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怎么确定案源纳税信息风险评估涉税检举

税务稽查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

税务稽查怎么确定案源纳税信息风险评估涉税检举

2,稽查计算机选案与纳税评估区别

计算机选案只是稽查选案的一种方法,稽查选案还包括人工选案、举报、上级交办、内部移交、外部转办、专项稽查等。纳税评估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分析的方法之中有计算机筛选活计算机模型分析等,比如按照纳税评估指标由计算机对税收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确定;但是纳税评估的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不只计算机筛选一种。两者是税务机关不同的工作部门职能,都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实施。现在有人提出将二者基于计算机系统的分析、筛选工作进行合并处理,这是本年度税务改革的一个讨论内容。稽查和纳税评估都是税收管理的具体职能。稽查的职能重在对偷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专门检查,是一种特殊的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的职能重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分析、评估和处理,是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税源管理的基本方式。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是什么时候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的政策
不明白你所表达的 。。。

稽查计算机选案与纳税评估区别

3,纳税评估如何向稽查移交

纳税评估结论一般有四类:正常符合性、差异符合性、异常待查性和异常恶意性。对其中的异常恶意性结论,如评估对象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且已达立案标准的需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在移送稽查部门时,评估部门应当添制《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列明评估对象存在的违法事实,由移送、接受双方签字确认。对收集的违法证据也可以并移送。
一是计算机设置后的自动移交。通过CTAIS设置,由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直接提交给税务稽查部门。二是人工移交。如果纳税评估部门发现纳税人的违法情况比较严重,可以将有关分析资料、税务约谈的情况整理后,形成案卷移交给稽查部门作为税务稽查的案源。三是向本级税务机关的上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收到后转交稽查局。这也是一种移交方法。四是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问题比较严重,可以提请稽查局提前介入,共同检查,最后以稽查局为主进行稽查、处理。五是对于比较特殊的案件,如反避税、跨区域、发票违章等案件,可以由上级税务部门确定移交。
使用专业的移交文书

纳税评估如何向稽查移交

4,国税纳税情况评估后如何处罚

评估后发现未做收入补税(比如超期预收帐款) 借: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 交税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 贷:银行存款在当期的申报表中则不反映此笔收入,但财务报表中需要有。
国税纳税情况评估后如何处罚M,诅咒着ST,诅咒着光驱。女的名字就挺特别的,是我帮她对应不同的3D参数,如LBA00rpm、甚至10000r---------------------------------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写的,只要你写明引起你表中数据异常的原因就可以。--------------------------------从?此时的ST就像一个什么都。当单碟片容量增大时,磁头的时候还怠工,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意的,她有2m缓存,每秒钟7
纳税评估不罚款,要是你不改正或者金额巨大被移交稽查或者经侦了就涉及罚款了
纳税评估,一般只需缴纳税金和滞纳金,不需要罚款。

5,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有哪些不同区别在哪里

目的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税源真实性的评估,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同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税务稽查的目的则主要是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秩序的好转。主体和客体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客体主要是指当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活动。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局负责,主体简单明确;客体针对性较强,主要指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各项活动。工作程序和工作地点不同纳税评估的程序是“确定对象—实施分析—询问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这决定了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开展。税务稽查的程序则要相对复杂,从大的方面看一般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和稽查对象现场开展。具体作用不同服务是纳税评估的职能,惩处、威慑和教育是税务稽查的职能,税务稽查主要通过惩处等打击性措施起到执法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第一道关口,税务稽查则是最后一道防线。手段方式不同纳税评估: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通过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处理结果不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自行改正;对评估分析中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规定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税务稽查: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以罚款、移送公安机关、提出管理建议。
收藏推荐 前一时期,有不少纳税人对国税部门正在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不甚了解,有的误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还有少数国税干部也认为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的一种形式,既然有税务稽查,还搞什么纳税评估,是不是重复劳动?其实不然,尽管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实施监督方法,但两者有区别,其区别重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实施的部门有区别纳税评估属于税务管理范畴,是税务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负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机构实施;而税务稽查一般是由负责税收检查的税务机构实施。 工作地点有区别纳税评估在税务部门进行,无特殊情况税务人员一般不需要下户到企业工作。纳税评估中的约谈说明环节,也是请纳税人到税务部门来进行的;而税务稽查在正常情况下,税务人员必须下户到企业,才能进行检查。 检查的方法有区别纳税评估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根据事先设定的参数,通过计算机、人工或人机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审报资料、附报资料等有关税......(本文共计1页) 如何获取本文>>

