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 80号如何解读,现在小规模连续十二个月销售商品开票总额还是80万吗不想转为一般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29 23:28:22
1,现在小规模连续十二个月销售商品开票总额还是80万吗不想转为一般
财税〔2018〕33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开票超过80万,税务会通知企业转为办理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全部销售额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非超过部分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征。
2,农产品增值税率下调后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财税〔2018〕32号,以7月31日为界,使用调整前/调整后的退税率。原文: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参考资料:税巽 小程序 问答库你们经营的虽然是农产品,但你不属于免税企业。农产品的免税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才免征增值税,而你们属于商业行为。因而不免税。但你们的经营额非常大,所以已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因而,你们完全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按规定进行核算,你们将会有着极大的机会增加利润的可能。 如果你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们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依据买价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然后按照你们的销售收入除以1.13然后乘以13%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就拉开了增加利润的机会,减少了税收和开支。这样你们的实际税负将不足1%。 因为你们是实行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你们还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的免征。 如果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你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能依据你们的销售额直接乘以3%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区别,你可以自己列些数字自己进行计算比较一下,哪个对你们更优惠。
3,2018年10月12月采用查账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4,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2018年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现在做汇算清缴小型微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注:为所属期),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 税率相当于为10% 我是说相当于)
6,为什么有的公司增值税发票开15有的开10我怎么想客户解释
增值税发 票有10%的增值税税率,但没有15%的增值税税率。其中,销售货物、游行动产租赁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提供建筑安装、销售农产品、销售不动产等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没用15%的跟10%的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6%、11%、13%、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是这个税率小规模是3%的发票类型的不同,普票和专票。要看对方单位是什么性质。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就要开增值税专票(17%),对方可以抵扣。如果是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开增值税普票。如果你开专票给他他也没什么用,反而增加了自己的成本。企业性质不同经营事项不同就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通常一般纳税人为17%,有些行业如气和水是13%,非一般纳税人,尤其营改增后又出现不同税率,具体由税务部门核定,可以进一步咨询。这样,你和不同的企业交易,就可能取得税率各不相同的增值税发票。注册的公司性质不一样,开的税点本来就是不一样的,还有17%的。你就说税务局给你们公司定的就是15%的
7,预缴企业所得税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基于这些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预缴所得税的基数 企业预缴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额”,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按新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但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且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税法上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会计上可能作为损益计入了当期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上述财税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无法转回,应该归为永久性差异,在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企业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免税收入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免税收入,可能形成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投资收益),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例:A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15万元。企业“长期借款”账户记载:年初向建设银行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6%;向B公司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0%,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另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和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预缴的基数为会计利润100万元,扣除上年度亏损15万元以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5万元后,实际利润额为80万元。对于其他永久性差异,即题目中长期借款利息超支的4万元〔10×(10%-6%)〕和暂时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5万元),季度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80000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年度预缴及汇算清缴处理 1.假设第二季度企业累计实现利润14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则每季度末会计处理如下: 第二季度末:借:所得税费用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1400000-800000)×25%]。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第三季度累计利润为亏损,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利润110万元,税法规定应先预缴税款,再汇算清缴。由于第四季度累计利润小于以前季度(第二季度)累计实现利润总额,暂不缴税也不作会计处理。 2.经税务机关审核,假如该企业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0万元,而企业已经预缴所得税额3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金退库的麻烦,实务中,大多将多预缴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000。 3.假如2009年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下月初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50000。 另外,企业应注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该按照及时性原则,在产生时立即确认,而非在季末或者年末确认,即以上资产减值损失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该在计提时同时作以下分录: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贷记“所得税费用”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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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财税 如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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