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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法律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2,企业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吗

企业购买的生产经营用房,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营改增政策规定,企业在5月1日后新购置的生产经营用房,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出售房地产并不能抵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虽然不动产纳入了增值税抵扣范围,但企业购买住宅也是不能抵扣的。《营改增后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营改增以后企业购买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营改增首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但还要看具体情况。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计算公式: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企业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吗

3,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拓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5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 年5 月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1.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2.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一、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政策(一)政策规定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废止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二)政策解读39号公告的规定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新规生效后、即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2019年3月30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原按照40%比例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的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从2019年4月开始只的是税款所属期,即申报期在5月,4月申报增值税时还不能抵扣该类进项税。二是39号公告的规定的时间范围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般而言,纳税人从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应尽早在4月所属期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以少交税款,但税务部门也允许个别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在4月以后转入。三是税务部门强调,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二、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转出政策(一)政策规定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2、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1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二)新规解读按照规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是视其用途而定的,因此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便不再满足进项税抵扣的条件,需要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此前,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进行了细化规定,原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4、5列也是因此而设计。但由于该办法随着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而整体废止,因此,14号公告对此重申,对不动产进项税转出转入办法进行延续。值得注意的是,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值,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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