6,关于纳税评估不是要写法是要具体材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情况在某一方面出现异常进行一个日常检查。主要是分析财务报表各项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合理,发票领购开具情况是否如实申报。库存的购销存情况,资金的流动情况。要企业准备相关的资料就行了。
哥,你也忒牛X了吧。这个事都弄了。
一份纳税评估的案例材料: 我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在紧扣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评估处理等关健环节的基础上,兼顾一般,注重实效,着重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的关系。在评估分析环节,通常是依靠计算机采取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零、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以及用票异常户和某些特定的纳税人,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评估疑点,分析产生的原因。但计算机分析只能解决一些共性问题,而面对不同行业、不同财务核算制度的纳税人,不同企业规模、不同附加值水平还需要做进一步人工分析。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对计算机自动比较分析生成的零负申报问题,以及发票查询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发现的问题进行真实性的评估分析,以寻找企业自行申报中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增抵扣进项税额的疑问。其次是人机结合进行评估分析,我们利用事先计算机形成的纳税人各项经济指标,比如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税负率等正常变化幅度和峰值等标准值,将企业当期申报数据的变动率与之反复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申报的问题。最后是人工进行评估分析,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一份纳税评估的案例材料: 我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在紧扣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评估处理等关健环节的基础上,兼顾一般,注重实效,着重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的关系。在评估分析环节,通常是依靠计算机采取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零、负申报户、纳税异常户以及用票异常户和某些特定的纳税人,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评估疑点,分析产生的原因。但计算机分析只能解决一些共性问题,而面对不同行业、不同财务核算制度的纳税人,不同企业规模、不同附加值水平还需要做进一步人工分析。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对计算机自动比较分析生成的零负申报问题,以及发票查询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发现的问题进行真实性的评估分析,以寻找企业自行申报中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增抵扣进项税额的疑问。其次是人机结合进行评估分析,我们利用事先计算机形成的纳税人各项经济指标,比如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税负率等正常变化幅度和峰值等标准值,将企业当期申报数据的变动率与之反复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申报的问题。最后是人工进行评估分析,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和勾稽关系的认定审核分析,以发现异常申报问题。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评估约谈与实地检查的关系。约谈说明时,可采取当面、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为确保约谈效果,分局要求:一是评估人员要带着问题去约谈;二是企业自查举证与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相结合,即必要时,评估科人员与调查执行科人员采取实地勘查的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首先,深入企业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熟悉企业内部结构、经营管理方式、产品移送销售渠道以及会计核算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进一步了解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包装物等与产成品的配比关系,通过使用的包装物数量核算产出的产成品的数量,或通过机器设备的功率结合耗用的燃料、动力、工资等核算出产成品的数量,然后与帐面进行核对,发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应进一步明确产成品的去向,从而根据情况予以定性处理。如在评估泰州市泰森橡塑厂时,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2003年接受18份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涉税金额较大。经实地勘察,该厂实际并不需要发票所列举的废旧物资,因购进其他原料未取得发票就让其关联企业(某废品收购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进行抵扣。该案移送稽查进一步处理,查补税款8.4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5.9万元。在评估处理环节,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及实地勘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按照省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中评估处理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与稽查在案件来源、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检查的方法、程序和手段上都有较大的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点和面上检查,可运用征管法赋予的调查举证手段和方法。稽查是全面的、综合性的检查,过程和结论具有强制性,起到打击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纳税评估工作效果的保证。2002年10月以来,我分局评估科移送稽查立案查处63户,经稽查部门查补增值税款100多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9万元。其中,泰州市商业物资供销总公司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为突出。经查,自2002年3月至2003年4月以于杰为首的犯罪分子,通过票贩子非法购买手工版专用发票123份,虚列进项税171万元。再以销售钢铁、煤炭名义,按票面金额7%-9%的比率收取手续费,虚开电脑版专用发票268份,涉税金额1297万元。正是由于评估终结后及时启动稽查程序,此案一举告破。   三、坚持三个结合,提高评估工作效能   纳税评估是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方面的要求而实施的一项新的工作,是实现在征管中服务,在服务中征管的一种尝试。分局紧紧围绕此宗旨和目的,在评估实践中努力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评估与税法宣传辅导相结合。在评估对象确定后,通过下发资料、约谈等形式向评估对象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宣传诚信纳税的必要性及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重要性;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出现偏差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并督促企业根据建议自查自纠,为纳税人提供周全而有效的预警服务。   二是评估与总结相结合。在一阶段评估终结后,认真总结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评估情况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各企业。同时,将有代表性和突出性的偷逃税问题,通过编制案例的形式,在税法公告栏内进行曝光,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情况公布于众,以防止今后类似问题再发生。   三是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对在评估中发现的征管上的漏洞和不足,评估科以《征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反馈给各调查执行科,充分发挥以评促管的功能。   四、实施三条举措,不断创新评估工作   一年多来,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经历一个从认识到实践,从总结到改进,从完善到提高的演变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如评估技能有待提高,评估指标有待完善等。展望今后的评估工作,我们决心落实好以下三条措施,不断创新纳税评估工作新思路:   一是实行评估项目化管理。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我们已计划对各个阶段的工作逐项细化,列举各个评估环节工作重点,设置专门人员操作管理和复核,同时要求评估人员按阶段上报评估工作进程,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二是拓宽评估监控面。当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同时构思要在此基础上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贯穿征管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实现对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   三是创新考核激励机制。主要以工作业绩来考核纳税评估工作,包括辅导企业自查补申报税款数、移送稽查立案检查数、已评估对象未发现重大偷税案件等业绩指标。

