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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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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2,听说外经证取消了那我公司在异地提供服务时是否也无需进行报验缴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报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此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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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该办理

自2017年9月30日起,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该办理

4,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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