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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防范手机出口骗税

出口退税的漏洞:体积小、重量轻、单价高、退税率高的商品,以及出口港澳台、东南亚地区的商品由于路途近费用低出口骗税的可能性更大。防范措施:1.发挥函调作用,充分利用函调系统加强出口税收函调管理,特别是日常管理中发现疑点的发函以及省外企业、流通性企业的发函工作,做好发函、回函的统计分析监控工作。2.积极做好出口企业的日常与专项审核工作,对审核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加强分析调查,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3.密切关注体积小、重量轻、单价高、退税率高的商品出口波动情况,对发现异常的及时进行分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更好地化解出口退税风险。不定期下户走访出口货物企业,约谈与实地查验相结合,督促企业规范出口核算、出口业务,来防企业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所引发的骗税、违规退税行为的发生。4.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预警评估,加强预警评估统计分析,达到以评促管的目的;防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风险,切实发挥预警评估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作用。5.借鉴外地出口退税的成功经验,总结、尝试我市出口退税管理创新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学习型的出口退税管理干部队伍。

如何防范手机出口骗税

2,如何预防虚开发票

如何做到不虚开,这个问题不是技术处理那么简单,首先是必须经营者不叫你虚开,如果这个问题无法突破,那要么坚持原则,辞去工作,要么就按他的意思开。至于技术处理方面,你要要求仓库或出货部门提供实际的出货单,根据出货单计算汇总为依据来开具发票,如果是如你所说的销售与实际对不上,可能是出货单据不完整,但出货的统计却是正确的,因为关心业绩的老板或业务人员会根据订单情况来统计销售额的,若是这样,则要要求负责出货的人员把出货单据补出来,与销售额一致再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虚开了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  提供的证据主要有:双方的购销发票、购方的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产品的销向方、仓管员的证词,卖方此批货物的进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单、仓管员证词。  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查你一定要告他,你可以复印a公司的发票,交到税务稽查大队,并说明情况,税务稽查大队一般会处理的。你说的是现在没有这些单据(购方的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根本不可能有出库产品的销向方),你举报后,如果税务突击检查,他们不能提供相应单据,就会被查出问题了。月支出表也是一种证据,上面有没有相关人员签名,如果没有,就不能作证据。  这个问题关健一点在于,税务一检查,a、b公司都可能会补充相关的手续,给稽查带来难度。如果你提前就有a公司没有收这么多货物或是没有收货的证据就好了。  这个世界好难说的,也难说a公司老板掏点钱,就摆平了这事也不一定。  相信成事在人吧!

如何预防虚开发票

3,如何规避虚开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你只要做到,不用现金,不用支票,付钱直接银行转给发票上的公司,一般就不大会出问题了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何规避虚开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4,如何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票问题解答

如何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票”问题解答问:什么是“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从本质上讲,“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的一种。涉税犯罪分子利用销货方想做生意的心理,先假装要购买货物,然后又以种种借口,套取销货方开具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因没有付款,销货方不会把已开具的发票交付给对方),再盗用销货方开票信息(主要是窃取销货方的纳税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以及开具的数量、金额等数字信息),用偷梁换柱的手法,以虚构的销货方名称(用套取的销货方纳税识别号),改变货物名称、购货方名称(用套取发票时提供的购货方纳税识别号),保证其他需要认证的电子数据不变的情况下,制作假票进行虚开,谋取非法利益。问:纳税人如果收到了“套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哪些涉税风险?答:“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的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型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受票方自始至终不知道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人为“套开”,对“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毫不知情,即没有证据表明其主观存在故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若受票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应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问:日常经营中,纳税人应当如何防范“套开”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答:为了有效防范被“套开”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风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尽可能核实业务单位的信息真假,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2.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做到在规定时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避免因不按规定随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开票信息泄露,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3.坚持有货交易的原则,只有购进货物,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货、票、款一致性,即从哪个企业购进货物,就要从哪个企业取得发票,货款支付给哪个企业。问:为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票”,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了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票”,税务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套票”危害性的宣传。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货物交易行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购进货物后再去核实交易方的情况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避免“套票”对企业利益的损害,提高防范意识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税务机关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帮助企业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同时,提醒企业在尽可能确保货物真实的前提下,要通过银行结算支付货款,尽可能地降低和化解涉税风险。2.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了改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功能,税务部门经过努力已经推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已经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试运行,相信不久的将来“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涉税犯罪将会得到有效遏制。3.重点打击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不法行为。本着受票地就是案发地的原则,对企业在没有购进货物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不法行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不姑息,不手软。4.部门联手共同打击发票卖方市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利用各自的信息资源、技术手段和办案优势,顺藤摸瓜,从源头上精准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的卖方市场,规范税收秩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
增值税发票作为国家的金税工程,管理非常严格的.首先,公司名字不一样,这个票肯定是不能用的,如果你拿到税务局抵扣,会接受很严重的惩罚的.另外,套票和你讲的概念不一样,即使所有的看上去都是对的,这票也可能是套票.

5,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积极主动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降低相关风险。(一)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发票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二)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对其有一个总体的评价,并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三)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以降低相关风险。(四)加强员工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总之,纳税人如果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细致的工作,必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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