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p金融上指的是什么意思,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5-06 12:44:42
1,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是什么意思
2,请问借贷PTP模式是什么意思求解答
这是从英国传过来的金融模式,ptp意思是people to people。
借贷公司提供网上平台,供投资放和贷款方进行“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放款借贷服务。这种方式对投资贷款双方来说都是很方便的,但是对平台的安全性要求很大。
现在还有一些公司比如华诚财富则主要以线下交易为主,这种方式操作方面相对麻烦些,但安全性更高。
3,求解答PPP模式是什么意思金融方面的
ppp模式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关于ppp的培训,ppp合同编制和ppp初步实施方案也可以搜:ppp项目合同指南培训 宫宇,他可以给你提供帮助。夹层融资是一种融资的技术手段,在很多情况下起到“过桥”融资的作用,一般期限是一到两年。例如,做房地产夹层融资,从企业拿到土地到取得开发贷之间的资金需求由夹层融资来满足。ppp工作中心提供,满意请采纳
4,RBMS在金融概念里是什么意思
RBMS 薄膜材料;远程监控系统;计划软件.-----------------------------------如有疑问欢迎追问!满意请点击右上方【选为满意回答】按钮金融领域中的swap 掉期交易(swap)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也称为金融衍生工具),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相互交换各自持有的资产或现金流的交易形式。较为常见的是外汇掉期交易和利率掉期交易,多被用作避险和投机的目的。
5,金融产品的特点以及特点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啊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是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有力支撑。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种类第一类:网络支付支付领域有两类典型产品: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的特点是业务侧重线上,并且和电商有紧密的联系,也有一小部分走线下的商户。第二类:网络理财理财类的典型产品是:基金电商。基金电商近两年的崛起是来自于第三方基金销售资格的牌照红利,这种模式本身并没有什么过人之处。第三类:网络贷款贷款类也是两类典型产品:网络银行和融租e投为代表的P2L。融租e投现在已经可以实现债权转让的功能了,和传统银行的相比优势越来越明显,资金的灵活性越来越强。第四类:网络证券贵金属目前网络证券有两类典型产品:以炒股软件为代表的证券网络交易和证券网络社交。证券贵金属的时效性天生就和互联网是绝配。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包括核心法律关系与保障性法律关系两大部分,这两大法律关系共同组成了现行金融互换的整个交易关系。金融互换交易关系与作为金融互换交易基础的基础法律关系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但两者又相互区别与独立。 关键词:金融互换 法律关系 结构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是根据金融互换法律规范产生的、以各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社会关系。互换交易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互换交易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互换交易者之间进行互换交易行为的准绳。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形式内容与组织架构,也就是说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子关系之间是何种结构关系。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讲是由复数的法律关系共同组成的;这些作为组成部分的多个法律关系就是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子部分。这些子法律关系,按照联系方式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成核心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两类。 金融互换交易的核心法律关系 金融互换的核心法律关系(以下简称“核心法律关系”)是指金融互换自身交易内在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按照时间顺序标准,它可以划分成三个部分:期初本金互换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初法律关系”或“本金换出法律关系”;期中确定与履行连续支付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中法律关系”或“连续支付法律关系”;期末本金换回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末法律关系”或“本金换回法律关系”。这三个子部分法律关系,复合在一起就共同构成了核心法律关系。金融互换的雏形形式是平行贷款,平行贷款即由三个独立的交易关系所构成。平行贷款经过演变与发展就产生了金融互换这种独特的交易形式,之后,经过进一步演化,金融互换又发展出丰富的多种类型,尽管如此,金融互换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个子部分交易关系共同构成的原始形式特征。 尽管核心法律关系在形式上是数个子法律关系的复合体,但在交易实践中我们绝不可以将其肢解为独立的数个法律关系,因为核心法律关系实质上为一项单一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数个子法律关系共同构成的复合性,仅仅是指其外观上的表现特点,实质上其内在的每个所谓的子法律关系均彻底丧失了其原本的独立性,而只是作为了金融互换交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换核心法律关系一旦肢解为独立的子法律关系,它就不再成其为金融互换交易,而会变质为其他类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关系中的期初、期中与期末三类子法律关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项独立的交易的,它们只是核心法律关系不同时间阶段的具体表现,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所以在法律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对其进行分开立法或分别裁判,否则金融互换就会失去正常发展的条件与基础。 金融互换交易的保障性法律关系 就当前实践中将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复合为一体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概念定义而言,作为组成部分的两类子法律关系也丧失了其原本的独立性,而只是作一项全新的单一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当前实践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资源供给采取单一协议的形式将其复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包含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在内的金融互换法律关系是一项单一的合同关系,其中的具体互换交易与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这一单一合同中的一项子内容,对任何子内容的违反均构成对整个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违反。