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做好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并且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至于说如果做好纳税人,就是依法纳税就是最好的纳税人了,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纳税人-义务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怎么做好纳税人

2,纳税人有何权利 如何避免遭税局罚款

之前我跟大家谈及未如期报税及向税务部作出虚假资料之罚款情况,今期继续跟大家讨论纳税人有何权利以及避免遭税局罚款。联邦税务部一般宗旨是鼓励纳税人自动及从实汇报个人税务,若纳税人没有汇报其个人税况,税务部是会给予对方一些机会让其纠正(例如汇报及有遗漏情况)。税务部认为,这可给予他们一些较公平之机会。在税务上,这是所谓“Fairness Program”。自动补缴税款及利息其 实,税务部是有法定权力豁免或取消税务上之罚款,其所采用原则是纳税人要事先向税局自动投案,从实“招供”。例如某纳税人在过去两年都没有报税,在税局未 向他发出报税通知书前,便自动向税局申报没有报税之情况及呈交上两年之税表,给税局审核;又或者在报税表内申报不合法之开支而令其应付税款减低,纳税人也 可以在税局未发现前,便自动申报有关错误。只要纳税人在以上情况向税局补付应缴之税项及利息,税局都会考虑纳税人之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收取罚款以作警戒。在一些情况下,税局还会考虑是否可以豁免向纳税人收取利息等。通常这些情况会是较特别,而纳税人是无可避免“迫不得已”向税局迟报或有错漏之情况。好像数年前临近报税期限,安省及魁省发生大雪暴,令至市面瘫痪,受影响之居民都不能如期报税。税局便行使以上之法例,使到受到影响之区内纳税人在逾期情况下,也不需要缴付额外之罚款及利息等。符合四项要求那么税局是根据何种准则去考虑取消及豁免纳税人之罚款呢?根据税务准则,纳税人若要成功获得税局取消其罚款是需要符合以下四大要求:向税局之申报一定要是自发性。纳税人要早税局一步让其知道有关之延误及错漏。若纳税人已收到税局通知没有如期报税,又或者税局已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查核通知书的话,那么自动申报有关之延误及错漏便无效,税局是不会考虑取消纳税人之罚款的。自动申报之资料一定要完整不 能有任何资料隐瞒。通常税局在收到纳税人之自动投案申报后,会向纳税人作出查询及核对申报是否属实,纳税人便要如实给予税局所有有关资料。税局会根据纳税 人提供资料,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完完全全向税局如实提供所有资料。当然,税局不会因为一些不重要之错漏而认定资料不齐,否定纳税人豁免罚款之申请。但若所提 供之资料是存有严重错漏,那么税局便可以否决取消罚款之要求了。自动投案之申报只适用于纳税人会被罚款之情况即如上期我所提及之第162条没有如期报税之罚款条款及第163条蓄意申报错漏资料之罚款条款等。如果纳税人之情况是不会涉及罚款,自动申报投案之机制便不适用,但纳税人仍可以要求税局更正或更新以往所报之资料。税局会要求自动申报延误及错漏之税表起码有超过一年之久,才考虑取消纳税人之罚款。这种做法是避免一些在一年内不报税之人士也可以享有豁免罚款之待遇,否则会有更多人不准时向税局报交税表及税款了。特别情况酌情处理最近,税局在这一要求也作出较宽松之处理,就是不会规定税表要超过一年之规定。只要纳税人能向税局证明在少于一年内不如期报税是有别的原因,而不是故意为了避免要缴交罚款才作出少于一年内之申报。税局在一些特别情况下会减免利息,这是指天灾,又或者纳税人本身有重病又或者家人身故等情况才会适用。税务部每间税务分局都有自动申报委员会之组织,独立处理及考虑纳税人豁免罚款及利息之申请。所以,纳税人也要认清及好好地利用法例给予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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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何权利 如何避免遭税局罚款

