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从税收和市场经济的角度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加快财税体质改革 搜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5-30 07:05:44
1,从税收和市场经济的角度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加快财税体质改革 搜
2,为什么国家要运用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3,我国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项改革目前已到了什么阶段
“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营改增”将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这项改革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此项改革目前已全面完成了。搜一下:我国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项改革目前已到了什么阶段?
4,十八大报告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报告:“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这包括实现财权与事权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降低宏观税负、解决财富分配不公的税收体制改革以及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未来应侧重深化省以下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推进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改革措施。在财政层级结构“扁平化”的过程中,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在中央、省、市县各级实现事权合理配置、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导向下,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打造地方支柱税种形成主体财源,并适当提高地方税政管理权,同时强化和优化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县级财力保障制度。 此外,要保障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平衡,还需要建立阳光融资体系,推进地方自主发债试点,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而税收体制改革,则需进一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优化税制,公平税负,更好发挥税收作为依法、规范的经济手段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功能作用。重点包括:把资源税改革向前推进,扩大其区域、品种的覆盖面;在我国房地产调控中推出住房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改革;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促进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对小企业和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给予更多的减税优惠支持;积极推进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配套改革等。 在预算管理制度方面,则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预算透明度。
5,为什么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 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悬殊差别,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不满心态,有利于倡导社会捐赠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但后来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导下,私有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上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遗产税缺乏开征的社会基础,故开征此税的设想一直未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对私有经济的开禁和认同,一部分人手中积聚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财富,已经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与尚处于贫困线下的几千万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如何引导这部分财富的使用,避免食利阶层的激增,提倡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缩小收入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形势下,开征遗产税不仅成为舆论上的普遍呼声,从发配结构的现实来看,开征此税的时机也已经基本成熟。 2.困境与选择 对课税而言,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两者之间存在着差距。就遗产税而言尤其如此。遗产税的开征往往事倍而功半,因为第一,遗产税在各国都是针对少数人的税,其税收收入的比重甚小,因而其社会意义要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对这一点,我们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如果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遗产税,那么征收的结果可能会令人失望。第二,开征遗产税,必须建立公民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因而征收成本较高。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备,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个人财产状况甚至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此税开征后不仅成本高,工作难度也较大。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由于遗产税属于涉及少数人的税,特别就某一地区而言,目前能列入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数不多,税源情况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因此在开征的初期,纳税对象相对比较集中,征管力量也可以集中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又降低了开征的难度,增加了开征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这种总遗产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对遗产总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起征点为20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大小暂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可以实行减免;列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的时间。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关家庭私人财产方面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建立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四是为防止遗产的生前转移,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开征财产转移税;五是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应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加强对遗产税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二)社会保障税:一个躲不开的情结 当今各国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机制本身带来的分配不均和贫困现象等缺陷,人们对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一般来说,为达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必须由政府出面来进行监督和调控,通行的做法便是通过政府财政的专项收支活动来反映,即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实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刚刚起步,目前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实行多头管理。这是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分权的财政体制所造成的,带有浓厚的时代特色。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要求来看,要形成统一市场,扭转“诸侯割据”的局面,要求社会保障向规范化和统一化方向发展,即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行社会保障。同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决定了在今后一个时期中我国将面临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大量的职工下岗和流动将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然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大体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救济和社区服务几部分,但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则是养老、就业和医疗三方面。要建立充满活力和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具有减振的功能,必须有可靠、稳定的财力支撑。而社会保障税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最可靠的财力支柱。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说是必然的事,是不以部门的意愿为转移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并不是另开新税,而是通过对目前各项社会保障收费进行规范和归并,实行统一的标准,以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本着先易后准的原则,在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初期,可以实行城乡有别的办法,即在初期该税暂时只涵盖城镇范围。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为个人的工薪收入,税目应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项目,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定额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社会保障税应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反映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统筹水平。中央统筹部分可协调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税作为财政专项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由专营机构负责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主要进行监督,以保证此项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还应与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合,以平衡地区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克服收支脱节。随意动用保障基金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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