因此,对于实践中的这种单一协议,我们同样不能对其中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进行隔裂研究与分别裁判。实践中的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概念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强制性的叠加在一起,具有人为的拟制性,它是当前金融互换法律制度供给缺位导致金融互换交易实践与现有法律制度妥协的产物。这种人为的拟制与妥协不一定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其法律后果就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其单一性的设计初衷始终面临着现有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而常常难以实现。 金融互换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以下简称“保障性法律关系”),是指保障金融互换自身交易顺利实现的附属性法律关系,它主要是指各种信用支持安排法律关系。目前,交易方所达成的任何一项金融互换交易都包含着信用支持安排,这种信用支持安排所体现的特定社会关系就是金融互换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各种担保法律关系。目前常用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依据纽约州法所产生的《纽约法下信用支持附件》与依据英国法所产生的《英国法信用支持附件》两种,具体的形式包括质押、抵押、交付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合格的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在金融互换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中,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始终是双向的,即交易双方始终相互提供合格的信用支持物,以为对方权利的实现进行担保。 保障性法律关系并不是金融互换与生俱来的构成法律关系,它完全是附加于金融互换自身交易之上的一种相对独立于核心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法律关系。从理论上讲,仅有核心法律关系就足以构成一项完整的金融互换交易了,所以保障性法律关系并不是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必然组成部分。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由于金融互换存在着较大的违约风险,故为了保障核心法律关系的顺利实现,几乎所有的金融互换均附加有保障性法律关系,并且在法律安排上,这种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被人为的叠加、拟制成一体性的法律关系。例如金融衍生交易国际惯例的制订者“国际掉期与衍生交易协会(isda)”就从法律文件的设置上严格将核心法律关系与保障性法律关系融为一体,并且各国也纷纷仿效;2007年我国出台的两套金融衍生交易主协议文本也坚持了一体性的原则。一体性原则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对保障性法律关系的违反同时也构成了对核心法律关系的违反,反之亦然。金融互换交易必须要严格把握一体性的特点,否则将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间的关系 (一)基础法律关系与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联系 基础法律关系是作为金融互换交易产生基础的基础交易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例如债券发行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股票买卖法律关系、商品买卖法律关系等。基础法律关系与金融互换法律关系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具有统一性;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在特定意义上的延续,它实现了前者的特定终目的。可见,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具有相互统一性,并且它们在经济层面上往往不可分割。 (二)基础法律关系与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区别及原因 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其原因如下: 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两者在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是不相同的。 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包含在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意之中。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相互交易时,一般并不去探究对方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存在的时间、存在的类别与具体内容,而只是关心与对方的互换交易是否能够满足本方基础法律关系的需要,并以本方基础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来选择互换的交易对手;在交易对手选定之后,双方只是对互换的具体内容、信用支持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到一致合意。可见基础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并未包含在互换法律关系的合意之中。 将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之外,能够隔断两者在法律上的联系,保证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瑕疵、被撤销或无效的影响,同时,亦能保证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瑕疵、被撤销或无效亦不影响基础法律关系的正常成立与履行,从而有利于保障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顺利实现,亦有利于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金融互换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是相互统一又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两类法律关系,把握这一点,对于顺利开展金融互换交易以及正确适用法律解决金融互换交易纠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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