3,在工作中如何与

所谓沟通,就是为了一个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感情,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且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怎样在日常工作中与纳税人达到最好的沟通效果,即有效沟通是摆在我们税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与纳税人进行有效沟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与纳税人进行有效沟通不仅有利于建立相互信赖关系,而且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但是就目前来讲,与纳税人进行有效沟通仍然存在难点与问题,表现为:思想观念上仍存在偏差、以单方面传递信息为主、不善于沟通或缺乏沟通技巧、业务知识的匮乏造成沟通阻塞。 如何做到与纳税人有效沟通?笔者认为,首先要端正态度。态度决定一切。要树立正确的态度,摆正自己的位置。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给纳税人以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地位,树立平等意识、建立平等的征纳关系。在征管过程中,税务人员不仅要把纳税人当纳税人看待,更重要的是要把其看作社会人,人与人交往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尊重。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及时、足额、无条件地落实到位,不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影响,对纳税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解决并进行反馈,保证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尊重和保护。 其次要加强双向沟通。要实现双向沟通就要有听、说、问三个行为。不能只说不听,或是只说不问。为此,要积极、主动地搭建与纳税人沟通的平台,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实现沟通内容和形式上的新突破。多渠道的加强征纳交流,比如纳税回访、座谈会、恳谈会、建立服务联系点并加强联系等,诚心诚意地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纳税人的心理和工作需求。并因人制宜,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心理特征、知识背景等状况,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有意识的、积极主动地与纳税人沟通,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上的沟通,来拉近相互关系,最终与纳税人达成共识,即沟通的目的,税务机关依律征缴,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三要提高沟通能力,掌握沟通技巧。提高能力,先要掌握技巧。技巧是一个人在沟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习惯行为。要掌握沟通技巧,并运用自如。首先要养成礼貌用语和肢体语言的使用,如手势、面部表情、眼神、姿态、声音等地正确运用,准确地发送信息。其次要注意聆听,并积极地做出反馈。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观察、思考、总结,有意识地加强锻炼,养成良好的沟通技巧习惯。同时要加强对心理学知识的学习,逐步掌握纳税人心理的基本规律,找准换位思考的角度,以便拉近与纳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实现有效沟通。 第四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税务人员要充分掌握并熟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要做到对答如流,切实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目前专业化分工过细,对其他部门和科室业务了解不多的现状,应加强各类税收综合业务和办税流程的培训学习,对确实太过专业和知之不祥的纳税咨询和办税程序应明确告知具体办理科室,而不是漠不关心,答非所问。同时要注意解答问题的方式、方法和技巧。 第五要调整心态,保持平和。税务工作者在沟通过程中应主动调整心态,保持心情平和,不使自己的心情因纳税人的服饰或措辞等外部信息而产生波动。更不能把情绪带到工作当中,带到与纳税人交往当中。实际上我们工作在生活中,处处与人交往,时时是锻炼的机会。 只要有心,就可以掌握与人沟通的技巧,提高沟通能力,拉近人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与纳税人有效沟通,使工作处在一种和谐的氛围当中。 (作者单位:市地税征收局)
首先,必须确立一个观念:和为贵。 在中国的处世哲学中,中庸之道被奉为经典之道,中庸之道的精华之处就是以和为贵。同事作为你工作中的伙伴,难免有利益上的或其他方面的冲突,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你第一个想到的解决方法应该是和解。毕竟,同处一个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让任何一个人破坏了你的心情,说不定将来吃亏的是你,而不是别人。与同事和睦相处,在上司眼中,你的分量将会又上一个台阶,因为人际关系的和谐处理不仅仅是一种生存的需要,更是工作上、生活上的需要。 和同事相处是一件容易的事。和谐的同事关系让你和你周围同事的工作和生活都变得更简单,更有效率。 要想拥有和谐的同事关系,还必须记住一句话:“君子之交淡如水”。 其次,必须学会尊重同事。 在人际交往中,自己待人的态度往往决定了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因此,你若想获取他人的好感和尊重,必须首先尊重他人。 研究表明,每个人都有强烈的友爱和受尊敬的欲望。由此可知,爱面子的确是人们的一大共性。在工作上,如果你不小心,很可能在不经意间说出令同事尴尬的话,表面上他也许只是脸面上有些过意不去,但其心里可能已受到严重的挫伤,以后,对方也许就会因感到自尊受到了伤害而拒绝与你交往。