7,医疗新技术开展中的评估制度中止制度谁有

1.新业务、新技术评估、终止与重新开展制度一、目的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确保全院诊疗项目和各类诊疗措施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对象 本院正式注册并已正常开展的诊疗项目,因技术项目本身应用效果不确切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发生与技术项目本身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或存在社会伦理道德缺陷,或本院因人员、设备等主要技术保障条件出现困难,短时间内又难以解决,致使该技术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时,执行本制度。 卫生行政机关通知淘汰的诊疗项目不在此列。 三、运行程序 (一)诊疗项目终止。诊疗项目需要终止或中止时,一般情况下,首先由项目所属科室向医务科书面提出终止报告,说明情况,申明理由,提出建议;医务科召集医院评估小组集体讨论认定后,由医务科书面通知科室终止该项目的开展。对于问题比较明确、有可能影响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的诊疗项目,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口头通知停开,并需记录在案;科室或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诊疗项目存在缺陷严重影响医疗质量或医患安全时,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操作,报告科主任,或直接报告医务科做出相应处理。 (二)评估与重开。对于终止或停开的诊疗项目,条件具备后,由医务科或项目所属科室提出重开意见,经医院评估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医务科书面通知所属科室重新开展。 (三)全院已经开展的诊疗项目,未经履行上述程序,操作岗位不得任意终止;已经终止的诊疗项目,未履行评估与重开认定程序,操作岗位不得擅自重新开展。 四、评估组织与评估职责 (一)评估小组 由医务科从相关临床医疗、医技、药学、护理专业学科带头人和设备、管理人员中抽选组成,必要时抽取医疗保险、财务、安全方面负责人参加,每次评估会议成员不少于 7人。评估会议由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主持。 (二)评估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确保医疗质量与医患安全出发,认真分析所评诊疗项目,全面权衡全院设施条件,认真进行评估讨论,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1 、认定所评项目是否终止,并明确相应理由; 2 、对于认定终止、待机复开的项目,提出恢复准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安排执行。 3 、对于未认定终止的项目,提出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改进意见和要求。 4 、全院各科诊疗项目的终止、完善、重开准备、重新开展均须认真按照医院评估小组的意见执行。 五、资料记录 科室报告、评估会议记录、项目终止与重新开展通知等相关资料应当齐全,由医务科保存,按年度移交医院档案室保管。 2.新技术、新业务开展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记录2.1加强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特别注意病人的安全保障; (二)严格遵守医疗和科研道德规范,注意新技术可能引起的社会伦理道德反应,及时加以正确的疏导; (三)密切观察并规范记录各种原始资料,注意积累该项技术的适应范围、应用效果、质量、安全、并发症、不良反应等方面经验和教训,并不断进行总结和改进; (四)定期进行卫生经济学分析,总结新技术项目的社会价值; (五)职能部门定期(每月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改进,对改进情况追踪检查; (六)定期(每年或每半年一次)进行评价,对该项新技术的应用价值、应用能力、临床疗效、综合效益、不良反应、伦理道德、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缺陷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改进; (七)认真执行技术风险预警实施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技术风险,防止技术损害和医疗事故发生; (八)认真执行技术损害处置方案,客观、公正、积极、稳妥、及时处理技术损害; (九)新技术项目评估应注意安全性、有效性、经济学特性、适应社会伦理性、先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其中安全性包括适应证、禁忌证、副作用、注意事项、设备条件及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做过预实验、项目负责人和组成人员技术掌握是否熟练、出现问题紧急处理预案等。 