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自由度为什么比较低,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开放水平怎么样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4-19 20:53:30
1,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开放水平怎么样
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开放水平有几个指标。用财务指标度量方法研究我国建筑服务业,金融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业等的营业毛利率较低开放水平较高。但是我国服务贸易整体的竞争力比起发达国家来说还是比较低的,还有很多的成长空间。你好!为了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水平和改善我国服务业的结构缺陷,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加快服务立法,充分发挥货物贸易对服务贸易的拉动作用。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整体较低的另一个原因是相关产业支持不力,对服务领域的不同行业实行有区别的逐步开放;在投资政策上,要把第三产业和其它产业特别是工业放在同等位置上,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2,我国服务贸易滞后的影响
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比重低,很大程度上影响服务贸易总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我国被冠以“世界加工厂”、“世界工厂”、“世界制造中心”的称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承接了世界加工业,使得我国货物出口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产品层次低,且受到大量外国贸易壁垒和反倾销调查等贸易阻力。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在贸易结构方面,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占我国贸易总额比重小且逐年降低,大大低于世界总体水平;在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中,以运输、旅游为代表的传统服务贸易项目一直占主要地位;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咨询、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技术进步为动力的新兴服务贸易项目由于受制度、技术、资本等因素制约,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与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和中国国际贸易地位不相匹配。
3,贸易逆差的原因
呵呵 简单的说 就是内需自己不能满足 就要从国外进口物料 虽然自己也有出口 但是进的多出的少 就是贸易逆差 呵呵 你怎么不悬赏分呢一、中美贸易逆差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1.根本因素是中美市场的需求因素(1) 中美市场需求结构不同。人们的消费选择和其收人水平密切相关,两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导致两国居民的需求结构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2) 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而美国生产的高技术产品却属于高档产品。由于中国居民的收人水平比较低,中国市场能够形成购买力的有效需求不足。2.重要原因是美对华实行歧视性出口管制对华出口管制是一把“双刃剑”,出口管制政策在对美国工业产生危害的同时,也在许多方面削弱了其出口竞争力,导致对中国出口下降。3.直接因素是全球化产业转移所导致自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把其在国内已经丧失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由此形成了中国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出口到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加工贸易格局。亚太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使得美国减少了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增加了从中国的进口,从而韩、日等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呈下降态势,中美顺差连年攀升。4.中美贸易逆差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中国对美国的大量顺差来自货物贸易。而美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是世界服务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提供的服务以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5.对华的直接投资掩盖中美贸易逆差随着美国对华市场投资的不断向纵深发展,通过在华投资的子公司的出口而不是由美国直接对华出口将会造成美国对华出口数额的进一步减少。美国跨国公司把原本由本国生产或出口的大量商品及服务转化为海外子公司的巨额生产与出口,并相应地增加美国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对美国的进口,从而扩大了美国的“逆差”。6.统计方式的不同夸大双边贸易的不平衡在统计原则和统计方法上,中美双方应该基本是一致的。然而中美双方在贸易统计数据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美国统计的来自中国的贸易逆差要远远大于中国统计的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而且之间的差额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
4,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问题是
二、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贸易逆差持续增加,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较弱
自1995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出现逆差。1995年为-60.92亿美元。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依次分别为 -56.00亿美元、-59.31亿美元、-67.83亿美元、-85.72亿美元、-96.99亿美元和-39.32亿美元。在服务贸易总额增加的情况下,贸易逆差的增加总的比较稳定,但并没有改变不利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逆差缩小,但由于时间较短,难以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状况得以改善)。
2.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
在我国服务贸易总进出口结构中,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位是旅游、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2001年~2004年旅游和运输的进出口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均超过60%。扣除其他商业服务,其他服务贸易如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出口所占的比重却比较低。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项目,而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产业,发展速度却相对缓慢。
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反映了服务贸易顺差和逆差的来源,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产业结构。2001年~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逆差。服务贸易的顺差主要来源于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服务贸易的逆差则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等领域。近年来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进口增长比较明显,比重逐年增加,成为贸易逆差主要的新增来源。而其他服务行业的进出口变化不大。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集中在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或资源密集型服务,进口主要集中在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尽管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的出口也有所增加)。
我国服务贸易无论是从总进出口结构看还是从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看,我国在国际竞争中都处于比较劣势。我国服务贸易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长期的结构调整。
3.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
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1998-2000年服务业各行业外商实际直接投资比重的3年平均值,超过10%的只有房地产业,为13.2%;超过5%的只有社会服务业,为6.1%;其他行业都很低,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3.3%、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为2.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为0.2%、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为0.2%。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开放程度较高,然而于商业性存在方面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尽管运输业中的海运运输和速递业务、会计服务业和分销业中的零售业已有很高的开放程度,但大部分重要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4.是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和《律师法》等法规,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现有立法未成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5,试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制和监管的不同层次目前,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和监管,概括起来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一)规制的两个层次从迄今为止的情况来看,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层面的规制主要体现为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主要是由《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简称《金融附件》)和各成员方金融承诺表(Schedu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构成的架构体系。这一层面的规制是通过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进行调整和约束,以建立多边的金融服务贸易秩序,达到世贸组织在金融领域推行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目的。 世贸组织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方式是对成员方施以以上架构体系下的国际义务,由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来监督和督促成员方履行义务,由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实施保障。除国际层面的规制外,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还存在国内层面的规制,体现为各国国内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政策。世贸组织在国际层面上所要规制的就是各成员方国内的政策措施,世贸组织通过对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措施实行反规制来推行贸易自由化,因此,国际层面的规制对国内层面的规制影响甚大。(二)监管的两个层次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也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但具体情形与规制的两个层面有所不同。世贸组织在《金融附件》中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作出了规定,指出:“尽管有本协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碍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诚信和稳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不过,世贸组织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的规定也仅此而已,从中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世贸组织对成员方进行审慎监管的授权,而不构成规范成员方监管的系统规则。这显然有别于前述规制的情形。由于“审慎例外”是一个非常宽松的授权性规定,没有太多具体的内容,因此,各国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过多的限制。而规制则不同。虽然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不久,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尚有待补充、发展、完善,但是,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已经成形,有关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方面的规则已经具备,因此,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构成了一个体系。世贸组织在监管问题上的规定所具有的特点,使其能够从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中抽身,而专注于贸易问题,同时也为从事国际金融监管的机构致力于制定监管标准和推进监管留出了空间。目前,世界上参与国际金融业规制和监管的机构不少,但作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型的机构,主要致力于金融服务或特定种类金融服务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如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一类是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极少涉及的标准协调的机构,如世贸组织。然而,金融离不开监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也需要监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国际金融业竞争的游戏场地,维护国际金融体系和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健,避免出现各国为获得国际竞争优势而竞相降低监管标准所导致的规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现象。因此,对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层面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规则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于这一原因,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在国际层面上需要注重发挥世贸组织与巴塞尔委员会等机构的不同作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236613435用并使之相互协调和配合。金融附件有关监管的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也为各成员方在国内层面的监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动首先体现为国际化(intemationalization),对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对外国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准入的开放,意味着原有监管体系中市场准入监管必须进行变革,并进而引发其他方面的监管变革。又如,伴随着跨国金融服务和跨国金融机构的进入,跨国金融机构的复杂结构使该类机构容易钻监管的空子,使监管难以发挥效力,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破产就是一例明证。由于世贸组织对审慎监管仅有授权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相比前述规制的情形,成员方进行监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于世贸组织对监管只有授权而无太多实质性的规定,因此,本书拟在探究世贸组织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国适应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诺,重点探讨我国该如何进行监管和完善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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