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币原值是什么意思,请问原币本币原值的日语应该怎么说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14 23:03:56
1,请问原币本币原值的日语应该怎么说
原币是指没有兑换过的币种,个人认为可以说成“元通货”。本币:记帐本位通货原值:取得原価ご参考まで。
2,发生额的日语怎么说
発生(金)额はっせい(きん)がくha ssei ((kin) gaku 会计上常用,日常也说。金这个字可以省略。
3,账面两金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加上相关附加项目再减去相关减值准备项目。 在资产负债表里填的都是账面余额。 比如固定资产科目,在表上要填原值,累计折旧,还要填减值准备。填的都是账面余额。可是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却是原值减去折旧减去减值准备后的值。信用卡账面余额是指已经消费的账单。 本币账面余额的意思就是你消费(或存入)了多少,账面余额为+2000,就是你刷卡消费了2000元人民币,如果账面余额为负数,比如-1500,表示你向卡中存入了1500元人民币。 每一次消费或存款余额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4,复杂的点值计算请老师们解答下
这问题有点复杂,因为有的平台计算方式不一样,现就我的FXDD平台计算下:1,先说保证金的事:众所周知,在没有杠杆的情况下,交易一手需要10W的本币,就是前面那个货币。比如镑美,美日,镑日,分别需要10W的英镑,美元,英镑,在200杠杆的情况下,则是500的英镑,美元,英镑,按现在的镑美汇率换算成美元就分别是732.15,500,732.15所以,货币对里面本币是美元的,即美元在前的,保证金都是500,本币不是美元的,用500本币乘以汇率就是了2,点值的问题:合约的性质就是用前面的本币兑换后面的货币,比如镑美就是结算后一个点就是10美金,因为它是直接兑换的美金。而美日就是兑换成日元后再用10日元除以汇率折算成美元,现在美日汇率是92.66,10/92.66就是10.79了总结下,美元在前面的货币对,保证金肯定是整数,美元在后的货币对,点值的波动肯定是整数,其他的需要进行汇率换算这是正常的,不同货币对点值都是不同的,你什么平台?我的GTS平台有个计算器可以看的,包括隔夜利率,点值等等该平台应该用的是国际标准,1手合约控制的资金是10万,做GJ,那就是控制的10万英镑(固定是货币对前面的货币),而不是有些平台用的原始标准是10万美金,这个概念明白了,就很容易理解了,10万英镑那按照200倍的杠杆,已用保证金就是500英镑,结算成美金之后是500英镑*1.8000=900美金!至于每赚一个点的意思,是代表10货币对后面的货币,比如做欧美1手,一个点是10美金,做美元兑瑞郎,那1个点就是10瑞郎,10瑞郎结算成美金之后就是10/1.1200=8.92美金;做美日单子,那1个点就是10日元,日元比较特殊,比如美日现在报价是106.95,其实应该是四位,应该106.9500,这样所谓的上涨一个点,比如到106.9600,其实是100点,那就是100*10/106.95=9.35美金您好,1是关于保证金的换算,我们首先要了解1标准手等于10迷你手(即0.1手)等于100微迷你手(即0.01手)。在标准手中波动一个点是10美金,迷你手波动一点是1美金,微迷你手波动一点是0.1美金。以1;100来讲,做一标准手需要的保证金在美日,澳美,美瑞,美加,欧英中是1000美金。做一标准手其他货币对需要的保证金是(100000/100)*汇率。(以下保证金举例)如果欧美汇率是1.4155 欧瑞汇率是1.5967 英瑞汇率是1.9885 欧澳汇率是1.7532 那么:欧美需要1415.5美金 欧瑞1596.7美金 英瑞1988.5美金 欧澳1753.2美金还要知道的是,由于日元的面值较小,所以欧日汇率是151.97,保证金是1519.7美金英日汇率是189.29,保证金是1892.9美金。这是以标准手换算,迷你手的保证金是以上数据的10分之1.微迷你手的保证金是以上数据的100分之1。如果是用1:500的杠杆来计算的话,保证金数额就是以上数额的5分之1.所以杠杆选用大一点的合适些,比如美日在1:100中用1000美金的保证金,在1:500中只要200美金保证金,波动一点同样是10美金,所占用资金却少了很多。波动一点不是按10美金计算区别在于是直接货币或者是间接货币,直接货币有EUR/USD GBP/USD NZD/USD AUD/USD其他全部主要的货币都是间接货币比如USD/JPY USD/CAD USD/CHF等。间接货币不是按一点10美金计算的,是有公式的,不过一般很少人去做计算,有点复杂。 基本上以10美金为标准,偏差不会超过2。有时候下单不是500的可能性也有两种,一种是他对某些商品有提高保证金要求,比如原来是200倍的,现在提高到只剩下150倍等,一种是他合约的不同或者采用浮动是杠杆。MT4的平台就有可能是浮动杠杆。
5,请问税收筹划有哪些经济效益
“条条变革通经济,笔笔算帐靠财务”, 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为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绞尽脑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整体素质、不断探索开拓电力市场的新路子等等。随着改革的力度加大,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控,俗话说:“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 下面我就从一些实例中来谈谈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事先合法的选择安排有关的经济活动,以达到合法、合理避税,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收益的最大化。如何充分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发展和壮大企业的实力,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应该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还是从我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谈起吧。为了盘活资金,我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已经同一单位谈妥,对方出价300万元.在怎样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上,局领导召开了几次会议,就销售或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无偿归承租方)、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合计就负担的税负是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帐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
(2)借:其他业务成本 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
应交税费-城建附加税 1.2
(3)借:生产成本-供电成本-费用 36.9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36
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0.6
银行存款-印花税 0.3
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作分录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40
累计折旧 260
贷:固定资产 500
(2)借:银行存款: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附加税 16.2
(4)借:固定资产清理 43.8
贷:营业外收入 43.8
(5)借:固定资产清理 13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13
(6)借:固定资产清理 0.15
贷:银行存款-印花税 0.15
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不管是从资金的使用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的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但要做大量的工作,手续相当麻烦,如: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按规定须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重置成本评估价格,评估的价格必须报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并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本房地产有关的资料。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局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偷税、漏税惯用伎俩是“大头小尾”、“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等花招,为广大纳税人所不齿,也是税法所不容,合理避税与此相比有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规定,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法规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哗偿糕锻蕹蹬革拳宫哗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是现代企业管理所倡导的行为。从行为发生的时间看,偷税、漏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造假、遗漏和故意延误,具有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征。税收筹划是一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得到国家鼓励的经济行为,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是以税法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合理、合情、合法的行为,这才是纳税者应有的素质与技巧。
