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后回购无论是按照销售处理还是按照融资性质处理在法律形式上都

前两种销售、租赁方式都是属于融资性质的,交易的本质不是正常的货物销售,是为了融资才做出的交易,所以都不能确认收入。 后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因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就是资产最终为承租方所有,或者租赁期大于资产寿命的75%以上,这就意味着这项资产基本上是承租方在使用了,会计准则要求承租方将其作为自有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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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无论是按照销售处理还是按照融资性质处理在法律形式上都

2,售后回购 实际操作意义

1、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2、这样操作的意义,通俗点说,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我说主要是这个原因,没说只有这一个原因,比如也有可能想短期操纵利润达到特殊目的等)——企业临时流动资金不足,又不愿意通过短期借款等方式来解决(拿短期借款来说,有可能是企业不愿意这么做,也有可能是企业目前借不来),可以选择售后回购,那么等于变相做了短期融资,流动资金问题缓解后再回购——你如果懂财务的话我给你解释到这应该能看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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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有什么好处 搜

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多用于商场、办公楼以及公寓式酒店等销售,承诺售后包租、约定回购能够让投资购房者觉得投资有收益,是开发企业广告行销时的一项策略。但注意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明令禁止返本销售和期房的售后包租,是一种违规行为。
你好!对开发企业来讲通过包租对后续收益的承诺来实现资金迅速回拢的目的,这个是杠杆平衡的游戏,通过一些利益的舍弃,缩短投资的周期、降低投资的风险;新政已经把包租纳入到非法集资的一种表现形式了,某种意义上讲操作不好要犯法的,最高可判死刑!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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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售后回购会计上和税法上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回购以后是没差额啊。但是回购前税法开始确认了收入 但是会计上不确认,所以有暂时性差异啊。回购时 会计 多出的差额记财务费用 税法上的回购成本相当于采购(原来确认的收入+溢价)

5,什么叫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买了由回收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6,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这里边是怎么回事呢什么情况下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收上将售后回购分解为销售和购买两项行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就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都属于融资业务,在公司资金短缺时可以使用。售后回购账务处理:借 银行存款(实收金额) 贷 其他应付款借 财务费用(实收金额与回购价的差额,在付款内平均摊销) 贷 其他应付款售后租回账务处理参考融资租赁业务。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 回收价格大于出售价的按差额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份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倒减差额 贷:银行存款

7,售后回购是什么意思谢谢

售后回购业务 1.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 600000元。双方所签协议中规定,甲公司应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 200 000元购回所售商品。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返回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 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视为融资费用,计提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3—8月份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40 000元(200 000÷5个月)。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购回该批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74 000元。 借: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574 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60 000 财务费用40 000 贷: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00 000 2.税法规定。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时还应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销售时的售价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栏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回 3.差异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一般是企业为了短期内的资金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类似抵押贷款。
商家卖给你的产品,等你过段时间不想要了的时候,商家在以低价收回
卖给你的东西再买回来
商家卖出去的东西在收购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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