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解除协查需要带什么材料,税务注销流程是怎么需要什么资料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1 16: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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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注销流程是怎么需要什么资料
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需提供的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3)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份。(指的是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跟其他情况,依照法律终止纳税的义务的证明文件跟资料;例如:法院的判决、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与资料等)(4)取消税务资格认定资料;(5)取消减免税资格的审批资料。二、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前,需办结如下事项:1、完成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事项;2、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3、接受税务违法违章处理;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5、比如总机构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其辖下的分支机构应先注销税务登记;6、配合稽查局办结稽查案件和发票受托协查事项。
2,税务解除非正常户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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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非正常纳税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申请恢复正常,应按照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表》,保证内容填写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2. 如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还应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保证内容填写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3. 出示或提交以下资料:如提供的资料齐全、有效,认定表填写内容准确,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如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内容补正后,再次提交(1)《税务登记证》副本(出示)(2)《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表》(3)《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注意:被税局机关列入非正常户后前来恢复的,按地税局现行程序办理恢复正常手续。如是被国、地税双方列入非正常户的,采取“谁主管、谁后办”的原则,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应首先到国税局办理恢复正常手续,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首先到地税申请办理恢复正常手续;然后持地税或国税《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表》到国税或地税办理恢复正常手续。
3,税务协查多久解除
您好,不超过24小时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二章 委托协查 第六条 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 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后,根据协查回函信息依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委托方派人协查方式进行协查的,应当向受托方通报情况、沟通案情,派出人员需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检查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及时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委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函件发出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回函情况、回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十三条 受托方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 第十四条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涉及的协查对象不属于受托方管辖范围的,受托方应当在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辖区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材料,并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退回委托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三)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四)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受托方在回函期限前不能完成检查工作的,可以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延期,在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在延期期限内给予回复。 申请延期应当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以及与委托方沟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受托方需要取得协查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者查无企业、发票领用、发票鉴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向其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受托方应当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的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向委托方出具《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的内容包括: (一)协查来源; (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协查发票记载的信息; (三)协查取证要求的说明; (四)协查结论或者协查结果; (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受托方应当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方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寄送委托方。 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的协查函,应当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函复。经检查有问题的以及委托方要求寄送取证材料的,应当在回复协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寄送委托方。 第二十条 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60日内回函。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协查函,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对协查回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应当登记《受托协查台账》,及时掌握协查工作安排、回复、处理情况。 《受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法律依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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