二、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中说起,我县国税局提出,我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县,他们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他们决定:对我局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我提出我们自己查原因,我从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中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我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占的比例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这主要是二化、味精厂两个大厂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税务机关又提到:我们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一笔收入340万元未交税,让我们补交增值税57.8万元,并准备对我们进行一倍的罚款,该收入是省公司返还的农网还贷收入,我们请示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规定不应该交税,,但县国税局执意让拿出文件来,经过多方查阅资料,最后,才知道在作账时出了点失误,上级主管部门让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是错误的,该笔收入应记入补贴收入,(电业部门的补贴收入包括:财政返还的增值税与还贷收入)属于会计处理的技术性失误。通过与税务部门协调,该笔收入调整到补贴收入-返还农网还贷收入,避免了近百万元的支出。从以上分析说明同一笔业务,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降低财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谈起,我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我又查阅了资料,咨询了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也就是说该笔业务符合该条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我们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盲目地依附于税务机关,经过审批了,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30*17%),实际缺失3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20*.17%)合计就交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额就不用转出了,只需交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从以上两例可以得出,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财务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的算算账,纳税多少也不是税务机关让交多少税就交少税,而需要我们用脑子、用知识、用智慧去管理,去筹划。
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税负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进行筹划: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相关的准则与会计规范,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就以坏账准备金为例来谈谈迟延纳税的好处:
例如:某供电企业2007年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为1200万元,同时在2007年2月发生坏账损失2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7年9月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1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可按应收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的真实性,一般对于历史欠款较严重的企业宜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而对于当期销售额较多的企业则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更佳。假设企业充分使用备抵法计提5‰坏账准备金,则可税前扣除6万元。企业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7年2月可以将2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在2007年9月收回已确认的1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2007年在税前实际扣除了1万元坏帐损失。 企业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数额高达6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备抵转销法,则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7年度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仅此一项企业就可少缴所得税1.65万元。
由此可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滞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
税收筹划并不是让企业钻会计准则的空子,把资产减值准备作为随意调节或操纵利润的“防空洞”,歪曲了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初衷,而是要尊重税法的权威性。运用谨慎性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以及企业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是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是对企业现金流量、资源的充分利用,更是体现了纳税最少,推迟纳税时间的筹划的益处。所以建议管理者要重视税收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不能只考虑眼前的目标利润,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经营风险。
其次,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有个扣除比例,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而且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地、正确地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部分,也是在纳税时调表(纳税申报表)不调账,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况且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如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最后,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影响利润的问题,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大,情况复杂而受到关注,税务机关是检查其入账的合法性与税法规定的合规性,而作为企业却因为工作的疏漏和惰性影响其入账时间,就有点不可原谅了,对于电力部门的农网工程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越长,如果不及时入账,严格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利息支出和交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算折旧,在企业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却非等着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开了发票才入账,有的单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为没有及时结算,在在建工程的账上挂了好几年,还有的单位因为纯属于懒惰造成的迟迟不入账,更有甚者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故意拖延入账时间的,按税法规定,允许提折旧,如果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也是不能计提折旧的,不提折旧,不但对企业不利,多交纳所得税,又违背了会计的真实发生的损失列支的原则。