在工作中如何与

4,跪求一篇关于税法方面的论文2000字左右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过去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多样化、多渠道取得收入,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1980年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广大纳税人受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不征税的传统影响,没有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纳税意以淡薄,不能主动地承担纳根义务,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当普遍。 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选择在收入分配环节,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扣除。因此,容易引起税收对抗,增加了征收的难度。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分类所得税制,不能累进税,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结构、内容都较为简单,对纳税人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如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规定。税务部门无法获得个人收入的准确信息,对漏税、逃税行为也就不能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我国的征管机构是根据行政区划和管理级次,进行的多块结合式管理,同时配以专管员管理纳税户制度。征管机构第一线力量相对不足,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区传递、接受,致使信息在内部机构间受阻。 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控带来了困难。 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各不相同,而规定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订出具体的申报纳税方法,同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约束。 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把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征收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明确征税对象,对重点纳税户跟踪审核,同时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申报纳税的进程。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税务部门要以提高优化服务为前提,为纳税人创造更便利的纳税条件,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保护。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 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联网,保持信息畅通,达到收入--申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5,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一)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几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维持在近70%的高水平。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3年平均为50.93%。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大量存在。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管环境状况看,增值税征管成本较高,税收损失严重。  (三)税负结构不合理  与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增值税的税负设计明显偏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设计虽然不算高,但由于税收级距较小,实际起到的调控作用倾向于一般收入水平者,边际税率水平显得偏高,从实际税负水平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  产业税负不公平,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中,在国民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  (四)征管方面不合理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环境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素质偏低。  自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随着征管模式的变革,各地都在征收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是从实际运行状况看,许多地方还停留在征管大厅的建设层面,计算机的配置既不能满足需要,使用效率也不高,在税收干部队伍中,征管人员能力偏低,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扭曲现象。由于各级政府存在着事权与财权的划分,过于关心本级政府能使用的税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越权减免税、截留、拖欠中央税收,鼓励多入地方金库的做法相当普遍,从而使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正确执行大打折扣,税收弱化问题相当严重。  二、税收立宪的欠缺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有第56条对税收进行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在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三、环保设计的缺陷  我国现阶段补偿环境侵害、调节污染者行为、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现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污染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千方百计逃避监管。排污费的征收主要是集中于大中城市的企业,大量小型企业和非企业污染主体,由于涉及面广,监控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资源收费政策着眼于微观环境,征收主体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收费标准低,征收面较窄,渠道单一;征收管理混乱,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部门利益冲突严重。  环境税发展才刚刚起步,严格说来,还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与环境有关的税费有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资源税方面,其性质被定位于一种级差调节手段。一方面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另一方面,税率过低,税率之间的差距没有拉开,缺少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优惠措施注释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税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不能与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我们应认真研究当前的问题及形势,从而扎实有效地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制度。

6,使用发票的法律

一)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与建议建立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税源管理体系是税务机关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科学的税源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项管理、一个加强”,就是税源管理应当对税源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同时建立动态税源跟踪预警系统,加强偷、逃、漏、骗、抗税的打击力度,健全和严密税源管理体系。1.加强税源管理,首先要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监督其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前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一方面要建立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制度,完善方法、规范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岗位分工和管理权限。一是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推行国、地税、工商、社保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而且其号码应当唯一。同时应当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资料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在纳税申报环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广泛推行快捷方便的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等现代化的申报手段,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纳税人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三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在社会上树立“纳税光荣、偷税违法”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还应当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税务代理是借助民间和社会中介力量弥补税收管理漏洞的有效方法,西方国家应用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质量,缓解税务机关人力不足、业务水平不足以应对复杂纳税问题的压力。2.加强税源管理,其次要强化税源的事中管理。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加强税源事中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连通,更详细地掌握纳税人各方面情况,测算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切实作到“以票管税”。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制度、发票开具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发票交旧购新、验旧换新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开具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杜绝定额发票二次使用、周转使用,大力推广有奖发票办法,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三是大力推行税控装置,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可以采取逐步推广的方式,先在商品零售和餐饮、服务等现金交易比较集中的行业推广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3.加强税源管理,还应当重点抓好税源的事后管理。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要严肃稽查程序,规范稽查行为,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尝试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合,筛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4.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建立和加强税源动态监控管理机制。要使税源管理工作做到百密无疏,在认真做到对税源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监管。具体做法,一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日常性地深入属地、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以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税源经营和纳税情况,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新税源的管理。二是充分发挥税务警察的威力,经常性地开展查偷堵漏行动,将漏征漏管率降至最低。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与各级基层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充分利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底数清、情况细的信息优势,建立全社会联动的护税体系,加强对税源的基础管理。四是进一步健全税收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举报税收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宏扬正气、压制邪气,不断净化纳税环境。(二)加强税源服务的措施与建议1.坚持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并重,树立“管理也是服务”的观念,确保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将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将服务融于日常执法、监督活动当中,要“在服务中执法”。具体地讲,就是要在纳税人依法享受权利,办理税收减免、申请多缴税款退库等税收业务方面尽可能地提供方便。2.坚决抵制和杜绝税源服务中的各种形式主义。税源服务要切合实际、内容丰富,不能只搞形式,没有内容。为纳税人服务要实实在在,不能只停留在唱高调、说假话上,要切实做到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想尽一切办法为纳税人排忧解难,要将各种服务制度完全彻底地切实付诸实施。3.结合实际工作,抓好服务创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地探索税源服务的新制度、新方法和新内容,使税源服务不断深入。一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制度创新。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健全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使税源服务制度系统化、规范化。二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方法创新。要以科技进步和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咨询服务的信息化、纳税申报的无纸化、税款解缴的电子化。三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内容创新。要着眼于发展税源、壮大税源,提高税源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简言之就是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研究怎样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务机关应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为税收收入长期稳定增长打好基础。其次,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要在全面领会政策内涵的前提下,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具体解释到位、优惠实施到位。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性。通过适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使下岗失业、老弱病残人员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得到扶持和帮助,维护社会稳定。

