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什么,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2-02 03: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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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我国用的是询问告知,既问什么回答什么,要求信息真实。(而告知又会有)2、保证;在保险期间保证不做哪些事情危害保险标的,例如木材厂,即便要做到防灾防损等。保证分为明示保证,既明示出来的;默示保证指根据行业惯例及习惯,大家都知道的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例如:木材厂保险期间内,隔壁开了一家烟花爆竹厂,危险系数增加,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得知后并未做出任何反应,如果保险期间内由于爆竹厂原因起火,保险人必须赔偿。所有投保产品都要有价值,货币衡量的价值,否则不予承保
2,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到底是什么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最近有一些朋友在后台向小编提问,诚信原则不用多说肯定是和诚信有关的,具体关系到隐瞒投保、带病骗保。那么究竟这个原则指什么?为什么要实施呢!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主要指什么?
大家可能以为这个最大诚信单单指投保人在参保时要诚信,实话告诉保险公司,其实不然,这个原则同样是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也就是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全部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这个对方不仅代表消费者,指的是合同双方。这个重要事实指的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决定的事实(比如说骗保),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为什么要实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之所以要实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要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方面来考虑。 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财产的状况、利益的大小以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一旦隐瞒或欺骗的话,很容易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投保人需对保险公司做到最大诚信。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虽由双方订立,但其条款内容均由保险公司预先印就,并且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化,其所拟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常含有免除部分责任的规定,投保人往往会对之不甚了解,再加上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一般投保人来说,对合同的内容不太好理解,一旦保险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话,投保人也很容易受到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也必须对投保人做到最大诚信。
3,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 保险产品创新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看看下面的参考资料 是搜狗百科的 希望能帮到你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投保人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保险人主要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所以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4,试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2011年
5,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因为相对于其它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的诚信特点更为突出,是名符其实的“帝王原则”,没有这一原则,保险业务将严重受限。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表现在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投保人的诚信,主要包括: (1)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一切有关保险的事项,如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能否承保以及以何种保险费率投保等情况,不得隐瞒、欺诈保险人; (2)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保证船舶适航、船货的合法性和不绕航;又如在家庭火灾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保证不在床铺上吸烟等等。 二是保险人的诚信,主要包括: (1)说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的有关情况,包括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2)弃权和禁止反言(waive and estoppel)。这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限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已放弃合同中的某项权利,一般表现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抗辩权,时限最长为两年。如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患有疾病,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解除合同,则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所谓禁止反言,是指如保险人先前作了错误陈述,则以后不得再推翻这一陈述而作其他陈述。上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应属于法定义务,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一义务,则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或有严重瑕疵,将直接影响投保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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