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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巴塞尔 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有什么具体规定? 巴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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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员会认为,有两项公共政策可以改善资本充足率框架。首先,建立资本管理法规,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还包括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二是大幅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2.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和鼓励银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监管与现代风险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并通过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风险在监管实践中的重要性。

1.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让银行对风险更敏感,让银行更有效地运营。2.监督审理程序:监督人通过监督决定银行是否能够合理运作,并提出改进方案。3.市场约束功能,即市场自律:要求银行提高信息透明度,让外界对其财务和管理有更好的了解。对新支柱的监督和检查是基于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

2、 巴塞尔 协议三案例分析。请问这个25%是怎么来的

 巴塞尔 协议三案例分析请问这个25%是怎么来的

在你划线的那一行,以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参照,意味着资本充足率定在8%。由于一级资本大于等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二级资本不能超过总资本的25%,即一级资本的75%,否则两级资本之和将超过资产的8%。在巴塞尔 协议 3中,二级资本不能超过总资本的25%。这个25%的规则是由于资本结构的合理化。一级资本,如股本和盈余公积,应大于或等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二级资本,如次级债券,不应超过总资本的25%。

3、 巴塞尔 协议Ⅲ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巴塞尔 协议Ⅲ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基于“巴塞尔 协议II”的监管要求,“巴塞尔 协议III”暴露了金融危机中银行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低、数量不足等。对于资产重暴露导致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证券,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明确并强化了监管要求。

4、2010年的《 巴塞尔 协议Ⅲ》相对于1988年的《 巴塞尔 协议Ⅰ》有何调整...

2010巴塞尔-1/III与1988巴塞尔-1/I相比调整如下:1。巴塞尔协议ⅱ2004年修订颁布,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2."巴塞尔协议III "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银行的资本监管体系仍存在明显缺陷,因此在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宣布通过"巴塞尔"

5、 巴塞尔 协议Ⅲ的内容

支柱I:最低资本要求。这些包括:信贷风险标准方法、基于内部评级(IRB)的方法、公司、银行和主权风险敞口、零售风险敞口、专业贷款、权益敞口、IRB方法的实施、。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据美联社报道,巴塞尔银监会于2013年1月6日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分析人士认为,相关规则远没有预期的严格,全面实施时间已延长4年至2019年。发布“流动性覆盖率”是为了防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重演。新规要求,未来的金融机构必须持有足够的现金和可以轻易变现的资产,才能度过30天的短期危机。2013年1月6日公布的新规要求银行将更广泛的流动资产纳入缓冲范畴,包括部分股票和优质抵押贷款证券。

6、 巴塞尔 协议三在 巴塞尔 协议二基础上新增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3主要补充和调整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资本框架,明确资本定义。在巴塞尔 协议III中,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 协议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完善了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并详细定义了资本构成,将监管资本从目前的两个层面进行了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满足资本总额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的要求,两者都必须按照明确给出的标准进行计量和补充。

7、新 巴塞尔 协议的 协议特点

new 协议考虑到银行业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混业经营、资产等新业务证券,新产品开发的影响是吸收多方面意见后对1999年6月公布的原框架进行修改的结果。这说明新协议广泛考虑了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具有一定的覆盖面。总的来说,新的协议体现了以下主要特点:1 .突破传统的银行限制。新的协议本身考虑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合并。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工资产和银行持股证券,同时-

8、关于 巴塞尔 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Committee制定的国际上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该委员会由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设委员会之一。巴塞尔 协议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神圣公约”。20世纪末,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一“神圣公约”。巴塞尔 协议经历了一个不断更新内容、改进方法的过程。其三大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最低资本要求是整个协议的基础。

9、新 巴塞尔 协议的 证券化

巴塞尔II明确规定了证券的处理方法。老协议右证券文化没有明确界定。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来看,证券的作用是银行将与信用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有助于分散风险,提高财务稳定性。委员会认为,新的协议必须对证券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的协议将使资本套利成为机会,因为证券的某些形式可以使银行在满足旧的协议的要求的同时避免持有适合其风险的资本。

与《标准法》处理信用风险的其他方面一样,银行必须根据一系列要求,采用监管部门为证券化学风险暴露规定的风险权重。需要指出的是,与公司贷款相比,低质量、未评级证券资产的处置方式是不同的,在证券中,这类头寸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应资产池中的所有损失。因此,委员会认为,风险的高度集中需要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头寸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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