就我县二期农网工程我进行了筹划,每年增加折旧300多万元,如果推迟提取,就会多交所得税99万元(当然在有利润的情况下),通过筹划当年就为我单位增加经济效益百万元,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利润有杠杆调节作用,所以说折旧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综上所述,企业既要合理节税,又要注重会计的真实性,还要时时接受新的挑战,不断学习,及时适应税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通过学法、懂法、用法这一不断循环的提高过程,增强其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纳税新观念。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理性对待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由于税收筹划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有些企业出现了超越税收筹划特性的过头筹划,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笔者通过分析下列不宜筹划的事项来说明企业应当理性对待税收筹划,避免筹划的盲目性。 首先,成本过高的税收筹划不宜搞。税收筹划同企业其他财务活动一样,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若税收筹划成本超过或接近筹划收益,就不能体现税收筹划的经济意义。从理论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针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但实际上搞税收筹划要进行“成本?d收益”分析,判断经济上的可行性。这里所说的税收筹划成本不仅包括实际货币支出的显性成本,而且包括企业付出自身拥有的生产要素而形成的隐性成本。 其次,税收筹划风险难以控制的不宜搞。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不能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通盘考虑税法体系的风险。税务机关不仅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判定者,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时刻关注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区别,谨慎选择筹划方案。企业对风险难以控制而完全依靠税务机关判定的税收筹划项目不要搞,否则不仅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而且会使企业陷入避税甚至偷税的泥潭。 第三,不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税收筹划不宜搞。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因而筹划方法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企业的财务决策者应当能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税收筹划,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例如,有人在分析完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现实后,大胆提出“企业应当尽量自制机器设备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我们姑且不说上述进项税能否抵扣,单单就这个想法而言就不符合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现代企业竞争靠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器设备的先进性,有竞争力的企业绝对不会为了少缴部分增值税而去自制机器设备,相反他们会为提高产品质量而不惜重金购买先进的机器设备。那种单纯为节省税金而违背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结果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税收筹划不宜搞。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很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只着眼于税负最轻,而忽视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d?d?d企业价值最大化。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因为纳税额的减少并非等额地带来资本总收益的增加,当税负降低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时,税收筹划结果就与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背道而驰。企业不考虑财务管理总目标而进行的税收筹划明显地犯了“近视眼”的错误,不仅增加本期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性,而且可能会加重以后期间的纳税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理性对待企业税收筹划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企业要比较税收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筹划成本,按照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取舍;其次,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产生,企业不能脱离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搞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要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这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办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比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比较高,就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立了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一批人是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其中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已经有众多的大型企业在寻找专家、学者进行税收筹划,学界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基本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税收筹划将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如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可供选择,企业应通过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的考虑,进行权衡选择,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但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而并没有涉及到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此外,选择纳税时间也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如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发生后的30天内纳税,此时就可进行税收筹划,在应税行为发生后的第30天纳税。这对一个经营额很大的企业而言,可节省大量的资金成本,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细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成本低,资本回收率高: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目的性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比如,企业要交纳5个或10个税种,可能有1个税种的税率较高,但其他税种的税率比较低,因而,总体税负还是比较低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虑,选择最佳方案。