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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进税务师事务所 需要什么资格 待遇好么

如果想执业,必须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否则只能做助理,辅助工作。待遇相对于普通企业好些,比银行、电力、电信等大型企业就差得多了。
至少需要有税务师证,然后就看自己面试的表现

要进税务师事务所 需要什么资格 待遇好么

2,新人实习到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了解那些内容或者干什么

新人到税务师事务所的实习,主要是协助税务师做一此工作底帐,说白了,就是打下手。 追问: 但是我什么事都没干呢。除了看书 回答: 与带你的老 师说 一下,让他(她)带你做工作底帐,这样可以让你学到一些东西,只看书,实习不是空的? 自己要争取哟。
你好!展现自己的本能如有疑问,请追问。

新人实习到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了解那些内容或者干什么

3,注册税务师难考吗工作一般是做什么可以进国家税务局吗如果要

1.注册税务师考试难度虽说低于注会,但也不是很好考的; 2.注册税务师可以进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可以到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也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注册税务师符合国家税务局招考条件,并且考试通过,可以计入国家税务局工作; 3.进国家税务局需要通过一年一度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公务员统一考试(简称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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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师事务所什么性质的怎么入门

税务师事务所属于中介机构,主要业务是关于税务方面的鉴证。比如:财产损失鉴证、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等等有关于税收方面的鉴证业务。你想入门,我觉得首先你要有我国税务方面的专业基础知识,当然会计方面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你要喜欢这行,只有你喜欢这行,才能在工作过程中加强自己对我国税务方面的了解,从而可以合理的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当你凭着自己的能力为企业合理避税,减少税务方面的成本是,你就会对自己的能力感到骄傲的。

5,学会计的能进税务师事务所吗

学会计的能进税务师事务所吗?——可以。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个人开的,老板说行就行。在税务师事务所中应该往会计方向发展还是往税务方向发展呢?——注会好于注税。是考注册会计师还注册税务师呢?——先主攻注会,再考注税。证越多越好
都可以进的,最好是两个都能考过,其实学会计要是不懂税务等于没学会计,而税务如果不懂会计怎么是从报表层面去发现问题,怎么是合理避税呢?所以不必担心能否进得到税务师事务所。
可以的
可以,如果想进税务师事务所的话最好是注册考注册税务师。向哪个方向发展的话看个人兴趣和能力。

6,毕业进了税务师事务所我该学点什么

我刚毕业的时候也是到了工作单位不知道要做什么,还像在学校一样等老师告诉你要如何如何,后来明白了要自己主动去寻找学习机会,身边的每个人都是你的老师,看他们在做什么慢慢去学习,这样你才会有进步。另外,事务所是个非常好的学习环境,你能在那里工作绝对是幸运的,一定要珍惜!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接触到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财务知识,能学到很多东西的。 对于一个无工作经验的应届生来说,无论到什么单位实习,都是一种学习和锻炼。要做事,先做人。 不用考虑太多的得失。
税务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必须懂得财会知识各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服务,

7,怎么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2010年,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严格评审,立信税务师事务所获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最高等级aaaaa资质认定,成为全国顶尖税务师事务所之一。 2010年,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在上海地区事务所业务收入、人均业务收入、业务增幅三项指标上位列第一。在全国也名列前茅。 2014年,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2.14亿元(数据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的2014年度业务收入排行榜上位列第四名,在以独立核算法人机构为主体的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排行榜上位列第一名。 另外,立信税务师事务所也是中国排名第一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世界排名第五的“bdo国际咨询联盟”两大国内外旗舰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税务服务合作伙伴。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发展。我们将借助bdo国际联盟在全球的网络,积极为中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海外并购、资产收购、特别纳税调整、同期资料报告、转让定价等方面的专业税务服务。 目前公司已分别在北京、天津、广东、山东、贵州、大连、厦门、重庆、湖南、深圳、云南、江苏、四川、河南、湘西、西藏、浙江、珠海、辽宁、东莞和渤海等地设立了21余家分所,也是bdo国际咨询联盟中国区成员所。2015年服务网络将不断发展延伸,其业务执行能力已达“全覆盖,精专细”的行业高端服务标准,提供全方位的国内及国际涉税服务。
1.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2.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1)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师证书》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验资就是你把资金注入公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你确实出资。  业务就是找大公司拉客户,让他们通过你们出报告。
拿到证书后去当地的注税管理机构注册就可以了!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力;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合伙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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