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根据税率甚么核定

根据你的行业和营业性质来核定

税务根据税率甚么核定

2,税务定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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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定税标准

3,税收是根据什么标准规定的

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情况,来制定的税收政策的。
税法!

税收是根据什么标准规定的

4,税局一般根据什么来收税的

主要查的是收入支出情况、也就是生产成本与利润的比例。有无假账、账外账。计算交付的税额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偷税和漏税的现象。 怎样查? 可以亲自下厂查

5,个体户国税如何定税

个体户,一般国税会把你定做定期定额户,由税务下户看点,考察你店面的面积,地段等等给你每个月定一个销售额做每月的计税金额,增值税一般是按4%征收 国税的月纳税起征点是5000元销售额,从严格意义上来计算,也就是说,只要你的销售额达到5000元,那么国税就会核定你的应纳增值税额:5000*4%(增值税征收率)=200元,这是最低的。 那么国税确定你的月销售额的依据是:根据你每月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工商管理费、文化管理费、房租以及其他水电及杂费)除以同行业的销售毛利率来推算你的销售额。比如你上面所发生的费用一个月是(如工商管理费、文化管理费、房租以及其他水电及杂费)550元,假设同行业的销售毛利率是10%。那么你在保本的情况下,你的销售收入就是550/10%=5500元,当然国税部门会考虑你的实际情况,即使你超过了规定的销售额的幅度不是很多,同样按照5000元给你定税。 如果你超过了规定的起征点销售额的幅度很多,税务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你定税. 国税给你定610元/月,换算过来,你的月销售额大概是15250元,如果你的实际月销售额与15250元相差不是很大,你应该接受.如果达不到,你可以拿出证据,要求国税局调减税款. 如果超过20%,你应该自觉申报超过的税款,否则,一经查出,会被认定为偷税.

6,税务所定税政策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7,收税要通过什么按照一定的标准

现在交税标准是800元以外收取20%的税金全月应纳税所得=月工资收入总额-16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针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目前所开展的工作具体情况如何呢?第一,就直销企业而言,除常规的教育附加等所有企业都缴纳的税种外,其主体税种营业税按17%的增值税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按照税种中的33%比例在执行。部分直销企业也尝试着和税务机关进行协调,争取一个比较合适的税控比率。各个关于这一点,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各个地方税务机关的态度不一样,因此其所得到的协调性结果也不一样,没有统一的规范;就直销从业人员来讲,目前分别出现着两种情况,要么是由直销企业代扣代缴,按照月度计算,要么是直销企业通知个人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由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都如实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收,而一般由个人主动缴纳的情况比较少,其执行情况非常一般。 站在企业层面,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有个时候并非企业自身不能承载这种依法纳税的责任,而是它们在纳税的过程中遇到了这种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而采取的回避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统一政策来解决。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税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至于直销企业未来所开设的连锁店,则可以执行月定税的制度去执行。连锁专卖店所在的地方税收部门按月300—1000人民币的固定数字征收地方税即可。其执行原则视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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