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交什么税

销售动产是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是营业税。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销售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交什么税

2,一般的 如果销售动产 需要缴纳营业税吗根据以下定义 貌似不用 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交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一般的 如果销售动产 需要缴纳营业税吗根据以下定义 貌似不用 因为

3,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交增值税 4%的50%,差出来的税额计入增值税销项
售价低于受让原值,不用缴纳营业税。也就不用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是征税关键,增值额=0,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3%~5%双方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为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畴;销售有形动产(货物)为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畴。因此,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汽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其他旧货,一律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销售的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销售其受赠、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4,如何处理购买和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购买和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按以下原则来处理:(1)购买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①购入的是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设备等动产,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法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等动产),其进项税税额可以抵扣,即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若该项固定资产需要安装,那么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领用自产产品也不会涉及销项税的核算。即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非视同销售)②购入的是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2009年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税法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仍然不允许抵扣,即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若该固定资产需要安装,那么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仍然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即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领用自产产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库存商品的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成本)进行结转计入资产成本中。即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2)2009年后购入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即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净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好。1.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则计算方法为增值税=售价/(1+4%)*4%/2,申报时在简易计税的明细中填写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相关进项税已在购买时扣除,不能再使用简易计算方法,要以全额计税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2.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不用考虑购买时间,直接按照增值税=售价/(1+3%)*2%,计算申报纳税即可。未名明德

5,销售房产税率

营改增后销售房屋发 票税率是11%。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为5%。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恭喜楼主,今天刚刚下的文件,对三种形式的赠与不收个人所得税。 详情请看qq迷你首页,以下是文章原文! 财政部:房屋赠与三种情况下不征收个税 http://finance.qq.com  2009年06月15日15:04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11200)   中新网6月15日电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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