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22 17: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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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就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社会保险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
2,个税减除费用是什么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在个人所得中,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税额。但是这个税额可以由于法定的理由,如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问题,均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
3,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有附加减除费用
1300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2.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3. 此数字为2011年9月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改,重新公布。
4,按20的税率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什么意思
晕,就是说按20%的税率计算再减征30%,打七折哈,应交税=计税依据*20%*70%你说的是稿酬所得吧,稿酬所得的税率为20%,并按应纳锐额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70%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这是税收优惠。
5,个税为什麽要减去3500或者4800
因为居民纳税人需要扣除3500元/月的生计费。而如果是居民纳税人,但同时他又是外籍人员,生计费需要扣除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附加减除费用4800,适用的具体范围是:(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百度百科因为国家规定个人月收入3500内是不用交个税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都一样是3500,但税法规定外籍人比中国人多了一个附加减除费用1300..所以外籍人起征点合计就是480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因此,外国专家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1300=4800元。
6,个人所得税年减除费用比如员工每月1000元还应交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为3500。1、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2011年 9月1日起执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员工月收入在扣除社保之后剩余部分超过3500元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7,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和起征点有何区别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到,对于这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是“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随着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持续关注,有媒体针对是否应该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展开了调查。然而,“起征点”是公众和一些媒体多年来对个人所得税的一个误读。 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看到,对于这3500元,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是“减除费用”,而非起征点。 那么,这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 一是起征点属于税收优惠,而减除费用不属于税收优惠。 起征点在增值税法规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从属性上讲,“起征点”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是对于零星、小微应税行为给予免征的一种政策性照顾。 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则不同。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所谓所得,指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纳税。而这一相关费用主要是考虑职工个人的衣食住行以及其他必要的生计支出,目前我国采取定额减除的办法,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的一项定额扣除,其本身不构成应税所得。减除费用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就所得征税的特性而设置的,并非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多次调整减除费用。如今讨论现行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是否合理,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其能否真实反映职工的生活负担水平,更加科学地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切莫把“减除费用”当成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减税目的指导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 二是超临界点待遇不同。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缴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缴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缴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缴税。 假设某一税费的起征点是5000元,那么5000元以下不纳税,而超过5000元,哪怕只有5001元,都需要全额纳税。 而减除费用则不同,由于其是允许从收入中减除的额数,当收入减去其小于或等于零时无需纳税;而超过零时,需就超过部分纳税。 假设员工当月工资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扣除3500元后,所得小于(等于)零,则不纳税;工资在3500元以上,就仅对超过3500元的部分征税。 由此可见,两者在税收待遇上存在明显区别。 三是单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并不能完全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首先,减除费用采取定额还是据实,是否再次调整都必须基于对纳税人实际负担来考虑,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计征的客观、科学。 其次,个人所得税要实现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总体宗旨是对高收入、低负担者多征税,对低收入、高负担者少征或不征税。但是,在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的设计下,一味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出现高收入人群比低收入人群更加受益的情况。 经测算,在现行税率下,月薪5000元的员工在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6000元后,实际少缴个人所得税45元;而月薪9万元的员工在上述调整后,实际少缴个人所得税1125元。 这就是说,国家税款总体减少了,但并未做到对于低收入者更大力度的政策倾斜。这一措施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实现财富二次分配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单一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措施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久适宜之计。必要非用就是3500元,2000元是11年9月1日前的必要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3500乘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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