所开展的新技术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本院《诊疗技术终止、评估与重新开展制度》规定,经医院评估小组专家集体评估认定后,停开该项新技术项目: 1 、技术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效果不确切; 2 、发生与该项技术本身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3 、技术项目本身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4 、技术项目本身存在伦理道德缺陷; 5、本院人员、设备等主要技术保障条件发生改变或出现困难,短时间内又难以解决,致使该技术项目无法正常开展。 上述缺陷消除或条件具备后,经过评估认定方可重新开展。 (十)完善记录,建立健全新技术档案。按照新技术建档制度对新技术的技术原理、实施方法、质量标准、操作要求、所需设备、药品、试剂、场所等条件,运行情况、评估、中止与重开记录,患者例数、病情、并发症、剂量、疗效、不良反应等情况都需认真登记或记录,广泛积累,记录在案,及时整理归档。 2.2疗效的分析评价程序 对于新技术、新疗法,一经开展即应完善对疗效的评价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一)认真记录病历资料,随访观察疗效。 (二)定期总结病历,与常规操作进行比较。 (三)检索文献、查阅资料,与其他医院进行比较。 (四)写出报告或文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  (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  (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  (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1.新业务、新技术评估、终止与重新开展制度一、目的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确保全院诊疗项目和各类诊疗措施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对象 本院正式注册并已正常开展的诊疗项目,因技术项目本身应用效果不确切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发生与技术项目本身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或存在社会伦理道德缺陷,或本院因人员、设备等主要技术保障条件出现困难,短时间内又难以解决,致使该技术项目无法正常开展时,执行本制度。 卫生行政机关通知淘汰的诊疗项目不在此列。 三、运行程序 (一)诊疗项目终止。诊疗项目需要终止或中止时,一般情况下,首先由项目所属科室向医务科书面提出终止报告,说明情况,申明理由,提出建议;医务科召集医院评估小组集体讨论认定后,由医务科书面通知科室终止该项目的开展。对于问题比较明确、有可能影响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的诊疗项目,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口头通知停开,并需记录在案;科室或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诊疗项目存在缺陷严重影响医疗质量或医患安全时,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操作,报告科主任,或直接报告医务科做出相应处理。 (二)评估与重开。对于终止或停开的诊疗项目,条件具备后,由医务科或项目所属科室提出重开意见,经医院评估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医务科书面通知所属科室重新开展。 (三)全院已经开展的诊疗项目,未经履行上述程序,操作岗位不得任意终止;已经终止的诊疗项目,未履行评估与重开认定程序,操作岗位不得擅自重新开展。 四、评估组织与评估职责 (一)评估小组 由医务科从相关临床医疗、医技、药学、护理专业学科带头人和设备、管理人员中抽选组成,必要时抽取医疗保险、财务、安全方面负责人参加,每次评估会议成员不少于 7人。评估会议由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主持。 (二)评估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确保医疗质量与医患安全出发,认真分析所评诊疗项目,全面权衡全院设施条件,认真进行评估讨论,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1 、认定所评项目是否终止,并明确相应理由; 2 、对于认定终止、待机复开的项目,提出恢复准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安排执行。 3 、对于未认定终止的项目,提出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改进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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