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

证券交易所是交易证券的市场(平台),是由资格审定后的证券公司组成。因此证券公司就是市场的具体交易者(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操作),交易品种就是上市的各种股票。
牛比

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

2,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在法律法规中经常可以看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主要原因是便于法律条文的描述,避免因机构名称变更而修改法律。 另一个,早期还有一个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委),而中国证监会成立时间较晚。 所以两者没有根本区别。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3,股票交易中最低佣金5元 对于这5元 券商和证监会各分多少

万分之五?佣金是券商收取的,要缴税。至于证监会跟券商的关系,官与商的关系。
你好!佣金都是券商的,但是券商也要把这些钱给交易所,登记公司,这就是所谓的经纪业务成本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全部归证监会,券商没有的。
佣金是券商收取的,不用给证监会
按理来说都是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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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呢如何理解

从法律地位而言,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依据事实地位,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监管权的配置主要体现在两者对于证券交易、交易所会员、和上市公司的监管,具体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而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实体场所,相当于农村和城市的集贸市场,属经济实体单位。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就相当于工商局与集贸市场的关系。

5,证券公司的法律地 位 与关系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与分类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指依法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组织 。它是证券市场沟通交易的中间环节 ,证券的发行、承销、交易一般都要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来完成。  证券经营机构在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上有不同的名称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日本称为证券公司、美国称为投资银行;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西方国家称为证券经纪人。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证券公司是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证券公司可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大类。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形式有以下几种:  (1)、以经营的业务的范围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可分为: 承销类证券经营机构、自营类证券经营机构、经纪类证券经营机构和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  (2)、以组织形式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可分为: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交易代办点等;  (3)、以行业性质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又可分为: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另外,证券经纪业务可能对其他行业开放,例如IT行业。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给信达、华融两大资产管理公司发放了证券承销资格证书,允许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  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必须依法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不得超越审批范围经营。在我国,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1)、证券的承销业务, 即在发行市场上包销、代销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证券自营业务, 即作为交易者进入交易市场参与证券的买卖;  (3)、证券交易代理业务, 即充当交易双方的经纪人,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  (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含财务顾问);  (5)、证券代保管、签证业务;  (6)、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业务;  (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以上各项业务中,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是主要的业务。  三、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  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性质及其与发行人、一般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是经营证券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证券发行、交易的中间商,本身也是证券的法人投资者。它与证券发行人、一般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发行者的关系  二者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在证券发行中,二者可同属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证券投资者。但二者也有诸多区别:  (1)、在证券发行方面, 发行人是证券发行主体,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承销主体。二者为证券承销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面对另一方当事人——投资者。  发行人  ↑↓ —— 投资者  承销商  (2)、在证券交易市场上, 证券经营机构可自营或代理证券业务;而发行人作为公司时,可以买卖证券,但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3)、在承销结束后, 证券经营机构可持有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此时,证券经营机构是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  (4)、证券发行人只受证券主管机关约束; 而证券经营机构受证券主管机关(包括证交所)与证券业协会的双重约束。  (二)证券经营机构与一般投资者的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代理商,与一般投资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证券经营机构作为自营商,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时,也是证券的投资者,但它与一般投资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1)、取得证券的方式不尽相同。 对于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上认购,而证券经营机构却可以通过代销或包销证券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得证券或认购剩余的证券;  (2)、在证券交易市场上,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亲自出席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证券交易,而一般投资者只能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其买卖证券;  (3)、在交易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 证券经营机构因资金雄厚,获取内幕信息机会较多,容易产生违规行为,因而对其监管也较严格,而一般投资主体则受限较多。  (三)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看,二者都是证券交易的服务与中介机构。它们的相互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证券经营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而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证交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之分,会员制证交所是非营利的团体法人;  (2)、二者虽然都是证券市场的主体, 但证交所不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主体,它不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与服务的机构;  (3)、二者相互依存。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成为证交所的正式会员,才能进入证交所参与证券交易,否则即属违法;而证交所必须拥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否则不符合开业条件,而且,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4)、二者同受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经营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的监管以外,还必须接受证交所的会员监管和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管。而证券交易所只接受证监会的管理与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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