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忙介绍一下国税局的稽查局检查科科员这一职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应

稽查局检查科主要负责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
这个不好说,工资和工作年限、职级等有很大关系。比如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工资在2400左右,副主任科员在2800左右,主任科员在3100左右,但这得根据具体情况看,我说的只是大概的。另外,锦州不是大城市,公务员工资不高,照比沈阳得差出500——800元。

帮忙介绍一下国税局的稽查局检查科科员这一职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应

2,国税稽查局审理是做什么工作的

国税稽查审理是各级国税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实施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工作过程。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权限范围内涉税案件的审理;(二)负责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案件的初审;(三)负责提请所属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件的初审。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案件的标准和审理方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税稽查局审理是做什么工作的

3,用好税务稽查审理人员手中权力承诺是什么

一、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恪守税务人员职业道德; 二、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认真履好审理岗位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三、严把审理关,按工作时限要求,认真审阅《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偏差,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查清案情,避免与减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规范制作各类税务执法文书。 五、案件执行完毕,及时进行税务稽查案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60日内完成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并按时限要求做好案件移交保管工作。

用好税务稽查审理人员手中权力承诺是什么

4,税务稽查会计方面主要有哪些工作

税务局的工作一般分为内勤和外勤;税务稽查部门的内勤一般负责,选案、审理、稽查案件的装订、开具处罚告知事项等等;而外勤一般负责对企业进行专案、专项或者日常的稽查,出具稽查报告等工作。税务局内部各单位的会计一般负责本单位的经费记帐、报销医药费等开支、发放工资、记考勤等工作。会计一般很少单独设人专门从事会计工作,而一般都是由内勤负责。
主要是办理与税务相关的事宜。1.税务纳税申报:抄税,根据总帐会计的财务报表等编制税务申报表,交纳税款2.发票购领:旧发票核销、凭发票购领证去新发票审批、购买。3.税务年审: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有相关表格填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审核。4.税务变更:涉及公司税务变更,带相关资料办理。5.退税工作:有出口退税的办理出口退税事宜6.其他:税务换证、税务政策咨询解答、税务分析等

5,税务稽查的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办法,然后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但是,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它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实施税务稽查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实施税务稽查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税务稽查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发函调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在税务稽查结束的时候,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和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对于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税务稽查完毕,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之后执行。对于经过稽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如果没有立案查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报批;如果已经立案查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税务稽查的步骤:准备阶段——有关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分析,制定检查提纲;实查阶段——凭证、账册、报表的检查,实物清查账实相符,生产现场实地检查。税务稽查的方法:⑴顺查法:凭证、账册、报表;⑵逆查法:报表、账册、凭证;⑶联查法:对报表、账册、凭证有联系的内容、数据相互对照检查;⑷侧查法:根据有关人员的反映及平常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的检查的一种方法。

6,税务稽查的构成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4.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移送。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的规定处理。 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在不断提高,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一般都能自动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自动办理补报缴纳。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稽查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税务稽查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税务稽查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判断。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1)税务稽查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2)被稽查单位的经营规模及税务稽查事项的复杂程度; (3)被稽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被稽查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5)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6)税务稽查意见类型。 税务稽查人员编制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被稽查单位名称; (2)税务稽查项目名称; (3)税务稽查项目时点或期间; (4)税务稽查过程记录; (5)税务稽查标识及其说明; (6)税务稽查结论; (7)索引号及页次;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10)其他应说明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由被稽查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税务稽 查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税务稽查程序,形成相应的税务稽查记录。

7,税务稽查权的内容

税务稽查具有如下权限:(一)检查权根据《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查证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只能检查单据,不能检查运输商品实物。6、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查询存款账户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如我局公告栏内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公布近期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包括纳税人名称、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处理处罚结果及依据。(二)税务行政强制权税务行政强制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三项行政强制权,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限制出境。1、税收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⑴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⑵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⑴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限制出境。《征管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处罚权处罚权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被查对象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追补税款和罚款等项处理的权力。处罚主要包括:1、追补应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2006年检查发现纳税人2000年存在偷税行为,则只补税、不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偷、骗取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4、加收滞纳金。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以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理论上通常称是执行罚,却不同于滞息或者罚息,它是迫使税务违法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不仅仅是制裁税务违法者,因而它不是一次性有确定数额的,而是持续不停的,直至相对人全面履行了纳税义务。税款滞纳金是按日计算加收,可以反复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履行了义务,滞纳金则应停止加收。依照《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税务稽查执法来说,加收税款滞纳金这项强制措施至关重要。5、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一)稽查选案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选案选出的待查对象仅仅是说明该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但并不是肯定有问题。因为分析指标中的各种标准值参数或数据,也是人工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参考数据也会变化。因而,选出的稽查对象,还需人工分析,并且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这就是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1、计算机选案根据收集的信息,如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税款申报、缴税信息、发票使用信息等,设定一定的选案指标,如税负率等,由计算机自动分析,生成待查对象清册。2、随机抽查抽查是人工选择稽查对象的基本方法。随机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样,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稽查对象的方法。3、举报、转办、情报交换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漏税情报的一种方式。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偷税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它部门发现的偷、漏税行为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漏、税案件。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漏、避税的信息。此外,对于税收专项检查,凡是属于该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检查范围,如2005年的废旧回收企业专项检查、今年的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二)稽查实施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该环节是判断选案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对税务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的关键。实施稽查大多采取实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进行检查。实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纳税人到一定地方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三)稽查审理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的第三个环节,即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及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审理有助于使稽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齐等情况,审理人员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通知稽查人员补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审理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2)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对拟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陈述或听证材料无异议的,或者陈述或听证材料有异议、进行二次审理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四)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纳税人并监督其执行的活动。这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完成税务稽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如果受送达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不愿签收税务文书,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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