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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进行避节税的交易结构设计

交易结构设计主要规避不动产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降低不动产运营中的企业所得税,如何避免视不动产单一是否存在于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是否存在存量债务,无不满足上述条件,需要进行构建形成可避/节税的基础资产。无论何种设计,类REITs的偿债来源均为不动产运营净收入、处置收入及原始权益人提供的外部支持,保障措施有整体回租、设置保证金账户、运营净收入+处置收入对各档投资者本息的超额覆盖,并视超额覆盖程度确定发行证券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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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避节税的交易结构设计

2,如何在并购项目中设计交易结构

1、收购方式(资产还是股权)、2、支付方式(现金/股权互换)与时间、3、交易组织结构(离岸与境内、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内部控制方式、股权结构)4、融资结构5、风险分配与控制6、退出机制
不用那么麻烦。对方以固定资产与土地出资,你们单位以现金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就可以了。这个时候如果双方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也不产生营业税。因为是在建项目,如果按实际成本评估出资,也不产生收益,也不用担心所得税。因为按实际成本出资,可能评估价与市场价差不多,也不用担心土地增值税。所以一方以建筑物出资,一方以现金出资成立一家联营公司就可以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在并购项目中设计交易结构

3,信托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这类公司的业务都有哪些

信托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信托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直属银行间市场监管机构,即银监会监管的具有金融牌照的金融公司,属于投资银行。这类公司的业务都有哪些?融资业务,理财业务是目前信托公司主要的两大业务。通常的做法是将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风险管控手段和交易结构设计,打包成为一个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卖个有钱的老百姓,银行理财资金,或者保险资金等等。融资时可以收取一部分信托报酬,发行时可以收取一部分理财费用。
融资业务,理财业务是目前信托公司主要的两大业务,即银监会监管的具有金融牌照的金融公司,属于投资银行。 这类公司的业务都有哪些,卖个有钱的老百姓,银行理财资金,打包成为一个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 通常的做法是将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风险管控手段和交易结构设计? 信托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直属银行间市场监管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或者保险资金等等。 融资时可以收取一部分信托报酬
简单点说,就是投资者出于信任,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期待资本增值。公司的业务就是发行基金,和大资金投资。

信托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这类公司的业务都有哪些

4,资产收购风险有哪些

一、交易结构风险 尽职调查完成,意味着并购前工作的告一段落。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先要考虑的工作就是交易结构设计,这也是法律人最能发挥智慧的地方。 1、路径合法性风险 无论何种路径,合法性是第一位的要求。 业务中常遇到投资或财务机构咨询,老股东在转让控股权后期望获取稳定收益,作出的路径安排是在并购时作出特别或补充约定:小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获取固定回报。 这种安排同样面临合法性瑕疵,在此情况下,优先股制度就不能满足转让控股权后小股东的利益预期,而合法的安排是由大股东进行股权托管或表决权征集,由大股东向小股东支付托管报酬或征集费用。 2、并购前重组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往往不是一个单项的股权交易,通常会基于一些必要的考虑设计出并购前重组,即先由各方分别或单独实施自身的重组,然后再进行并购交易。 3、税务风险 交易结构中,除了合法性风险,第二位的风险就是税务风险。我国税务法规的高度政策化、文件化无疑又加重了这些风险。 因此,需要高度关注重组结构设计的税务风险,一定要听取财务甚至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而且如果目标公司是自然人股东,股权溢价交易就存在20%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收购方的代扣代缴法律义务。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股权调整安排,从而过滤自然人属性的股东股权再实施交易。 4、担保设计风险 由于并购交易金额大、周期长、环节多,而且相当多的交易风险会在并购交易结束后才能逐步释放。因此交易各方风险点、发现周期不尽相同,对于担保制度的设计着眼点也不相同。 二、财务风险 并购交易中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 1、财务资料完整性风险 由于财务资料归属于目标公司,但老股东往往会顾虑于财务资料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会隐瞒或甚至毁损部分财务资料,从而导致财务资料、财务档案不完整,造成目标公司可能遭受处罚。 2、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风险 审计报告是公司财务事项的第三方审视,往往会披露一些风险事项,而财务报表附注通常都是需要关注的财务事项,在这些信息中尤其是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中都会包含目标公司的财务瑕疵信息。 3、利润归属确定 如果并购交易主体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存在利润归属节点的界定问题,这种归属约定之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4、期后事项风险 由于并购交易活动都会持续一段时间,而目标公司通常又不可能终止经营等待并购完成,双方据以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都是基于一个暂定的基准日,从基准日到实际交割日所持续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该期间所发生的事项如何调整、经营盈亏如何承担或享有都需要予以明确。 5、价款支付风险 交易价款的支付,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结构合理安排,既要考虑相应的节点控制,还要考虑相应的风险控制,并且一定要留有尾款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间后支付,以防范交割、交接后风险的释放。 三、正式合同风险 正式合同签署时,不同于框架协议,不仅要求签约主体在法律形式上予以最终落地,而且从形式到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也需要特别关注,可能包括各种附件、附属协议的签订与完备。 当然,正式合同并不意味着契约文本的结束,可能还需要针对甩尾事项、特别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但至少要对这些事项的处理原则加以明确。 四、股权交割风险 基于不同的目标公司,股权交割的要求、主管机关不尽相同,办理股权交割的流程以及所要一并办理的变更事项也不相同,有些股权交割还需要前置审批(如外商投资企业),有的需要办理鉴证手续,对于各种特殊法律规范的特别性要求要予以特别的关注,以免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 五、公司交接风险 股权交割只是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对公司的实质性控制,对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律交接(各机关的更换、相应证照的变更等)和实时交接,才是对公司控制的现实层面。该等交接可以在股权交割前、交割后或交割中实施。 在公司交接中,一方面要注意目标公司的平稳交接,另一方面要完善各种交接手续,制定完善的交接文书,以界定责任、保存证据。 在公司交接前,通常都会存在过渡安排,以体现交易各方对公司的共管安排,避免目标公司处于单方控制下的变动风险。 六、劳动事务风险 并购交易通常都会涉及到员工遣散问题、尤其是高管安置、董事监事更换问题,一方面在尽职调查时就要关注是否存在高额的离职补偿安排或者遣散更换的限制条件甚至是禁止条款,另一方面在正式交易文本中一定要清晰约定此类事项的处理方法,明确责任的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救济、替代处理方案等相关内容。

5,股权投资交易结构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交易结构包括1、收购方式(资产/股权)、2、支付方式(现金/股权互换)与时间、3、交易组织结构(离岸与境内、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内部控制方式、股权结构)4、融资结构5、风险分配与控制6、退出机制条款清单中包括了交易结构的基本内容,但并不是全部。达成交易结构的共识是买卖双方谈判协商中最重要、最费时的阶段之一。
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本人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  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  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取得控股股东的简单方式  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  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在同股同表决权基础上进行的简单设计  四、表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  股东之间没有厉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这样的设计就突破了同股同表决权的常例.  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  现实操作中,很多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投资者忽略这点,而使自己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难以施展手脚,从而使应有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未在公司运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  五、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  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权.  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  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优秀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优秀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设计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时,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的要求;其次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采用章程,可以采用合同;同时要把握好各项股东权利的精确设计,该弱化的权利必须彻底弱化.  六、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和表权事项的设计  公司法里只是慨略式的规定了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方式.而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该通盘考虑一些重大事项决策所归表决部门以及表决程序.有些封闭式的公司就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有些公司甚至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资合性和人合性,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自己的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这样不仅仅只为股东个人利益,也为公司今后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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