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因其它疾病而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二、保险公司是不可能鼓励带病投保,然后出险的时候拒赔的,保险公司接受投保时就会把胆囊疾病、胆囊疾病引起的肝病胰腺疾病作为除外责任后,接受投保,确实就是利用投保者的侥幸心理玩的一种套路,保险行业,对于一些严重的疾病,是明确不会接受投保的。

1、保险投保时不查历史病历,理赔时再查,是否会出现涉嫌鼓励带病投保,出险就拒赔的钓鱼情况?

保险投保时不查历史病历,理赔时再查,是否会出现涉嫌鼓励带病投保,出险就拒赔的钓鱼情况

我看了一下前面的回答,有人说这是保险公司的套路,专门坑消费者的,也有人说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门找各种理由不理赔啊等等。有这种想法和观点的人,我只能说你们对保险和保险公司一无所知,我来给你们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确实就是利用投保者的侥幸心理玩的一种套路,让你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是杨君波2018回答的内容,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在投保的时候从来都是有健康告知问卷的,健康告知问卷问到的内容是要如实告知的。自己没有如实告知,那是自己自己抱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是按照条款的约定进行执行的,《保险法》第16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自己没有如实告知,怎么就变成保险公司的责任了呢?投保时这样好那样好,隐藏了许多关键内容,理赔时找出种种理由拒赔,什么子宫内膜癌不是子宫癌呀,因病猝死不是意外呀,车身不包括玻璃呀反正就是能赖就赖,

这是ZY勇哥的回答内容。子宫内膜癌是不是子宫癌,我不是医生,没有办法给出这样的结论,这样需要专业的医生来进行解答,或者可以自己查相关的医学典籍,比如ICD-10的相关编码,但是猝死不算意外,这个我是可以明确给出答案的。在保险条款当中,关于意外的定义需要同时满足4个要素才行的,这4个要素分别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因病猝死,这个首先就不满足非疾病的这个要素,当然不算意外,这是条款当中明确规定,怎么就成了保险公司招各种理由赖呢?自己并不懂,可以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学习,不能把所有都归咎给保险公司。然后回到题目本身的问题,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不查相关的病历资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成本太高了,每个来投保的人保险公都查一下病历资料,这个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太高了。

而且也没有必要,更何况你愿意被保险公司随随便便就查自己的病历资料吗?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对健康提出问询,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二、保险公司是不可能鼓励带病投保,然后出险的时候拒赔的。这对于保险公司的声誉、名声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怎么可能做这种对自身不利的事情呢?其实保险公司更鼓励的是完全健康的人来购买保险,这样理赔的概率和风险更低,为什么要找那些不健康的人来买保险呢,这不是自讨苦吃吗?自己对于保险不懂、不了解可以多方面进行学习,不要道听途说,偏听则暗,多了解一下各方面的信息和知识,才能更加客观的看待一些事情,才能找到真正地真相,

2、带病投保2年后生病了,但是病情与投保时的病症完全无关,保险公司会赔付吗?这算是一个怎样的投保情况?

带病投保2年后生病了,但是病情与投保时的病症完全无关,保险公司会赔付吗这算是一个怎样的投保情况

带病投保,因其它疾病而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这要看投保时所带的病的严重程度以及投保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保险行业,对于一些严重的疾病,是明确不会接受投保的。比如,恶性肿瘤、艾滋病、肝硬化、尿毒症,高血压三期等等,这些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的全身的组织器官的功能和人的寿命,如果投保时隐瞒了这些已换有的严重疾病,那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动机就是恶意想骗保,性质是恶劣的。

按合同法,这样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自始就不成立,保险公司可以在任何发现的时候解除合同。按保险法的规定,对这种以恶意骗保为目的的隐瞒不告知的行为,在解除合同同时,可以不退已缴纳的保险费,有些疾病,其本身不严重,对人的寿命不产生明显影响,对身体其它组织器官影响范围比较局限,告知以后,保险公司对带有这种较轻的疾病的人,并不会拒保,只是会在合同里特别约定,不承担该病及由该病引起的相关疾病的赔付,而与该病无关的其它疾病,仍然可以正常承保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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