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岗是做甚么工作

1般就是代为履行“其他行政、民事...被判决、被处理收缴的财物”;“监督政策制度的落实”的工作岗位,答案希望能够帮助你。

履行岗是做甚么工作

2,司法互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某些什么制度

“司法协助”(Judicial Assistance) 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是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以及对对方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不明白啊 = =!

司法互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某些什么制度

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二者有何不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耍赖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债务承担”:第三人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清偿他人债务的约定后,成立新合约,第三人不得耍赖,如果耍赖,债权人可起诉请求其偿债。1. “第三人代为履行”系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而产生,重点是: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耍赖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2. “债务承担”目前偶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但较为一致的学理解释和法院多个判例均认为:第三人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清偿他人债务的约定后,成立新合约,第三人不得耍赖,如果耍赖,债权人可起诉请求其偿债。但此时,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均未脱离原债务关系,债权人也可请求原债务人偿债。事实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之间到底是各负其责还是连带(共同)清偿债权人,仍有争议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二者有何不同

4,董明珠借钱不还 董明珠借了多少钱

10亿元人民币以下是新闻原稿,供参考11月13日,银隆新能源自曝家丑,指出其原董事长魏银仓、原总裁孙国华涉嫌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金额超过10亿,公司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报案。不止如此,公司还曝出其大股东即银隆投资的实控人魏银仓已滞留香港3个月。魏银仓虽“退出”了银隆管理层,但依旧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被自家企业告上了法庭,魏银仓表现的很“委屈”。此前11月7日公司发布了一份《致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函》函件,函件指出,公司新一任董事在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部分交易存在异常与疑点。而颇为戏剧性的是,针对上述10亿元资金侵占的说法,魏银仓反倒打回马枪,起诉董明珠,上演了一出局中局。但当再追问具体起诉董明珠的原因与目前进展时,未得到魏银仓的回应。不过,他表示自己“会向社会及支持者有个交待,似乎并不惧怕对手的控诉。不过,在接受某媒体的采访时,魏银仓惊曝出当初董明珠向外声称“自掏腰包”入股银隆的资金,实际上是从魏银仓那里借来的。而根据其表述,董小姐借钱不还,才迫使其从外面借高利贷,造成如今的情形。此事恐怕另有隐情。
你好,10亿元人民币,以下是新闻原稿,供参考:董明珠被爆借了10亿入股银隆!11月13日,银隆新能源自爆家丑,指出原董事长涉嫌存在用不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并已上诉。面对如此指控,魏银仓竟然提起反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自曝出董明珠两年前从魏银仓处借了10亿入股银隆,此后董小姐借钱不还,迫使魏银仓外出借高利贷,才导致如今的情形。这回,董小姐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吗?董魏决裂。银隆原董事长魏银仓等被指侵占公司资金超10亿,委屈不服气的他竟然反诉!11月13日,银隆新能源自曝家丑,指出其原董事长魏银仓、原总裁孙国华涉嫌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金额超过10亿,公司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报案。不止如此,公司还曝出其大股东即银隆投资的实控人魏银仓已滞留香港3个月。魏银仓虽“退出”了银隆管理层,但依旧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被自家企业告上了法庭,魏银仓表现的很“委屈”。此前11月7日公司发布了一份《致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函》函件,函件指出,公司新一任董事在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部分交易存在异常与疑点。而颇为戏剧性的是,针对上述10亿元资金侵占的说法,魏银仓反倒打回马枪,起诉董明珠,上演了一出局中局。但当再追问具体起诉董明珠的原因与目前进展时,未得到魏银仓的回应。不过,他表示自己“会向社会及支持者有个交待,似乎并不惧怕对手的控诉。不过,在接受某媒体的采访时,魏银仓惊曝出当初董明珠向外声称“自掏腰包”入股银隆的资金,实际上是从魏银仓那里借来的。而根据其表述,董小姐借钱不还,才迫使其从外面借高利贷,造成如今的情形。此事恐怕另有隐情。此前,2018年初,珠海银隆新能源陷入了“被指欠供应商货款,以及涉嫌骗补”的舆论旋涡。为了补上窟窿,决心要做新能源的董明珠,不仅自掏腰包10亿,又拉来了王健林和刘强东,高调入股银隆。没曾想,昔日老友魏银仓却非法侵占了公司资金。格力电器的应收账款当中超过10亿元来自银隆新能源,恰好是魏银仓侵占的数额。银隆能源的厉害之处在于公司掌握了全球最先进的钛酸锂电池技术,但技术不等同于销量,银隆新能源的业绩一直处于下滑的阶段。2018年上半年格力电器对银隆新能源的销售额就大跌超过七成,这使得格力电器智能装备销售额同比严重萎缩,董小姐被银隆坑惨了?昔日好友撕破脸 董明珠与魏银仓曾经是合作伙伴,在2016年年末,在格力电器收购案遭股东大会否决后,董明珠以个人名义携手万达投资银隆。有消息透露,魏银仓一直鼓吹他的钛酸锂电池技术如何先进,董明珠相信了他的说法,出资入股银隆新能源。此后,董明珠频繁为银隆站台,与魏银仓一起现身公司活动以及媒体采访。这个因结缘董明珠而一度高调的河北商人,之前其实鲜少出现在公众视野。2017年,银隆一时间成为了最出名的新能源企业,魏银仓瞬间成为各地政府的座上宾,从天津、北京等地拿到了一系列的单子,银隆各地的电池基地不断开建。面对外界的质疑,董明珠和魏银仓合作无间,彼时关系很铁。能让铁娘子频繁为银隆站台,魏银仓什么来头?公开资料显示,魏银仓曾任广东银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通投资”)董事长,旗下共拥有10家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建材经销、物业管理、广告策划、飞行器和船舶研发等领域。