7,如何运用纳税信用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本文在考察这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从强化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了若干意见和建议。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三个基本要求: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款。纳税遵从度越高,税收收入损失就越小,税收杠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就越强,也就越有利于政府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强化税收征管和纳税人遵从税法程度的关系所谓强化税收征管,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不高所采取的措施。诚然,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会受社会环境和宏观税负的影响,也会受到自身税收知识和道德素养等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因素会在征管过程中得到反映或部分消除。规范的税收征管形成的税款征收的确定性,是纳税主体遵从税法的基本条件,如果税收征管严密,能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管,纳税人会趋向于遵从税法,反之,纳税人可能会轻易地偷漏税,进而不遵从税法。因此,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税收制度不尽合理。部分税种课征制度相对复杂,如现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较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单、明了地缴纳税款;部分税种的税基...本文在考察这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从强化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了若干意见和建议。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三个基本要求: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款。纳税遵从度越高,税收收入损失就越小,税收杠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就越强,也就越有利于政府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强化税收征管和纳税人遵从税法程度的关系所谓强化税收征管,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不高所采取的措施。诚然,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会受社会环境和宏观税负的影响,也会受到自身税收知识和道德素养等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因素会在征管过程中得到反映或部分消除。规范的税收征管形成的税款征收的确定性,是纳税主体遵从税法的基本条件,如果税收征管严密,能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管,纳税人会趋向于遵从税法,反之,纳税人可能会轻易地偷漏税,进而不遵从税法。因此,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税收制度不尽合理。部分税种课征制度相对复杂,如现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较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单、明了地缴纳税款;部分税种的税基设计不尽合理,增加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多数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都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导致在实际征税活动中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纳税人需要花费较多精力来认定;在增值税中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采取不同的征税办法,等等。这样复杂的税制会增加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的时间成本、劳动成本及各种费用,进而增加税收遵从成本,降低税收遵从度。 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如果一国的税收执法力度较大,则该国纳税人认为不纳税而获得收益的风险较大,从而更加愿意纳税;反之,该国纳税人认为不纳税获得收益的风险较小,从而可能偷、逃税。可见,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和惩罚力度也是影响纳税遵从行为的重要因素。当前,国内税务机关执法手段软化,执法刚性不足。一是一些涉税刑事案例久拖不决,使得许多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如针对偷逃税问题,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有时却不要求罚款和滞纳金,更谈不上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了,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纳税人不遵从行为,严重削弱了税收的法律地位。二是基层税收执法不规范,权利、义务的落实有差异,易出现税收不公平现象。 税收征管模式陈旧。实践中,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各自为战,使税源管理相互脱节;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互不通气,不能共享,造成漏征、漏管严重;税务机关未建立起一套可行的内部职责制约机制,出现了对同一纳税人,征收、管理、稽查部门都在管,而当纳税人出现问题时,上述管理部门又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使纳税人处于尴尬境地。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不高税法宣传不深,纳税辅导不强。现在的税法宣传工作多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没有扎实宣传到实处,宣传效果不佳,没有从根本上培养广大公民的税收意识。这必将造成纳税人税收知识贫乏,既不懂得如何缴税,也不了解不及时足额缴税将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现象出现。办理纳税事宜的过程繁琐。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某些服务过多地强调了自己的便利,而忽略了纳税人的便利,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很多税务部门往往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需要,将税收征管流程设置得很复杂,将很多手续留给纳税人完成。如,纳税人填报纳税申请表所需时间较长,还需要去税务机关和银行缴纳税款,进而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咨询等征管过程中,纳税服务形式常体现为限时办理和一窗式服务,服务层次较为初级等。总之,涉税办事程序越复杂,纳税人越可能申报出错。而且纳税人面对如此多的纳税环节、流程和手续,难免出现懒惰性不遵从现象。 3、税务机关征纳理念不端正。税务机关是征税过程中的强势主体,因此部分税务工作人员以管理者自居,忽视了征纳双方在征管法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法欠妥当,挫伤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积极性。