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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保金计算问题 急

1、这样计算是正确的; 2、残保金是按照企业为主体缴纳的。
残保金12元每人*平均人数,我们这边一般小厂只交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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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保金怎么计算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5%-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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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残保金如何计算

你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1.6%社保中心会寄单子给你的,你就照着单子划款就行了.
应缴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年末单位职工总数×1.6%-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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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算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7%—在职残疾人数)*本地区年平均工资
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5,2015年贵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式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新开业单位第二年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你的算法是错误的你们单位4个人,应按比例安排,不足1人得按1人计,没有残疾人你们就要交。

6,如何计算2015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何计算2015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4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4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4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如何计算2015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4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4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4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4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7,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5怎么计算

中国快律为您解答: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费用支付单位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五级至六级:五级XX个月、6级XX个月。  七级至十级:七级XX个月,八级XX个月,九级XX个月,十级XX个月。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工资20倍计算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9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9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8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9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9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9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2个月。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9级伤残赔付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9级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9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大!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2000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这其中就存在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2000,那么就只发2000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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