不过,当时董明珠就曾不留情面的公开声明称,银隆缺的是管理和资金。尤其是魏银仓的高比例股权质押,容易令人联想起贾跃亭和他的乐视。因此,珠海银隆也被称为“汽车板乐视。”但无论如何,董明珠铁了心要做新能源汽车,从投资人变成了银隆的股东。在她加入后,格力系至少在资金、采购等方面已然深度渗透进了珠海银隆的日常经营中。有消息透露,2016年珠海银隆有两笔信用借款,借款方均来自格力电器经销商。不仅如此,珠海银隆的部分生产原料由格力代为采购。董明珠对银隆有着极强的掌控欲。去年,董明珠再次增资,个人持股达到17.46%,成为银隆第二大股东。但随着董明珠对珠海银隆的深度参与了解后,开始和原董事长魏银仓发生分歧。原因在于董明珠发现此前看中的珠海银隆的碳酸锂电池技术应用并不如早前魏银仓承诺的那般美好。钛酸锂电池能量密度很低,应用场景有限,而政府补助又对电池密度有所要求,过于小众的路线,使得其发展受限。银隆新能源在牵手董明珠之前,已经遭遇多项合同纠纷多名格力高管进入珠海银隆 有业内人士称,“董小姐这次或许真的被坑了。”随即,银隆新能源的管理层很快发生了变动。先是11月银隆新能源创始人魏银仓辞去董事长职务,而后格力方面已有多名高层进入珠海银隆。现在银隆中级以上的干部中,起码有12个人调自格力电器,比如赖信华、李志、戴贤三位银隆的现任副总裁,都是董明珠从格力电器调去银隆的骨干。”有媒体报道称,赖信华在格力电器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为了厘清个中交易以及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自2018年7月底开始,就该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银隆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孙国华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委托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调查与审计。实际上,在董明珠如愿获得“控制权”的背后,银隆不断被曝出欠上游一百多个亿、魏银仓被曝高比例质押股权等负面事件,这也导致银隆被称为“汽车版乐视”。尤其是,在新的管理团队进入银隆之后,发现银隆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频繁的关联交易。而调查的结果显示,大股东以及关联公司有三起案件侵害了公司利益,标的总额超过7.8亿元,其中本金部分6.8亿元。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金额2.7亿元。董明珠敢在此时此刻直接对魏银仓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其手中或许已经握有“实锤”。不过,银隆新能源在牵手董明珠之前,已经遭遇多项合同纠纷,这是不是意味着董明珠在入股前并未做好尽职调查,而导致格力电器陷在银隆新能源中?公开资料显示,银隆新能源2017年营业收入为87.52亿元,净利润为2.68亿元,2017年净利润同比下降了67.94%。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15.12亿元,负债总额为237.67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格力对银隆新能源的应收账款达到10.45亿元。不过,董小姐仍不甘心,这次事件或许是最后的控制权之争。虽然魏银仓退出了管理层,但控制权的移交似乎表现出魏银仓存在“退位让贤”的意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出现今天这样的事情,在于两年前董小姐买银隆股份的时候,自己并未出过一分钱,是借了我的钱买的。魏银仓表述,董小姐借钱不还,正因此自己才不得已在外借高利贷。对此,董小姐并未回复,但事实并不简单。

5,什么是合同代为履行合同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3、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
合同法的本质,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反映出来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征的内部体现。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简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是法律约束力。其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满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然谈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赋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离开《合同法》等法律,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强制保护,因而产生一种相当于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涉约行为都受这种约束力的规制。(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1.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如确认合同无效,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2.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 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在违约金的性质体现赔偿性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这种违约金旨在补偿债权人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可以代替损害赔偿,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债权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尽管突出了违约金的赔偿性,但还是有着与损害赔偿不同的特点。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如下:(1)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2)当事人非经协商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项权利,如给付请求权、抗辩权等。(4)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5)当事人一旦违约,就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思考: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学者称之为“合同的对内效力”(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我对此表示赞同。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不认为合同具有“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有的仅指合同债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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