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局查账都查些什么

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 税务部门每年检查的重点也是不一样的,事先知道更有针对性的做好自查,有不清楚的地方,要提前做好说明的准备。再者就是要配合好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态度也是很重要的噢!祝你平安!

税务局查账都查些什么

2,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您好,为您讲解一下税务检查的几项基本内容:(一)税务检查的基来本内容1.税务检查的一般内容自(1)检查纳税人税收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2)检查纳税人会计2113法及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3)检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与纳税有关的财产实物。2.税务检查的具体内容税务检查具体内容是指税务检查部门对各税种的具体检查。我5261国目前开征的税种较多,但无论税收使用权和管理权如何划分,纳税人都必须接受不同税4102务机关对其不同税种的缴纳行为的详细税务检查。不同的税种,其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会有所不同。1653希望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赞关注我们。

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3,税务机关一般从哪些方面检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有很多方面,一般会从两方面去进行。 一,是对企业收入的检查: 1、检查出库单是否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尤其注意库管员、验收员、会计、统计等的签字,如有涂改变动或笔体异常,出库单号码连续,则会作进一步追查,很多企业为了减少知情范围,可能由专人作弊; 2、检查边脚料的帐务处理,边脚料、包装物等的处理收入是否入帐?是否截留了其他业务收入? 3、检查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忽高忽低?尤其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一般都有问题; 4、检查所有存货,包括成品与材料,看是否帐实相符?短少的物资,一般都有销售未入帐的可能; 5、检查产品的出品率变化,检查废品的生产、验收、销毁记录,检查产品数量与生产工人计件工资的关系,是否配比合理?很多企业将产品直接从生产线上取走销售或赠送,而截留收入; 6、 重点检查往来帐,对挂往来超过半年的要与对方单位核实,尤其要注意贷方往来,同时注意费用中显示的对方单位,是否有对外往来大额借款?是否收取利息?利息是否合理?是否入帐? 7、 检查会计期末是否进行了资产清查?盘赢物资是否计入了收入?盘亏物资是否是正常管理盘亏?是否存在盘亏与盘盈互相抵消的问题?物资盘存表上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原始盘点表与物资盘存表是否相符等? 8、检查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节省下来的材料或边脚料是否计入了收入? 9、检查减免的流转税是否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10、检查企业接受的捐赠,是否已作为收入纳税? 11、 检查企业研发新产品产生的产品和废品是否有记录以及产品和废品的去向,是否按质做价?收入是否纳税? 二,另一方面是对扣除项目的检查: 1、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当年应该计入费用而没有计入的,不得在以后年度抵扣,因此,要重点检查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折旧费用以及其他的调整分录,凡是涉及到红字调整的,都要重点检查; 2、检查企业食堂等福利部门,其房屋折旧、人员工资、耗用水电、办公用品及低耗、福利待遇、维修费、使用车辆费用等一切开支,是否计入了成本? 3、检查企业耗用的费用物资,是否已通过了仓库核算?消耗材料和物资是否合理?如办公用品要与办公用品领用台帐相核对,低耗要与实物相核对,是否存在私人使用企业资产情况等? 4、检查物资使用者是否都是本企业员工?否则视同捐赠? 5、检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是否是企业的在册员工?是否在劳动部门登记?是否已经给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医务、浴室、理发室、食堂、待岗、下岗等后勤人员的工资是否进行了剔除?有否超过计税工资? 6、检查工资附加费用是否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工会经费是否全额拨付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检查对外捐赠是否合法? 7、检查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是否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是否超出了限额?招待无关人员或者纯粹内部人员的吃喝费用是否扣除,不能按照税务人员要求提供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的,也不得扣除; 8、检查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退款,是否冲减了费用,纳入了所得额?如果未发现冲减支出和保险赔款,应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的财务帐册。 9、检查税前应报批的扣除项目是否擅自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有一本书名为《纳税检查》的,税务人员都会学习的,里面讲得很详细。

税务机关一般从哪些方面检查企业所得税

4,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当年财务会计资料调回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场地检查是查账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场地(此种情况下的场地为住宅)检查权,应提请司法机关协助查处。 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等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应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4、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上访,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它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5、单证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务机关经常采用的检查方法,对于加强税源控制,查处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税务机关在这些场所和企业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是商品、货物等本身即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6、查询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4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8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5,如何审核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要点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十);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④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重点审查内容:  ①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与申请企业名称是否一致,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③资格复审。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进一步对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1)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2)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3)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④减免年度各项指标的审核。  A:应对照企业申请减免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对照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置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是合理;审查企业申请减免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确定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应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归集。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②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③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④该范围归集的研发费用仅作为计算认定条件的标准,不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B:应通过企业报送的人员结构情况说明,核对企业申请减免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及其中研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C:应对照企业备案表中“高新技术产品情况”栏次的相关内容,核实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申请减免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应注意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计算;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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