三、在强化税收征管的视角下促进纳税遵从深化税制改革,建立简明、公平的税收制度。简明的税制可以清晰界定税收业务,减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还可减少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劳动成本及其他花费,从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应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新型税制结构;实现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缩小减免税范围;完善与优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课征办法以公平税负;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总之,建立简明、公平的税收制度,是确保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高的前提条件。 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法尊严。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执法力度,要设计严厉的税收处罚机制,加大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税务惩罚力度,增加偷逃税的风险成本,降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同时,对纳税人特别是“关系户”的税款征收、违法处罚等情况要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实行公开办税、阳光作业,进一步完善对纳税人偷逃税举报的奖励制度。可见,税务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透明、执法力度大、监管防范严,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轻易偷逃税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调动社会力量,推行社会综合治理,以税务机关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由税务机关监管集中、稳定的税源,由社会综合治税管理分散的税源,从而有效发挥税务机关和社会各部门的优势。具体来说,应加强与银行、工商、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摸准税源变化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同时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还应以技术为载体,实现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提升计算机网络的作用,用计算机对征管进行全程监控。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不断从各渠道获得交易,便于税务检查。经过高效处理的只有实现联网通用,才能使税收征管的整体效率得以提高。特别是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的模式,利用银行掌握的存贷款者的基本来获取更多的涉税,大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改进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丰富创新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建立税法咨询体系,使纳税人易于获得税法知识。税务机关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利用报纸、广电、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宣传资料,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在宣传中应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清楚简短的表现形式,为纳税人提供详尽周到、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提高纳税人的遵从程度,最终提高征管效率。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切实抓好网络申报数据与征管数据及金税工程的对接,在此基础上可全面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进而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通道,允许具备应有软件的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进而节约纳税人亲自到办税机关申报的时间。引导暂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以电话等方式申报,也可弥补一窗式办理或限时办理的不足。 同时,由于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也不太可能事事包揽,于是将许多复杂手续都交由纳税人自办,针对这一现状,应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税务代理业可为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专门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诸多涉税事项,从而大大减少了纳税人亲自办税的时间,有利于纳税遵从度的提高,真正方便纳税人。 3、树立正确的征纳理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合作关系,它是建立在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征税人能够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将对纳税人的心理产生积极影响,并使其产生人际公平感,促进其纳税遵从度的提升,否则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只能是被动的,就不可能有很高的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正确的征纳理念,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强化纳税人权益。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彻底改变以往的官僚作风,平等对待每个纳税人,防止纳税人因权利受损而失去对税收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应积极营造轻松的办税环境,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可在申报大厅配备供纳税人使用的休息设施及提供礼貌、热情的人性化服务,拉近征纳双方的心理距离,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就必须树立正确的征纳理念,把“以纳税人为中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进而才可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和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参考文献: [1]宿州市地税局课题组.关于纳税不遵从的若干思考.税收科技,2003.12. [2]杨志安,韩娇.降低我国税收遵从成本的途径选择.税务研究,2006.1. [3]郑志勇.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几点建议.税务研究,2006.1. [4]罗光,萧艳汾.考虑税收遵从成本的逃税模型研究.税务研究,2007.26. [5]张德平.对当前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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