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占用税是计入管理费用吗

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是的

耕地占用税是计入管理费用吗

2,耕地占用税是从价税吗

不是的,是从量税,耕地占用税是根据占用面积乘以适用税率征收的
不能,是废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耕地占用税是从价税吗

3,耕地占用税是计入管理费用吗

是的
要根据企业征用耕地的用途,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中。如,征地用于建设厂房,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征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科目等。

耕地占用税是计入管理费用吗

4,缴纳土地使用税还要缴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吗

契税是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种。耕地占用税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一次性税收。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耕地占用税是由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缴纳。 契税由买方缴纳。 印花税由鉴定合同的双方都缴纳。 车辆购置税由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5,建设用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不用。根据我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已经规划为您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属于耕地范围,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就看你实质上有没有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是指只要占用耕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论“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就土地用途而言,而耕地占用税是指只要占用耕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论“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征收的;这两个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在《条例》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耕地占用税是每年征还是一次性征收

应是一次性交纳,你说的是不是土地使用税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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