而不能只关注一个税种,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税收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税收负担,总体上可能是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从整体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的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比如,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问题,税务机构目前还是一片空白,这需要我们加强对这些前沿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指进行税收筹划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也不知道什么是税收筹划,而发达国家已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践着税收筹划并已将其发展为一项非常有前途的产业,这种截然相反的状况与是否具备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具有很大关系。不具备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就无法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容许有税收筹划的存在,而一旦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就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这同样是不以个别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探讨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研究税收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认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收法治的完善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的完善的基本前提条件是税收立法的完善。税收法治的完善之所以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筹划活动,而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处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也就无法区分自己的行为是税收筹划还是违法避税甚至偷税,另一方面,税法不健全,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而没有必要进行耗费精力和人力、物力的税收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首先在税收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兴起也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我们的观点。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出现税收筹划,甚至没有人提出税收筹划,与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水平较低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税收法治建设,依法治税的口号也提出了许多年,这样,客观上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发展的空间。我们相信,在未来二十年,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将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因此,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也是非常乐观的。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基本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为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目前仍有人没有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认识税收筹划,把税收筹划认定为纳税人投机取巧、与国家争利益的行为,这是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发展的。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很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会获得巨大的收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更好地体现政府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的实现。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账证完整原则。企业应纳税额要得到税务机构的认可,而认可的依据就是检查企业的帐簿凭证。完整的帐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同时,应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企业税负的减少,并不等于整体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面临多种税收选择时,应选择纳税不一定是最少但总体收益最多的方案。税收负担仅仅是企业负担的一个方面,虽然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并非全部,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而不考虑因此所导致的企业其它成本的增加。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对于不同来源的所得、对于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安排所得的这些具有税法上意义的特征,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打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起也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这种方式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的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企业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在遵循某一原则的同时又违反了其他原则,最终很可能达不到税收筹划的最初目标。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税收筹划必须以合法为出发点,最后所设计出来的方案也必须接受合法性的检验,只有具备合法性的筹划和设计才属于我们所说的税收筹划,否则,所谓的筹划就可能属于偷税与违法避税的预备行为。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要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但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违法地减轻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偷税者要追究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国内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而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来规避或减轻税负,它虽不直接违法,但违背了立法的精神。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较大的风险。筹划者稍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成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法筹划而导致的税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所确定的各种法律责任。本节从第201条起至第212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17个罪名。这些犯罪包括偷、抗、欠、骗税方面的犯罪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犯罪,其中大多数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在对此类犯罪进行处罚时,刑法中除规定了对犯罪者处从拘役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主刑外,还无一例外都规定了可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行政责任是指筹划者在筹划过程中因违反税收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但还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以及有关单行税法中所规定的各种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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