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税款带什么资料,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2 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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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2,外地预缴税款需要哪些资料
外地预缴税款需要的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建筑施工合同,公章,预交税款申报表等。外地预缴涉及的税款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3,建筑税交税需要哪些资料
建筑业主要是地税 开发票的时候就是你主要预缴税款的时候,需要付款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证复印件、工程合同
4,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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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首次在国税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异地施工预缴税款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公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7,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预缴税款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有关建筑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8,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需要带什么资料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规定: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主管税机关预缴税款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示资料:()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二)与包签订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三)包取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公章) 述规定自20169月1起施行span>租入产则应该按11%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建筑装饰第二次预缴税款需要什么材料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计算(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扩展阅读: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送资料:1.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2.发包方原件及复印件。3.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5. 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6.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7. 所需资料:8.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9.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原件及复印件;10.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原件及复印件;11. 4.从分包方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12. 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13. 6.付款证明(金额,发包方盖公章)14.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5. 8.营业执照复印件16.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17. 三、将、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18.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19.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20. 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21.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2.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计算(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扩展阅读: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送资料:1.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2.发包方原件及复印件。3.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5. 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6.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7. 所需资料:8.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9.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原件及复印件;10.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原件及复印件;11. 4.从分包方取得的原件及复印件。12. 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13. 6.付款证明(金额,发包方盖公章)14.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5. 8.营业执照复印件16.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17. 三、将、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18.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19.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20. 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21.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2.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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