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2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2/的监管,促进6 保险公司通。

1、保监会200502号再保险

保监会200502号再保险

注:关于以下范围,具体地方可能会有微调:1。综合部分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2) 保险公司-2/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监事。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第2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五)《保险基础知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关于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八)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保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九)关于印发《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调查暂行工作》的通知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十)-0 -

2、保险经纪机构 管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保险经纪机构 管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保险直接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前者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前者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前者保险公司和后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

3、保监会自贸区再保险

保监会自贸区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保险?被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通过办法,设立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代收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再保险是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之间订立的再保险合同。根据这一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因责任或被保险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再保险也是一种保险。比如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它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保险。其特点是:(1)合同双方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人,另一方是再保险人。(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这是不重要的。(3)所有的再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都遵循赔偿原则。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投保的合同行为。

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 办法是什么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营销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监管。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取得保险代理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电话-0 ),方可执业。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5、保监会对再保险的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履行国务院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管理,依法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管理,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经营。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部级机构,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

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1)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制定会议机关的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相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保密、文秘工作、信访、保密、信息整合、新闻发布、安全保卫等工作。制定派出机构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负责对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保险信件和投诉;承办党委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国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6、保险产品销售 管理 办法

Article 95保险公司:(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保险相关业务管理。保险人不得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管局管理批准,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可以从事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7、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 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2/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本

第四条保险公司-2/应建立健全备用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则和方法,客观审慎,充分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监管。第二章准备金的种类和评估方法第六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8、寿险公司业务 管理 管理 办法

Article 95保险公司:(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保险相关业务管理。保险人不得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管局管理批准,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可以从事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管局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再保险分出业务;(2)分保。第97条保险公司提取其注册资本总额20%的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管理机构,除公司清算期间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98 -0条各项责任准备金按照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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