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网上开票系统打不开

把该网站设置为信任站点~然后设置不拦截该站点的任何弹窗~

我的网上开票系统打不开

2,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打不开是什么原因

你看是有什么提醒的有的是开票软件损坏了有的是你密码不正确的都是有可能的。
电脑重启后看,或者关闭电脑的安全卫士,有些是受到保护不能打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打不开是什么原因

3,网上开票为何开不起来

是不是票已经用完了
从问题上看不是很清楚,我推断有几种可能:1、买回来发票以后是否进行发票读入的操作?2、是否过了抄税期而没有进行相关的操作?

网上开票为何开不起来

4,税控发票开票软件怎么打不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打不开,可能是网页堵了,清理下拉圾。或者是软件丢失了,要重装。
已到锁死期锁死,要先电脑上抄税,带盘到税局报税,回来读入报税成功标志后,开票软件自动解锁

5,开票系统开不了票了怎么办

1、将你系统里的打印机重新设置下,将你要用的打印机设为系统默认打印机,然后你再试下,看能否打印; 2、如果不行,建议你找当地航天信息中心,让他们来人帮你设置下; 航天信息中心电话:4008877618
在打印机设置里显示默认的打印机为将要使用的打印机后,再重启电脑就可以了
建议你和航天信息取的联系,让他们帮助你,

6,为什么开票系统打不开

检查一下金税卡驱动,不行再重新插下金税卡
在做操作之前先备份。 然后你查看我的电脑c盘根目录下边有没有一个pdoxusrs.net.你删除这个文件。进入开票系统试一下。 再就是出现这个问题可以覆盖升级安装一下开票软件,也能进入。 如果这样还不可以,你升级病毒库全面杀一下病毒。可能是感染病毒了。 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系统出问题了。或者是系统本身原因,或者是感染病毒。

7,网上开票系统现在打不了发票怎么办

1. 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除以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7% 2. 这个可根据最高开票限额来计算增值税可以开出多少张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最高限额万元版、十万元版以及百万元版; 如果公司开票限额是。
财税(20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出台后,一方面由于原来的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并没有失效,两者应实现衔接。另一方面,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相继出台了操作性的解释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解释是:“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这些地方性文件在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备案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许可,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旧货是要考虑上述三个条件的许可,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免征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涉税处理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29号文对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号文所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和1995年两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税项目的范围,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是增值税征收范围缩小,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是统一了征免税口径,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征税还是免税,均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税负,由原来6%(销售旧货4%,见国税发[1998]122号通知)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3%。五是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专门做出了规定,规定中的销售旧机动车应当包括销售应征消费税和不征消费税的各类机动车和摩托车、游艇,税负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相同。但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仍应执行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以及条例、细则和2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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