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补评需要什么资料,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2 0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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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2,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
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不予评价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或复评。那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呢?具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这项业务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结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攻略,欢迎阅读。 一、补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特别提醒: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所以,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目前是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您单位如果查询到没有2016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先确认一下是否是因非独立核算或核定征收而不在评价范围内。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
3,纳税信用评价
1、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文件政策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5个重要文件(见附件):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年第9号)。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48号)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3.哪些纳税人属于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的评价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5.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国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海洋石油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单独组织评价。自2015年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6.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主要采集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48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二)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细化为20个二级指标,113个细化指标。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三)税务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而外部评价信息当前主要有银行、工商和海关等部门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7.有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五)当年度信用评价低于90分。 8.有哪些情况直接判定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9.有哪些情形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 答:(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10.如何查询纳税人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中下旬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于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国税、地税各级网站直接查询A级纳税人名单。其他级别的纳税人需要查询自身信用级别的,可在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模块查询本企业信用评价级别情况。 11.如何申请补评、复评? 答:纳税人对当期未予评价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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