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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什么税请仔细说明一

地税,地方税务局收的税,
借 应交税费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管理费用 印花税 防洪保安费 贷 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 主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什么税请仔细说明一

2,附加税是什么东东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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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是什么东东

3,什么是地方财税费附加收入

所谓“地方财税费附加收入”,应该是指税务部门在征收税金时所附带征收的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附加收费,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财税处理:一、增值税处理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什么是地方财税费附加收入

4,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应交增值税=22666.66-10298.8-1751.96=10615.9 应交附加税费: 10615.9*7%=743.11 10615.9*5%=530.8 10615.9*2%=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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