算出之总资产价值,扣除基金当日之各类成本及费用后,所得到的就是该基金当日之净资产价值。除以基金当日所发行在外的单位总数,就是每单位净值。 计算吗,那个呀,就交给基金计算器吧,那个计算的结果和银行的一样的呀,不会有错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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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私募资管业务细则 资管细则的重点规则是什么

在具体内容看,《资管细则》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以下是新闻原文,供参考。 10月22日晚,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此次发布《资管细则》,既是证监会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  《资管细则》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  在具体内容看,《资管细则》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根据《资管细则》中相关规定,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细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首先,《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二是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三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  其次,《资管细则》在募集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采用必要手段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验证;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  二是做实做细信息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细化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要求,要求向投资者揭示产品投向及持续运作情况;提升资管计划净值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明确分级资管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是进一步规范投资运作。针对私募资管业务投资运作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予以针对性规制。包括合同变更、关联交易等事项须事先征得投资者同意;明确资管计划费用列支要求,资管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规范业绩报酬提取,限定提取频率和提取比例等。  同时,《资管细则》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在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关联交易规制方面,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二是禁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此外,《资管细则》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了系统规范,一是以是否具备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等为标准,明确非标债权类资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二是为规制因随意创设各类收(受)益权而导致资产虚假无效、“一物多卖”等风险,明确资管计划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质”要求,包括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等。三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四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资管细则》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一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管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四是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健全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管细则》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细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等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同时,对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要求资管合同必须事先准确、合理约定托管人的职责边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审慎经营,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行业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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