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外经证在经营地需缴纳哪些税

在180天内是不要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
你好!持外经证在经营地需缴纳哪些税。建筑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税回原地交。如有疑问,请追问。

持外经证在经营地需缴纳哪些税

2,分公司开具外经证如何缴纳所得税

你在哪里开的外经证就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都是总公司开外经证的,对于开了外经证的项目,平时就需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需纳入公司帐务核算.工程结束后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开具外经证如何缴纳所得税

3,外出经营如何纳税

到征管所在地税局开局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凭此证明在经营所在地税局进行备案,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就可以在经营所在地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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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如何纳税

4,办了外出经营证后企业所得税具体怎么操作

持外出经营证去外地开票后,再持已开具发票后的外经证及发票和税单复印件,去国税办理核销外经证,收入与本企业其他收入一起,次月网上正常申报,不必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
开票时不交所得税,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正常计入当月收入,你们平时怎么交还怎么交。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看税务机关是怎么做的纳税核定,不明白咨询当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先征企业所得税。至于在那里缴的企业所得税,你可以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抵减。 但你最好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以其答复为准。

5,建筑业已经开有外经证企业所得税怎样交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是这样的,建筑业所得税率一般为8%*25%=2%,开了外经证后在项目所在地开票,所得税是按0.2%预征的,汇算清缴是在当地做的,所以要将之前预征的0.2%办理退税。一般操作不是这样的,应该是在项目所在地先预征,然后在企业所在地补1.8%。

6,营改增后外经证怎么缴税

营改增后外经证拿到国税局去办理缴税手续,再到企业所在地开具发 票和申报纳税。
5月1日起金融业即将实施营改增,投资者关心的是基金产品是否也要缴税。对于基金行业,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的相关规定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基金管理费、手续费、投资顾问费及销售服务费应全额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6%的税率缴税;基金公司的自营投资业务,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这一规定缴纳。对于基金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类产品如何适用增值税,是否独立登记纳税,目前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明。中金公司的报告认为,如果资产管理类产品需要缴税,基金公司等还需考虑征税对其产品净值的影响,一位基金公司财务人员告诉记者,公募产品可能不会作为纳税主体,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有成百上千只,基金公司的财务人员很难去确定在某一只基金产品上的房租、差旅费是多少,同样销项税也难以分摊,增值税的征收不太现实。中金公司也认为,基金产品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产品投资人中较大一部分是个人投资者,对其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较小;但是,穿透原则后,如果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不是个人而是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具体如何处理还需细则说明。因此,基金的专户产品可能要区别对待,“一对一”的专户产品是委托人专门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而成立的产品,这个有可能要缴增值税;而对于一些专户产品的税收部分可能体现在净值核算中,银行理财委外投资的“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产品都体现在基金净值的计算中。目前不少银行机构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避税。中金公司认为,营改增实施后,由于基金本身不缴增值税,基金分红对于银行而言可能仍免收所得税,那么银行通过投资货基和债基来间接投资各类型债券依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投资货基和债基对银行而言仍具有吸引力。

7,施工企业有外经证明所得税的缴纳

楼上说的不全对。因为各地的管理不尽相同,据我了解,还是有很多地方要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我们这里有外经证的要收0.2%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者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对于异地施工的,现在税务机关的做法在是异地预征企业所得税。一般地税机关是预征收入金额3%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征管法》及《细则》等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是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 (一)是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项目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 (三)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项目部。上述外来建安企业有的存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不等)的现象。 针对以上情况,经营地税务机关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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