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7 12:25:43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现实基本上不是如此,你什么时候将材料补齐了什么时候立案,而且还有可能不告诉你缺什么,……
2,什么是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人员在受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一次性告知【基本规范】(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
3,审批过程中的一次告知制度用英语怎么说不要机器翻译 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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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度内容是什么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业务或咨询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知晓的全部信息的工作制度。
纳税人电话咨询,或到办税服务厅口头咨询涉税事宜,受理人员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给予详尽的解答,直至纳税人完全清楚该项政策或该项事宜的办理程序和办理办法。
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如果发现申请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口头或以宣传资料的形式,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自己不清楚、不能办理的涉税事宜,受理人员要向纳税人解释,详细说明原因,表示歉意,求得理解,并告知纳税人办理的途径和方法,协助办理。
需由纳税人填写的各类申报表和审批表,均由办税服务厅免费提供,发表人员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辅导,直至纳税人清楚表格的填写要求和办理程序。
5,什么叫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制一、当事人到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窗口工作人员为责任人。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局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东阳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这个很简单啊,就是一次性将所有的事项都告诉你了,别人不会再反复的来告知你,比如很多行政事务、比如某些催款通知
6,申请保险一般几天通知是否可以补偿
首先要看你交到保险公司的单据等手续齐不齐,
从收齐理赔单据起算起,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赔偿与否,案情复杂的最多可在30个工作日,
做出赔偿与否。
如果达成赔付协议后,保险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履行赔款。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就是说你递交保险公司材料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告知需要哪些材料,而且只能是一次告知。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因此你应当查阅你的保险单是否对赔付时间有约定,没有约定就按照递交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应当给你明确答复。
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几个时间点明确了的话,你再和保险公司联系,按照时限要求保险公司给予明确答复,保险公司不给明确答复的话,可以向上级公司投保,也可以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7,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什么方式税务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要事先印制《办税指南》供纳税人索取。三、遇到纳税人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四、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涉税事项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五、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六、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纳税人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一次性告知【基本规范】(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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