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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法律分析:三项制度的推行让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为了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高效办税,监督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包括

税收三项制度包括《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简称“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包括

3,税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的活动。税务系统三项制度以方案、实施办法、工作指引、模板范本等不断深入、层层细化的方式规范三项制度运行,形成“1+3+N”的制度实施体系。其中,“1”即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4个部分,明确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链,是推行工作的总遵循;“3”即“三项制度”各自的实施办法、清单,是对实施方案的细化和实化;“N”即工作指引、各类模板、范本、规范、问答等,是对实施办法的补充细化,便于基层税务干部更好地理解、应用和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通过采用主动公开的办法、全过程记录的手段、法制审核的措施,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执法行为被记录、看得见、可回溯,让每一起重大执法决定接受合法性审查,能够进一步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行政相对人、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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