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专利没有续展期

因为这个是专利的特点:到期失效,技术获得普及
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分别是自申请日起20年、10年、10年。专利的目的是以技术公开换得专利权,从而推广技术,促进发展,如果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沿期,则会损害大众利益,不利于技术进步。

为什么专利没有续展期

2,我的专利已经实申18个月了可是还是没有任何消息结果这是怎么个情

通常18个月还没结果的专利申请,只能是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提交时没有要求提前公开,18个月后专利局才会进行公开;公开后就是实质审查程序了,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厚度3年内,只有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并且交足了实质审查费后,专利局才会安排进行实质审查。楼主是否提了实质审查请求并且交足了实质审查费? 18个月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不算长,尤其是申请人不懂得申请流程的情况下,很容易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现补正,甚至出现视为撤回的情况。 就像我刚才说的那样,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实质审查请求,那么在36个月后专利局将会发出通知书,这个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建议楼主把你的申请号发出来,让明白人帮你看看这个专利申请的问题出在哪里。
赶快到专利管理局询问啊,如果专利局提出修改意见,你四个月不回答自动视为撤回专利申请。
你的应该是发明专利吧。

我的专利已经实申18个月了可是还是没有任何消息结果这是怎么个情

3,既然专利药品价格太高为什么不延长专利保

创造都是现在巨人的肩上发展的,设定一定年限的保护器,一个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一方面也是解放技术,提升生产力
首先你要对专利的概念有一些了解,所谓专利,简单的说就是拥有专利权者有权制止其他人不经其许可就实施这个专利,具体而言就是,你获得了这个药品的专利权,那如果我想要对该药品进行制造、销售、进口等等,就得经你许可,不然我就是侵权,你就能告我,对于药品的专利保护因国家而不同,比如印度宛若就没有对药品的保护,所以只要别的国家有了新药,它立刻就仿造,原因在于印度本国的药品科研能力弱,制定药品专利保护的话只会保护别国的专利,自己要实施还得给别人钱,所以他干脆不保护药品。这也就是说,所谓专利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一般来说你只有在该国申请了专利并取得专利权,才能受到保护,才能避免别人侵权。如果比如美国这种知识产权意识很强的国家,研发出了有市场的新药,那它在本国申请保护的同时多半就在有市场的外国提出了申请,欧洲也一样,而中国对于专利保护的认识还有待加强,所以我们多会看到很多外国药品都有专利保护~~~ 医药网站就真的不知道了,呵呵
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也没有意义,因为企业是逐利的。

既然专利药品价格太高为什么不延长专利保

4,为什么专利有保护期限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就是以公开来换取垄断式保护,如果不设置保护期限,永久性地垄断下去,享有专利的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来一直发财,不需要再创新,不利于推动技术进步。一般国家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外观专利是10年。如果保护期限太短,企业研发成本很高,享受的保护还没抵得上研发投资,发明人就没有积极性。对于非专利人来讲,专利保护期限过长,就等于助长了不公平竞争。
这个要区别对待的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具体要看您什么时候申请的,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陈海阳律师团队网
专利权,说白了就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力换取该项技术的公开以及期满后的自由利用。
发明专利全期限为20年,实用新形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这个要区别对待的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5,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法条:第六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2.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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