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免抵退资格,外贸退税系统第九步免抵退税额不显示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30 20:23:50
1,外贸退税系统第九步免抵退税额不显示
1,“向导”第九步中,“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按“增加”按钮,所有栏次即可自动生成,无须手工录入,保存。2,到“综合数据查询“里查找或者“撤消已申报数据”即可看到。单击综合数据查询的已申报数据。财务入账时,对一份作为申报免抵退税单证的外销发票上注明记账汇率,免抵退税申报时按此汇率录入;核算审核公式:当期外销发票金额+当期账面调整数=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本月数。建议您这样来解决此问题: 1,“向导”第九步中,“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按“增加”按钮,所有栏次即可自动生成,无须手工录入,保存。 2,到“综合数据查询“里查找或者“撤消已申报数据”即可看到。单击综合数据查询的已申报数据。
2,免抵退系统操作步骤谢谢
·生产企事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步骤 1、用户名(sa)→无密码→确定 2、当年所属期→调整好年份月份→确定 3、出现界面→点击向导→点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出口货物申报明细录入→增加 →保存→退出 4、点击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 5、点击第三步(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关闭→点第三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确定拷盘)→备份当前系统→选择路径(A:\MX)→确定 (默认本地申报)→出现提示(您要新建路径吗,点是) 数据先备份到C:\退税申报系统备份\20051108-1605\中,然后再保存到A:\MX下 6、点击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同上一步骤同样操作 7、点击第八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点增加→保存 8、点击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增加→找空白处双击后 自动出数→保存→退出 9、点击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关闭 10、点击第十步(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备份当前路径(A:|\HZ\)→关闭→打印 先打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如没有数打印不出来 再打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免抵退的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下载出口退税网程序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进行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设置;3.录入退税申报数据;4.生成预申报数据;5.网上预申报和查看预审反馈;6.读入预审反馈,生成明细申报数据;7.录入单证备案数据;8.录入汇总申报数据;9.打印正式申报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10.网上正式申报或零申报;11.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机关正式申报退税。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4,免抵退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免抵退的操作流程;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就一、二所述情况,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实际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版的在哪儿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版的在国家税务总局资料下载中心下载,或者在各省国税局网办税指南中下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电子档填表说明:1. 编号 由退税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后编排的流水号或归档编号,新办先不填。2. 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 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经营场所/住所填写。3. 海关代码 按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码(10位)填写。4. 拼音助记码 可不填5. 住所 按照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填写。6. 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字号。7. 纳税信用等级 按主管征税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暂未评定的不填。8. 纳税人类型 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在相应的括号内划√。9. 注册类型 按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代码及文字如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它联营企业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 其它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359 其它 400 个体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体合伙 900 其它10. 行业归属代码及文字 01-粮油食品 02-土畜产品 03-纺织服装 04-医药保健 05-轻工工艺 06-冶金矿产 07-机电产品 08-石油化工 09-建筑材料 10-体育文化 90-其他;(单选)。11.预算级次、隶属关系 必须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选之一填写。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或“资格证书”、“批准证书”。请注意:不要改动表格格式和已填内容,否则要重填。认真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特别是黑体字部分),无说明可不填写,如有填错需重新打印。13.经营者类型 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生产企业”,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商贸企业”。14.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 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注意“注册资金”要大写。15.开户银行及帐号 填写企业的基本帐号及开户银行作为接收退税款的帐号,银行名称请用全称。16.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填写纳税人授权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的办税人员情况。17.主管外汇管理局 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18.退税计算办法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办法。特定企业退(免)税计算办法,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确定。19.进料加工抵扣方式 退税计算办法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申报的计算方法,必须在“实耗法”和“购进法”中选择一种。20.纸质单证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指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在相应的括号内划√。“邮寄申报”暂不实行,请勿改动。21.电子数据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指纳税人使用软盘等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申报数据,在相应的括号内划√;“远程申报”暂不实行,请勿改动。22. 附送件 填写申请资格认定附送的资料名称,只须在相应的括号内划√。
6,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操作流程
zyq135333[神机真人] 一、什么叫免抵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申请免抵退税要什么资料?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申报表、相关单证资料及申报软盘: 1.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进料加工业务另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以及原始凭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有关的报表,报关单(退税联),核销单(退税联)、远期结汇证明,委托出口代理证明、代理协议,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出口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正本、供货合同或协议、发货单、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用户收货清单。 四、“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 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 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 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 额。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7,免抵退是什么
