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合并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之前A企业必须要缴纳完毕所有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另外,合并前要告知所有的债权人。同时,A和B要签订合并协议,协议内包括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和员工安置等。

企业合并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一般纳税人公司税务合并是什么意思

可能是你公司有委托代理进口业务。对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如果缴款书上表明有两个单位,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好,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要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认证,认证后,要先比对,后抵扣,也就是和上面那位朋友给你答复的一样。
概念:合并纳税是指一个集团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日常工作中的解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要由其总机构进行合并申报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以不用独立进行纳税申报,而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希望回答给你带来帮助。

一般纳税人公司税务合并是什么意思

3,什么是合并纳税哪些企业允许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是指母公司在合并其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所得税原则,母、子公司应当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各自缴纳所得税,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合并缴纳所得税,目前基本限定于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并且是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是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的,因此没有集团公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的做法。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企业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法人(总部)缴纳所得税,集团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人,原则上是独立纳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并借鉴国际一些国家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做法,实现对法人的最终课税,税法授权国务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母子公司,允许实行合并纳税,但是允许合并纳税的条件将是十分严格的,因为新税法是法人所得税制,以法人作为独立纳税人是基本原则。

什么是合并纳税哪些企业允许合并纳税

4,什么叫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急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称为汇缴企业)和其分  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称为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由汇缴企  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法。也就是说,成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其税款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而由汇  缴企业汇总缴纳。  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确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方面为照顾一些行业  的经营、核算特点。如:邮政电信行业中,一些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其收入只反  映在发出电信信息一方,而接收信息一方没有取得收入却同样提供服务,其收入  及成本贯穿于电信信息收发的全过程,但收、发方有可能间隔千里,这种收入,  成本很难在两个企业之间划分清楚,因此,其经营成果要在两个企业之间共同考  虑,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对具有这样经营特点的行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  式,这是比较实事求是的。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增强企业凝聚力,  提高整体竞争力。如: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其经济实力直接影  响企业形象和经营项目的成功,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有利于其竞争。由于实  行汇总纳税,可以由汇缴企业将下属成员企业之间的盈亏相抵后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上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因此,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一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批准,任何企业也不得自行确  定汇总纳税。

5,企业之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举个例子,A企业和B企业同属C企业下面的子公司,现在A企业要合并到B企业,A公司只缴纳合并时点时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 从上可以看出,现在已经取消了合并纳税。人工你企业的形式是完全符合汇总纳税定义的。你们总公司应向县国税局申请汇总纳税,这是允许的。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企业分立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企业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五)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四、资产转让,受让的税务处理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对企业资产转让,受让所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资产转让损益的税务处理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受让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五、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类似于集团、子公司&母公司类型的企业,某个分支亏损,合并后可扣除亏损机构后再计提缴纳所得税。笑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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