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税营改增后叫什么资料,营改增后去国税开建安的外经证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1 18:26:43
1,营改增后去国税开建安的外经证需要哪些材料
营改增后去国税开建安的外经证需要的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2、税务登记证。3、业务合同搜一下:营改增后去国税开建安的外经证需要哪些材料?
2,建筑业营改增后要带什么证件去税务局买增值税发票
先去申请,带三证合一的复印件,要是没合,就带分开的复印件,然后是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通过后再去领。第一次要带税控盘我们是广告公司的 本公司一直都是出具营改增广告费抵扣6%的发票,有对外代理
3,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预缴税款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有关建筑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去国税局开外出经营要带什么资料
您好,会计学堂宋老师为您解答您好!每个地方要求不同,一般需要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对方及自己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老项目需要在国税备案吗如需备案都需要带什么资
选择按照简易征收需要备案,不选择简易征收不用备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的形式进行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 2、开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老项目是需要在国税备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2、需备案都需要带哪些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开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改叫什么
预收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贷:预收账款 结转销售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设置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月末,根据应交的增值税作为基数,计算提取附加税费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不变,还叫营业税金及附加。首先,这里理解营业税金及附加,不是单独理解为营业税和附加税,而是应该广义理解为营业的概念,即开门做生意既为营业。其次,这里的营业税金不是单指营业税,而是指三大税,增值,营业,消费,等在公司营业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及其伴随三大主税而产生的附加税。再次,企业营改增,只是主税的变更,即企业由原来的主要缴纳营业税改为主要缴纳增值税,主税的变更不影响附加税的形成,因为附加税是伴随三大税而来的,不管交什么主税,都要缴纳附加税。总之,企业营改增,不会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会计科目的变更,因为本科目所体现的经济实质意义,和核算的范围及会计科目的属性都没有变更。
7,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要填哪些资料
答: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必报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防伪税控企业还应携带税控IC卡或报税盘报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要带上以下资料:必报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2016年3月份开始,为了配合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先后颁布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3号、第27号和第30号公告,分别规定了营改增后不同类型、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填报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和普通发 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 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 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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