如何理解“免抵退”及其计算公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义,以及其计算,在各种文献资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但这种管理办法本身比较抽象,而且与此前的管理办法有所变化,而变化的内容对理解也增加一些难点,因而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有一些困难。我们在此将这一问题作一下介绍,帮助大家理解。(注:为了便于学习时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于帮助理解但不规范的术语,包括一些规范概念对应的通俗说法,对其含义文中有解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166336562释,文中有单独使用的,有参互实用的,有辅助使用的,仅仅是为了便于理解,在正式使用时,还是应该使用规范术语,以免产生误解)。一、 “免、抵、退”管理办法有关的几个相关概念一般来说,“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对此,可能存在的疑问包括:为什么增值税出口退税要采用这样一种程序呢?还有,为什么不能直接规定退税率就是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呢?抵顶的实际意义何在?为什么要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来确定实际退税额呢?对此我们应该着重理解以下几个方面:①、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为什么要说是名义应退税额呢?因为后面还有一个实际退税额。(见后文)②、出口零税率,实际上,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销售环节零税率的实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数,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货物包含的进项税。③、退税率,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增值额在实践中是难以认定的,所以采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办法,但因为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是一个连续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并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实际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吻合。所以因征纳税管理需要,税法规定采用了设定假定出口退税额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人为设定退税率,用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而无论其所耗材料物资等实际包含多少进项税;④、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更多地是在体现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而不是体现出口产品实际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变化;⑤、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减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所以“财税〔2002〕7号”解释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⑥、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期末留抵税额存在“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情况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可能存在以下情况:Ⅰ、如果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表明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不足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不足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Ⅱ、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Ⅲ、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进项的,所以不能断定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还是内销所对应的,因为也可能是以后期间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⑦、实际退税额,这是与名义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对而言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假设不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而是该缴的缴该退的退的话,这部分所谓的免抵退税额就是企业应该收到的退还税款,而在抵顶制下,要先以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之后还有剩余的,才退还抵顶剩余部分的税款。至于在实际计算的时候,还要再作一个比较,就是看企业当期名义期末未抵顶完的与名义退税额孰低,然后以较低者为限实际退还税款。这样的过程其实就是确认有无抵顶额以及抵顶额为多少的过程,以进一步确定应退税额。这个比较过程的原理在对计算方法和公式进行分析时介绍。⑧、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实际上是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加项目,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⑨、原理简析,“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点是: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实际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等。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就一、二所述情况,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实际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二,对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按照“财税〔200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我们可以就这些公式的含义和联系做一些简单的分析(红色字体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蓝色是需要重点说明或关注的内容):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是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已应免退税额抵定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括号中后面的这个概念比较拗口,所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意味着,按照免抵退税制度进行计算时,“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两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免征的原因,这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体可以参见这部分分析。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如前所述,这个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公式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因为按照这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如此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这种情况下: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成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样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销售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为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将其从公式一中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剔除后的部分就是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可以免征和抵扣的金额,实际上就是税法允许从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前面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相区别,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质是不予抵免的金额,实际帐务处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免抵退这种管理办法的计算思路,必须将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过前面对计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为前面对免税购进原材料也相应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单独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修正。另外,从公式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联系: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即: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基本情况问答 问: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免、抵、退”税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问:为什么要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答:与原来的“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免抵退”税办法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一方面,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使得出口货物的相关进项税额能够先抵顶内销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减少了企业资金占压,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助于提高生产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和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外贸出口进一步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能够减少退税的现金流,并且出口货物的征税、免税、抵税和退税都在同一地区、同一国税机关办理,有利于解决征退脱节、信息不畅的问题,从而有助于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更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问:“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这里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仍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相关进项税额不予退还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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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免抵退资格如何 资格 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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